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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管理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DOC 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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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DOC 42页 商品流通 企业财务 DOC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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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企业发生迁移、合且、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于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

    2、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情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且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能够壹次或分期筹集。壹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壹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且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由於投资者于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壹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

    4、的。因情况特殊,需超过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方案。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运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第十壹条于运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于合作期内壹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于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

    5、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且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于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XX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且、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和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

    6、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壹)长期负债是指偿仍期限于年或超过年的壹个营业周期之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二)流动负债是指于年内或超过年的壹个营业周期内偿仍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

    7、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运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于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和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和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

    8、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壹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壹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于规定的范围内自定。第二十壹条存货是指企业于运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

    9、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

    10、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壹种存货的计价方法壹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壹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清

    11、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于年之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运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于元之上,且且使用期限超过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划分运营性和非运营性分别核算。第二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仍包括进口税金。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于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

    12、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且、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

    13、估。第二十六条于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于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于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且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于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于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于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于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

    14、建筑物;于用的机器、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于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壹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应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壹般按照固定资

    15、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壹)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原值(预计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总行驶里程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原值(预计残值率)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工作小时按照台班计算折旧:原值(预计残值率)每台班折旧额总工作台班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

    16、固定资产,应当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壹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壹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壹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和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

    17、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年。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十三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无形资产于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

    18、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誉只有于企业合且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确定。使用期限

    19、难以预计的,按照不少於年的期限确定。第三十六条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于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於

    20、年。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三十八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运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第六章对外投资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于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于年之上的资金和持有于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

    21、于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年的其他投资。第四十条企业应当于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於对外投资:国家指令运营或专项储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於投资的资产。第四十壹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和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22、。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和债券面值的差额,于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损益或投资损失。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外汇投资作价和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价差)。第四十二条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格和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於偿仍引进设备的价款,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第四十三条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和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

    23、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第四十五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于实现和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壹过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且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且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且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且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第四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

    24、投资收益,且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和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于纳税后且入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七条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于运营活动中发生的和运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运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第四十八条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壹)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

    25、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于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于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进口税金。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於进口,按规定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仍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

    26、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冲减商品进价成本。发生能直接认定的出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第四十九条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运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五十条运营费用是指企业于整个运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运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第五十壹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运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壹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

    27、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其中:(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运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于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全年营业收入于万元(不含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全年营业收入于万元万元(不含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全年营业收入于万元亿元(不含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全年营业收入于亿元之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

    28、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壹次性摊销办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销法。(六)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壹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能够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方法的,发生的修理费用于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办法的,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生的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过部分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壹个企业只能采用壹种办法。(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折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

    29、开发新技术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九)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十)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怃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职工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十壹)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五十二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筹。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于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于转换成股本之后,只付股利,不再

    30、计付利息。第五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运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壹般应当于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第五十五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於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代购

    31、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者预收费用和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中无法辨认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第五十六条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的,且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销

    32、售收入的实现。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且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商品销售价格壹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于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进口商品的销售。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的部分:实行货到结算的,于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执

    33、行。第五十七条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出,相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发生的已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销售收入;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五十八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且入利润总额。第五十九条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壹)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二)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其他业务的收入减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后的净额。

    34、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的生产运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废旧物资出售收入、下脚料出售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入等。其他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第六十条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於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於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第六十壹条汇兑损益是指企业于运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不同

    35、外币折算发生的价差以及汇率变动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汇兑损益且入财务费用核算。第六十二条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和变卖的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或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企业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技术学校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第六十三条国家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运营某类商品取得的补贴,包括国家财政拨补的专项储备商品、特

    36、准储备物资、临时储备商品的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第六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能够用下壹年度的利润弥补;下壹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能够于年内延续弥补;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第六十五条企业纳税利润以第五十八条所列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按规定集中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六十六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三)按税后利

    37、润扣除前俩项后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时,可不再提取。(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於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能够且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XX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第六十七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XX公司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於注册资金的。第九章外币业务第六十八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

    38、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第六十九条企业壹般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能够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七十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下列原则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于购建期间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于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以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为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且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不短於年的期限分期计入损益。企业接受外汇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待转外汇价差。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

    39、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款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第七十壹条企业于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壹次,计算壹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能够采取集中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平时结汇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壹笔计算汇兑损益。壹个企业只能选择壹种办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

    40、办法,应和往来结算帐款的折合办法相壹致。第七十二条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或留成的归企业支配和使用的外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国家规定使用,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於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和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定有偿上交国家所得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自有外汇用於支付进口商品价款、归仍外汇借款、出口商品运营管理及贸易从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第七十三条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和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格和国家外汇牌

    41、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差,且根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购入外汇用於进口商品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购入外汇用於归仍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购入外汇用於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能够选用逐笔辨认法或加权平均法,选用某种方法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章企业清算第七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第七十五条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当清算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

    42、单,收取企业的债权、偿仍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业剩余财产。第七十六条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於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於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於清算财产。第七十七条清算财产的作价壹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第七十八条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第七十九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仍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运营收益或损失等,计

    43、入清算损益。第八十条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第八十壹条企业于宣布终止前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壹)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第八十二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八十三条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壹)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三)尚未偿付的债务。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壹

    44、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第八十四条企业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国有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私营企业的剩余财产归个人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XX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仍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第八十五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方案且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方案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壹章财务方案和财务

    45、评价第八十六条财务方案是指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八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壹)运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出口退税等情况。(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的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於正确理解财务方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方案制度。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财政机关及企业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方案。

    46、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第八十九条企业于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当对各种存货、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且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或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列入当年决算。第九十条企业总结、考核及评价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仍能力指标、流动资产周转情况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损失率、存货周转率、运营利润率等。(壹)反映偿债能力的比率流动比率。指企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流动资产流动比率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指企业的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中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和预付费用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速动资产速动比率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指企业负债总额和企业全部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资产总额(二)反映流动资产周转情况的比率应收帐款损失率。指企业的坏帐损失和应收帐款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坏帐损失应收帐款损失率应收帐款余额存货周转率。指销货成本和存货平均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销货成本存货周转比率存货平均余额销货成本是指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存货平均余额为期初余额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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