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福利保障管理制度(DOC 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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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迅集团福利保障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建立合理有效的福利保障体系,持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1.2 职工福利保障的范围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各类补贴、年休假和探亲费用报销等。1.3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控股企业全体员工(退休后的终身员工除外)。1.4 集团及各控股企业在深圳区以外的, 按当地政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1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区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集团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集团全体员工(退休反
2、聘及聘用人员除外)。2.3 新录用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日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即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签订时间在15日以后的,次月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4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集团纳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9%。其中企业承担11%,职工个人承担8%。2.5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月在职工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2.6 已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进职工,因各种原因中间发生中断需补缴的,由职工本人按深圳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自行办理补缴手续,所需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2.7 参保职工要求更改社会保险基本数据情况的,由职工填写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将相
3、关资料交各企业人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8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2.8.1 境内(深圳区以内)转移。新录用职工原在深圳区以内其它企业工作,且原缴费基数与本企业相同的,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新录用职工原在深圳区以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虽在企业工作但缴费基数与本企业不同的均不得办理转移手续。2.8.2 境外(深圳区以外)转移。新录用职工原在深圳区以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如已将本人档案、户口转入深圳区落户的,可通过集团人力资源部到深圳社保管理中心领取同意转入的相关资料,由本人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并将相关资料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4、。2.8.3 集团内部转移。职工在集团内流动(调动)的,流动(调动)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该月养老保险金由调入企业承担和代扣代缴;流动(调动)时间在当月15日以后的,该月养老保险金由调出企业承担和代扣代缴。2.8.4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行停缴。停缴后要求转出深圳区以外的,其转移手续由本人自行办理。2.9 职工退休。2.9.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2.9.2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在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需本人继续缴
5、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待缴费满15年后才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2.9.3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不到10年的,需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到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一次性将不满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足,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2.10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2.11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2.11.1 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职工第一个月养老金的银行存折由退休职工本人到区社保管理中心领取。2.11.2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深圳社保管理中心办理本人指纹留
6、取手续,以确保退休养老金银行储蓄账户的安全。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3.1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根据杭州市深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萧政发2003203号)和杭州市深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萧劳险200451号)相关规定,集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3.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集团全体员工(退休反聘及聘用人员除外)。3.3 新进员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同本制度2.3条。3.4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集团纳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7.5%的费率执行,所缴纳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3.5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职工还需参加与社会基本医
7、疗保险捆绑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率由社保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决定,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3.6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必须满20年,期间不得中断,退休后方可享受。3.7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未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3.8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必须一次性予以补足,补缴的标准按社保相关政策执行。由职工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费用自行承担。3.9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
8、再连续缴满6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及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3.10 参保职工因退休、死亡等原因需办理相关医保手续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为办理;因调动或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即停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均由其本人在劳动关系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3.11 参保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或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3.12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3.12.1 定点医疗机构在验证住院参保职工的有关证件后,住院费用按挂帐结算办法进行管
9、理。3.12.2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职工住院时,可以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总额减去统筹基金可能拨付的余额部分。3.12.3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结帐制。3.12.4 定点医疗机构给病人使用超范围药品或治疗时,经治医生必须事先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并使用单独处方,有关费用不列入记帐结算范围,由患者本人直接现金支付。3.12.5 常驻外地、临时外出以及经批准转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者应在出院后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帐单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及医疗机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
10、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3.13 参保职工经区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省内医院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5%,省外医院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20%后,再按相关规定支付。3.14 参保职工因病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或经社保机构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再按相关规定支付。3.15 参保职工在患病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列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由社保部门相关规定明确。3.16 深圳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是指恶性肿瘤、白血病、肾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血友病。4 工伤保险4.1集团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理、浙江省
11、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和深圳区的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退休反聘人员除外)办理工伤保险。4.2 工伤保险以集团纳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根据不同企业类别,由政府相关部门每年核定缴费比例,费用由企业承担。4.3 工伤事故的申报和工伤待遇的申请。4.3.1 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属部门、企业,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日内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上报事故报告(重大事故应即时报告)并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并报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社保管理中心。4.3.2 事故申报需持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
12、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医务室开具工伤诊断书。4.3.3 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定书或有关证明。4.3.4 属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4.4 工伤的认定: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4.5 工伤医疗期与工伤鉴定。4.5.1 工伤(含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期由深圳社保管理中心根据工伤职工出示的区级医疗机构医疗建议书,在受理公司与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时按不同伤情确定。4.5.2 严重工伤需延长医疗期的由区级医疗机构证明,企业人事部门申报,
13、经深圳社保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6个月。4.5.3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有必要作伤残等级评定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因工残废证明书,并享受相应的待遇。4.6 职工因工负伤的待遇。4.6.1 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按深圳社保管理中心规定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6.2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7 职工因工作遭
14、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职工所在企业按月支付。4.8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9 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的待遇。4.9.1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4.10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4.10.1 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需供养
15、的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对象为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供养时间为供养条件失去时为止)。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4.11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执行。4.1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13 职工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集团工资管理制度执行。5 失业保险5.1 集团在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5.2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缴费标准。5.2.1 按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基数的3%的比例缴纳。其中:企业承担
16、2%,个人承担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当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5.3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3.1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5.3.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5.3.3 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5.3.4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5.4 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和标准。5.4.1 城镇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5.4.2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享受期限:5.4.2.1 缴费时间
17、不满一年的,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5.4.2.2 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5.4.2.3 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5.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助以及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具体的标准及程序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5.6 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5.6.1 统筹地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5.6.1.1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失业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招工录用备案表
18、、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处失保科。5.6.1.2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为其签注的失业登记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或街道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如实说明求职情况。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得补领。5.6.2 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5.6.2.1 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6.2.2 失业人员选择在统筹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
19、劳动关系的证明、区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申领表、失业人员选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地区申请报告等资料送区就业处失业保险科。5.6.2.3 从业人员应将个人档案先进入劳动事务代理,然后凭代理凭证,由本人持身份证、暂住证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现居住地区就业处下属就业所办理申领手续。5.6.3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经办机构在对登记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从登记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5.7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5.7.1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7.2 重新就业的;5.7.3 应征服兵役的;5.7.4 移居境外的;5.7.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5.7.6 考入全日制学院
20、(校)学习的;5.7.7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5.7.8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6 生育保险6.1 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6.2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6.2.1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统一以单位当年核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比例进行征缴。当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6.3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6.3.1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6.3.2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6.4 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
21、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补偿标准参照深圳区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及规定。6.5 办理和结报生育医疗补贴费待遇的程序。6.5.1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6.5.1.1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到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计划内分娩或手术的,其住院期间一次性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额定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可凭下列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给予挂帐结报,其它费用(包括超规定,超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6.5.1.1.1 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6.5.1.1.2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5.1.1.3 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6.5.1.2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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