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版)(DOC 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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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控制担保风险,有效营运资产,强化预算管理,控制成本费
2、用,规范关联交易,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财务体系,完善各项财务内控制度;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发展的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
3、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收益分配和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以及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原则设置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决策、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投资者、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发挥企业内部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
4、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须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每个会计年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全面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的总裁负责实施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财务内控制度,明确财务
5、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设置财务部门、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财务人员的职能划分和管理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向总裁报告工作,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的财税法规及各项会计制度;组织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联签财务收支;协调各职能部门、各企业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对各级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第十四条 平台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推荐所在单位聘任,向公司财务总监或所在工作单位的总经理
6、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各平台公司所管辖的子公司,其财务负责人由平台公司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平台公司委派。公司设立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和指导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会计人员专业业务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公司会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的经营预测和决策,及全面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组织指导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并实施统计及业务核算的各项工作,并
7、配合财务部门落实、检查,分析预算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应有明确的财务收支审批和控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确定相关部门、岗位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未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不得安排在财务会计岗位。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公司计划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调动或离职等手续。
8、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公司须按年度和月度分别编制资金收支预算,以加强对正常资金需求量的预测和平衡调度。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第二十二条 年初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年度综合授信计划,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总、平衡后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在年度授信计划范围内对有关借款事宜进行审批。子公司借款涉及担保的,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批准。第二十三条 年度综合授信计划外的银行授信和银行贷款,须由融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
9、后报财务总监、总裁、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和实际需要制定提款计划,并将其列入年度或月度资金预算。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级公司调拨资金外,各级子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非本公司投资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现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现金。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不得外借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向银行或公司借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跟踪检查监督,发现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有权提
10、出纠正意见,并同时向公司报告,必要时收回公司借出的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外借款的后续管理,复核银行利息的计算,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办理借款归还或续借手续,防止出现逾期贷款行为,并及时编制、更新借款信息表,定期集中到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各级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签署审核意见,
11、经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人审议批准,但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特许经营协议或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开具的投标保函、维护保函等履约保函,由出具该履约保函或保证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担保事项的后续管理,定期对被担保的事项或对象以及抵押物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分析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对担保信息及时更新,定期集中到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非本公司投资的其它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若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时应当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为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必须按照持股比
12、例进行比例担保。第三十条 公司需发行各类债券或发行股票时,公司计划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初步发行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办公会逐级审核后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应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各级
13、子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第三十三条 银行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票据使用应办理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记入票据使用登记簿,月末根据票据登记簿进行票据的实物盘点。银行票据的签发应符合银行票据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开具空头支票。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子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
14、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财务印章必须分别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涉及网上银行结算的,客户证书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 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由于特殊原因
15、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并由责任人出具承诺书,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需要开设、变更和注销银行账户时,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办理必要的授权审批手续,各子公司开立基本户应报公司审批,强制开立的纳税、社保专户和为贷款业务开立的一般户由开户单位决定,其他帐户的开设应经公司审批。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定
16、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第三十九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出纳应每日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和资金定额,并实施资产结构和资金定额的动态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公司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重
17、要票据、票证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账款,并建立存货盘点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管理。公司应按照经营业务的实质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固定资产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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