学习解读2023年征兵工作条例授课ppt课件.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学习解读2023年征兵工作条例授课ppt课件.docx》由用户(小溪河)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习 解读 2023 征兵 工作条例 授课 ppt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征兵工作条例学习解读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讲义)征兵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条例。202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进行修订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征兵工作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旧版的征兵工作条例与新时代征兵工作发展要求逐渐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予以修订完善。此次修订条例着眼强军需要,结合工作实践,把“坚持问题导向”作为基本原则之一。针对近年来征接兵工
2、作存在的矛盾问题,将各地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已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上升和固化为法规条文。第二部分:条例的修订内容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务国防需要,以提升兵员征集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为重点,对征兵工作全流程进行体系设计和整体优化,着力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平战衔接、快捷高效的新时代征兵工作体系,为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新修订的条例共11章74条。主要从制度上健全征兵组织领导机制,构建从国家到省市县纵向贯通、从政府到高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优化征兵组织实施办法,完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交接运输、检疫复查等
3、机制,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加强征兵综合保障,推进征兵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公民应征权益。主要改点包括六个方面。首先,明确国家建立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完善高校征兵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从国家到市县纵向贯通、从党委政府到高等院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强调地方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依法履职,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征兵工作,为军地协同、政府主导、依法实施征兵奠定了组织领导基础。其次,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紧贴“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的目标要求,明确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
4、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兵员的征集。明确大学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健全完善高素质兵员遴选机制,更加注重与部队需求精准对接,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的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综合衡量,实施量化择优定兵。在征集对象中,拟规定二次入伍可享服役优待。退役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而在身体初检方面,为适应当前人口流动特点,明确应征公民身体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域限制,就近就便进行,初检结果全国共享互认。新兵交接方式也将改进。为
5、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需要,草案明确依托军队专业训练机构或者军队院校设立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统一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与新兵签订自行报到责任书,明确自行报到责任要求。第三部分:条例的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兵
6、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第三条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第四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
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第五条全国每年征兵的
8、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
9、容。第七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第九条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
10、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征兵准备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
11、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
12、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
13、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
1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十八条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15、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第二十一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
16、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第四章政治考核第二十三条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第二十五条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第五
17、章审定新兵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第二十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第二十八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二十九条退出
18、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第三十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第三十一条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