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DOC 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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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DOC 13页 关于 建立 法官 职业 保障制度 思考 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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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法官的职业保障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指标。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基。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和当前法官待遇的实际,就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谈几点见法和建议。壹、法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和关联规定(壹)法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驶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且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如何理解和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我国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
2、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职业权力保障是指保障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职业地位保障是指法官壹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业收入保障是指法官应拥有相对丰厚的经济收入和稳定可靠的物质生活保障
3、,以免后顾之忧,防止钱物的诱惑;职业安全保障是指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等安全威胁;职业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法院应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以及完善和教育培训设施相应的教育培训经费;职业监督保障是指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官的自律和他律,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程序,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能,公正司法。(二)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壹些:我国法官法于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
4、壹是法官于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见于法官法第34条至第36条规定,具体内容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能够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能够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
5、和福利待遇。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官见成了大众化的职业,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于内公职人员的统壹称谓。所以法官的职业保障等同于壹般公务员,甚至于壹些贫困地区仍赶不上壹般行政部门。法官法颁布以后,法官的任职、惩戒、待遇、身份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全国来见,法官的职业保障有了明
6、显的进步。但各地发展且不平衡。于经济发达地区,法官法的各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贯彻的比较好,但于经济贫困地区,仍然没有得到要本性改善。他们仍屈服于各种地方势力之下,于生计均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谈司法公正、独立审判等问题显得言不由衷、勉为其难。那么,问题出于哪儿呢?笔者从事基层审判工作多年,认为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存于三个方面的障碍。(壹)司法权地方化的障碍受司法和行政合壹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于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化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依照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人权和财权的失缺于逻辑上就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
7、独立性即“司法权地方化”,这和司法权作为壹种国家公权力应具的统壹性相悖,也和必须以司法部门为主体支撑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模式相离。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这种和法官职业化理念相悖的职业保障机制将从根本上制约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和未来,不得不令人担忧。据笔者了解到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和交流等均受到地方关联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实际上没有用人的选择权,或者说法院系统至上而下且不注重人事权力的把握,仅把
8、自己放于壹个被动接受的位置。仅就这壹点,我们可从近10年人民法院不开展人材招录工作而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随意调入的实际情况中可见壹斑,体制上的受控或者人为的放弃决定了法院法官职业保障于现阶段只是壹种理想的期待,于基层法院谈法官职业化建设更是任重道远。(二)司法权行政化的障碍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且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这种职业的特定性要求职权的行使也必须具有特定的职业保障机制,即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运行规律的司法独立机制。但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司法权于法院内部也被高度行政化。从法官职业保障的角度分析,司法权行政化的体制因素需要重点从二个方
9、面加以研究:其壹,对法官人事的行政化管理。法官是壹种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职业,是司法权的法定载体,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对法官的人事管理必须不同和对行政人员的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见,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移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法官被客体化成了行政化管理的对象,这种管理体制且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其二,对法官职权的行政化运作。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见,多数法院于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壹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和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见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壹种行政限
10、制,裁判文书的逐级签发既是对法官职权的壹种行政化剥夺,也潜于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即使于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这种司法权的行政化行使于基层法院仍没有根本改变。(三)法官职业社会化的障碍审判是壹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官职业具有不同和其他公务员的特殊性。但现实情况是,法官职业和其本应具有的职业特性相比,相距甚远,大多属改良而来的法官本质上且不具备法官职业化或法官精英化的要求,社会对其大众化的衡量和评判且不是信口开河。于特定历史阶段或社会空间中,孤独地强调法官职业保障必然让人无法信服。且且,从法官职业广义的角度分析,于社会把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相等到同的情形下,法院队伍
11、建设于没有实质性突破的前提下而过于强调其职业的神圣,要求职业的保障,这显然没有说服力。因此,从价值学理论角度见,法官本身的精英化和否是法官职业保障是否落实的重要前提。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想法官职业保障和独立审判是壹个问题的俩个方面,俩者互为因果。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能否真正确立独立审判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就成为其壹个重要方面。这需要建立体制保障,于西方国家体制保障被称“背景保障”,体制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司法独立。于这样的背景保障下,法官才能成功地担当起只服从法律的正义使者之角色,其职业保障才会有基础。(壹)克服法院外部关系上的地方化、解决法院内部管理上的行
12、政化、实现对法官职业监督的规范化,建立起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1、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建立和完善确保审判独立、法官独立的法院外部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于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管理和制约,从而使司法带有浓郁的地方行政色彩,“尽管立法上给予壹定独立,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因素,法官作出决策自难避免干扰,即使法院独立审判于现实生活中也大打折扣。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要紧紧围绕落实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这壹目标,有步骤地采取措施。(1)建立独立、统壹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于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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