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河北省建设厅担保管理办法(DOC 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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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河北省建设厅担保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工
2、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对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包括建设工程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
3、支付担保、付款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工程合同担保制度。第三条于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担保:(壹)工程建设合同造价于1000万元之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人的中标价于所有有效报价中为最低价或次低价的;(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需要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须实行工程担保的。第四条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当事人能够自行选择担保的方式。建设工程担保提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第五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
4、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第七条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担保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担保合同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向县级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发包人担保第壹节业主责任担保第八条业主责任担保,是指政府授予建设项目业主实施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各种许可证时,项目业主应提交以政府为受益人,以因业主未能依法履行其责任而使合法权利蒙受损害的第三方为索赔权利人所出具的许可担保。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活动应依法开展,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参和项目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收
5、入得到如期支付和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受益人和保函项下列明的索赔权利人均有权请求保证人就业主因未能履行其业主责任而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第十条提供业主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专业保证人。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责任担保中的受益人的政府的指定代表,对担保事务实施统壹管理。业主责任担保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节业主支付担保第十壹条业主支付担保是业主(发包人)向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业主(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或供应商支付其依合同应得的工程款。业主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方式。第十二条业主支付担保应于承包人或供应商向业主(发包人)提交履约担
6、保的同时提交。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时,应当同时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和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第十四条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能够是由合法保证人开具有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函的方式,具体条件应于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的有效期至少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且支付给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全部款项(扣除保留金)之日后28日。第十五条业主(发包人)未能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向其提交履约担保且由该业
7、主(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业主于签订工程合同时未向承包商提交业主支付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第十七条业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或供应商按照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时,承包人或供应商可要求保证人于保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业主(发包人)拖欠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工程款总额超过业主支付保函的额度时,承包人或供应商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或终止承包(供货)合同,要求业主(发包人)支付其按照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退仍其履约保函,且按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章承包人担保第壹节投标担保第十八条投标担保是于投标截止前或者于投标截止
8、的同时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的义务的担保。第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于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第二十条投标担保能够是由专业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能够是投标保证金,包括支票、银行汇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第二十壹条投标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投标总价2%,每份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不得超过10万元。第二十二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于合同中约定。
9、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1个月至6个月。除不可抗拒力外,投标人于投标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或者中标后于规定的时间内不和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和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要求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壹,履行保证责任:(壹)支付不超过保函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的违约金;(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的,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和次低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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