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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DOC 14页).doc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74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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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DOC 14页 协调 制度 归类 规则 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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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货品于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注释:壹、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均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于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壹壹列出,全均包括进去。二、因此,本规则壹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俩条规则进

    2、行归类:(壹)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关联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四、之上三(壹)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五、之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于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关联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于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壹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规则二(壹)税目所列货

    3、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于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仍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于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和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壹种之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注释:规则二(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壹、规则二(壹)将所有列出某壹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仍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

    4、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于某壹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仍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壹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三、鉴于第壹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壹部分的规定壹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壹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规则二(壹)(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五、规则二(壹)的第二

    5、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壹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壹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见待。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壹步加工的制成品。某壹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

    6、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九、鉴于第壹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壹部分的规定壹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规则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俩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例如,税号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于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税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于类

    7、、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壹的规定进行归类。十壹、本款规则旨于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和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仍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税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十二、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壹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壹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壹种之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见起来可归入俩个或俩个之上税号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

    8、)或由于其他原因见起来可归入俩个或俩个之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壹)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壹般的税目。可是,如果俩个或俩个之上税目均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于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壹)归类时,于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壹)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壹个税目。注释:壹、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见起来可

    9、归入俩个或俩个之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于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于不能按照规则三(壹)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壹)和(二)俩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二、只有于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97.01至97.05中的壹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97.06的货品,应归入税号97.06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规则三(壹)三、规

    10、则三(壹)是本规则的第壹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壹般的税目。四、通过制订几条壹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壹般原则能够这样说:(壹)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二)如果某壹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壹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例子: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87.08,而应归入税号57.03,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11、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壹定形状且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税号88.03,而应归入税号70.07,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五、可是,如果俩个或俩个之上税目均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于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于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规则三(二)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壹)混合物。(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四)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于不能按

    12、照规则三(壹)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七、无论如何,只有于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于壹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仍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壹体且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例子:(壹)由壹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二)由壹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

    13、、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壹般均装于同壹包装内。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壹)由至少俩种见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于壹起的。(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于壹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壹)1、由壹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

    14、治(税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税号20.04)包装于壹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6.02。2、配制壹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壹纸盒内的壹包未煮的面条(税号19.02)、壹小袋乳酪粉(税号04.06)及壹小罐蕃茄酱(税号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于壹起的混合产品。例如:(1)壹罐小虾(税号16.05)、壹罐肝酱(税号16.02)、壹罐乳酪(税号04.06)、壹罐火腿肉片(税号16.02)及壹罐开胃香肠(税号16.01);(2)壹瓶税号22.08的烈性酒及壹瓶税号22.04的葡萄酒。对于之上俩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

    15、归入各自所属的税号项下。(二)成套理发工具,由壹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85.10)、壹把梳子(税号96.15)、壹把剪子(税号82.13)、壹把刷子(税号96.03)及壹条毛巾(税号63.02),装于壹个皮匣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85.10。(三)成套绘图器具,由壹把尺子(税号90.17)、壹个圆盘计算器(税号90.17)、壹个绘图圆规(税号90.17)、壹支铅笔(税号96.09)及壹个卷笔刀(税号82.14),装于壹个塑料片制的盒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90.17。之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十壹、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

    16、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壹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规则三(三)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壹)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壹个税目。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和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注释:壹、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壹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和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二、于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和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和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和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壹税目。三、当然,所谓“类似”要见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壹

    17、)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且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和所装物品同时报验,且通常和所装物品壹同出售的,应和所装物品壹且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二)除规则五(壹)规定的以外,和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和所装货品壹且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注释:规则五(壹)(箱、盒及类似容器)壹、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壹)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壹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仍制成所装

    18、物品的特殊形状。(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和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于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仍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和简单包装区别开来。(三)和所装物品壹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和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四)通常和所装物品壹同出售的。(五)本身且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二、和所装物品壹同报验且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壹)首饰盒及箱(税号71.13);(二)电动剃须刀套(税号85.10);(三)望远镜盒(税号90.05);(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税号92.02);(五)枪套(例如,税

    19、号93.03)。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规则五(二)(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四、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能够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五、规则五(壹)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壹)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规则六货品于某壹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之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于同壹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注释:壹、之上规则壹至五于必

    20、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壹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壹)“同壹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壹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壹)规定考虑某壹物品于同壹税目项下的俩个或俩个之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于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和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壹致的情况。例如,第七十壹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就和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于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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