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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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17页 复旦大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管理办法 试行 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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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壹步明确科技处和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申请资格第二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能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
2、学位,或有2名和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 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于站博士后;2.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3. 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于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和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于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所于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于单位申请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请
3、第三条 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壹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第四条 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第五条 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学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壹份,复旦大学_年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壹份(附件壹、二),电子版申请书、纸质申请书壹式俩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壹式三份)。第六条 我校人员参加其他单位项目申请的,须携带已盖好主持申请单位公章的完整申请书壹式俩份、参
4、和人工作证或其他身份证件至科技处办理加盖我校公章手续,且登记申请者及项目的关联信息。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复旦大学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对本单位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及完备性;科技处对已经过二级单位审查的部分项目进行抽查,且着重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报送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第八条 申请材料中若存有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问题,科技处将及时向二级单位及申请人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不接受修改意见的,科技处可拒收该项目申请。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均须本人签名。
5、无法亲自签名的,可由项目组其他成员代为签字,但委托签字者须提供书面授权证明。私自(或擅自)代签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壹切后果。对该类违规行为,科技处将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向关联责任者提出批评,于壹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且暂停关联责任人若干年内于我校申请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格等。第十条 科技处汇总全校申请书后,将本年度申请信息发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且及时将项目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的于研项目信息反馈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负责对当年度项目参加人员信息再次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基金委对接受的申请项目将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能
6、够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可于规定时间向科技处索取用户名、密码,且登陆ISIS系统,填写初筛复审申请表,且打印纸质申请壹份后,经本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寄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联学部综合处。第四章 获资助项目填写计划任务书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批准通知为准。于收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须于规定时间内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计划书填报说明填报项目计划书,且自行上传至ISIS系统。同时将纸质项目计划书壹式俩份由二级单位统壹汇总后交至科技处,经审核通过后,加盖学校公章后寄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三条 获得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7、和研究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如果项目批准通知中明确要求调整研究内容,则项目负责人应于计划书方案正文中对修改情况作详细说明。第十四条 基金委返回项目计划书后,该项目于科技处科研管理系统中正式入库,项目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份。第五章 项目进展方案、结题方案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于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进展方案及结题方案。科技处以基金委公布的进展方案、结题方案的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基金项目进展方案及结题方案的截止日。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进展方案时,需如实汇报本年度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于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方案的电子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上传至ISIS系统,且将纸质版壹式俩
8、份由二级单位汇总后交至科技处。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总结项目工作,准备项目结题材料。结题方案的电子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上传至ISIS系统,且将纸质版壹式俩份由二级单位汇总后交至科技处。第十八条 编制结题方案时,项目负责人应携带项目经费本至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加盖财务处负责人签名章及财务处公章;再到审计处接受项目经费审计后,加盖审计处负责人签名章及审计处公章。最后加盖科技处公章和学校公章。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关联管理办法,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壹般允许延期壹次。延期结题申请应于项目截止日之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时间不超过俩年。
9、延期结题申请书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审批。获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当年度须填报年度进展方案。第二十条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于项目执行结束后壹个月内做好财务决算,且登录ISIS系统填报结题方案。多年期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须于规定提交年度进展方案。第二十一条 为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研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科技处可酌情对关联于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结题后六个月内根据复旦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结账。对逾期或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照关联管理办法予以结账。第六章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
10、目终止或撤销第二十三条 面上项目执行期内,若由于负责人出国、病休等原因离岗壹年以内的,可提出安排代理人执行该项目,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离岗超过壹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若无合适的代理人,需按规定办理项目终止手续。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之上壹年以下的,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若离岗壹年之上,应通过科技处报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第二十五条 面上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若其调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可提出请示方案,且携带拟调入单
11、位同意接收函至科技处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附件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变更申请);若调入单位不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项目可保留于我校继续执行,但需安排合适代理人负责进展、结题等事宜;如无合适代理人,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由其它单位调入我校人员的于研基金项目的调入手续按相同原则办理。第二十六条 于项目执行期间,若有课题组成员退出或加入,应于本年度项目进展方案中提出,且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第二十七条 其他项目变更及终止事宜将根据基金委的关联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若项目被终止,应将已拨项目经费余额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经费余额是指接到基金委处理决定之日时,于学校财务账上的剩余经费和已
12、扣除的管理费;若项目被撤销,则须将所有的已拨经费全额退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七章 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委员会有关规定,于项目申请和执行等过程中若有如下科学不端行为之壹者,基金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缓拨项目经费、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五) 其他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及关联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三十条 科技处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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