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炭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DOC 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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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炭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XX集团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XX人劳1997411号)、建立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XX劳字2001670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XX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企业年金(过渡)的筹集、管理与支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过渡性企业年金” 是对在建立企业年金
2、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中人”)和已离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老人”)追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第四条 建立对象(一) 企业年金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在XX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同时正常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在岗员工。(二) 过渡性企业年金1 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XX工作满2年且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在职员工。2 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2002年1月1日仍在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XX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各单位、各部门。第六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员工享受的企业年金待遇和个人缴费挂钩,增强激励职能和个人自保意识。过渡性企业年金是在
3、已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础上,且在职员工工资收入正常发放并逐年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实施,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挂钩,使员工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缴费水平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在公司经济效益好且有资金来源的年度可以多筹集,反之,可以少筹集或不筹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公司成立由员工代表和公司管理者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决策。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业务管理的指导与检查考核工作。第九条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经办具体业务。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过渡)收缴月、年度统计
4、报表的编制与报送,并按规定对参统员工确定缴费基数。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与筹集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一) 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筹集。(二)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按员工工龄段划分如下:1 工龄30年及以上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12%缴纳;2 工龄20至29年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10%缴纳;3 工龄10至19年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4 工龄10年以下的,单位按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三)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由所在单位
5、发放工资(生活费)时代扣,当月工资(生活费)不足扣缴额时由本人缴纳。第十二条 过渡性企业年金(一) 个人不缴费,均由企业缴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式中:A企业为被保险人每月应缴纳的过渡性企业年金金额B企业在为被保险人建立企业年金前的连续工龄,即2000年的连续工龄(年)C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月)D企业过渡性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E企业筹集过渡性企业年金的年限(年),即企业将被保险人应筹集的过渡性企业年金全部筹集完所规定的年限。(二)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人”筹集的过渡性企业年金,原则上以2000年度本企业同级同类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见XX煤炭公司2000年同级同类在职员工工资基数标准),但最
6、高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3倍。“老人”比照“中人”标准执行。(三) 公司筹集过渡性企业年金年限统一规定为:“中人”分15年筹集,“老人”分10年筹集。(四) 各单位在筹资期间,对新调(转)入人员须在符合建立企业年金的同时,建立过渡企业年金,其连续工龄计算截止到2000年底,并以其新调入单位安排的职务(或岗位)比照2000年XX公司同级同类人员标准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公司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但公司为其缴费的时间,到公司规定的筹资截止年度为止。(五) 公司根据长远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承受能力,筹资期间企业缴费比例为6%。第十三条 长期公派学习人员(脱产参加一年以上学习)、因工负伤人员、经公司批准长期
7、病休及待岗人员、退养人员,企业年金与在岗人员相同缴纳。停薪留职人员、承包租赁经营人员、贷款自谋职业人员、经批准占用公司资产自谋职业人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租赁经营期间、贷款自谋职业期间、经批准占用公司资产自谋职业协议的有效期内,按协议约定缴纳,协议终止后未按公司要求按时上岗的人员停止缴纳。长期自费学习人员、因个人原因待岗人员(经培训不合格或本人不愿上岗)、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判刑监外执行人员,在学习期间、待岗期间、受处分期间,企业年金不予缴纳,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在公司内重新上岗的,自重新上岗之日起恢复缴费。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每月
8、必须按照统一表样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报送企业年金及过渡性企业年金报表。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编号,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月记入个人帐户并由专人管理。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建立企业年金网上查询系统,员工可随时查询本人个人账户及缴费情况。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核算中心设立企业年金专用账户。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企业年金管理人员按月汇总各单位报表后提交公司核算中心托收并转入企业年金专户。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做好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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