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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4](DOC 19页).doc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740721
  • 上传时间: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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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00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4DOC 19页 事后 监督管理 制度 DOC 19
    资源描述:

    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教育局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主管的各类教育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一、 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及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二)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 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四) 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

    2、况;(六)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教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 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

    3、或个人。(五)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四、监督检查措施教育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三)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四)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 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二) 处理的决定和法律依据;(三)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四) 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

    4、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五、行政责任追究(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6、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7、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8、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9、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xx、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5、行为的。(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8、非法

    6、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9、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三)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2、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3、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7、措施的。(五)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2、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未经批准实施检查的;6、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六)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2、逾期未予赔偿的;3、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4、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七)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

    8、任认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2、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3、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4、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5、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予以行政处理的,处罚机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加盖市教育局的印章,在宣告或者通知生效后,于5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构及过错责任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3、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和时限;5、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九)追究

    9、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二、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运行,保障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

    10、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二)对情况

    11、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三)根据需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教育局对各处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教育局各职能处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法律

    12、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五)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六)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七)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九)法律、法规

    13、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落实xx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2xx452号)在教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范全市教育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1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比例原则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 标准规范xx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2xx452号)已通过市法制办法律审查(石政文审2xx421号),并在xx教育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sjy、net、cn/a/2xx4/xx/29/xx9874xx379xx、html三、 有关措施(一)直接适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

    15、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卷评查、执法审查、指导培训等配套制度。四、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教育局审批设立审批设立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职能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根据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二)对审批职能机构的主要内

    16、容: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与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是否规范有力;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年检、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检;(二)日常监督;(三)执法检查;(四)约谈;(五)听取工作汇报;(六)调取和审阅档案材料;(七)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

    17、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18、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xx、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xx、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xx、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xx、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二)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简

    19、章和广告,或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情况。(二)交通安全。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三)食品安全。以学生食堂为重

    20、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和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1、。(八)安全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责任,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工作规律,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学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学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防溺水等重点工作的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确定督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汇总检查情况。(三)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并分析当前校园安全工作中存

    22、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学校建议依法处理。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六、对教育系统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为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项目,以及按规定向市级相关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制定本单位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并把评选办法

    23、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单位。2、是否制定本校(单位)推荐办法,推荐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对于推荐人选是否公示,并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4、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填报材料是否齐备。5、推荐人选数量以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四)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二)学校(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三)教育局对推荐

    24、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四)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推荐材料。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评选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推荐人选。(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

    25、名额。七、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1、学校是否根据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审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符合规定要求。4、学校对申报对象的详细材料是否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其他教师监督。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检查各学区、学校是否印发、宣传职称评审文件。(二)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业绩的评审。(三)检查学区、学校是

    26、否在对通过评审的名单进行公示。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中小学职称评审的文件,明确评审的范围、原则、要求、程序、导向等,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二)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三)教育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或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补课等情况,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已经获得的资格,

    27、将取消该资格。涉及造假的,从评审次年起年内不得再申报。(四)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区、学校,要求单位作出说明。八、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义务教育段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教育部、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2、检查对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定程序和依据、招生政策制定是否科学规范,监管是否有效。三、监督检查方式1、学籍管理系统监管。2、招生过程巡查。3、招生结果抽查。4、接受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1、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系统监督各学区

    28、、各校招生情况;监督各校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2、推进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各类学校招生过程中,教育局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4、每年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招生政策和计划备案。每年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教育局将核准通过的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2、 公布招生责任片区。教育局统一将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向社会

    29、公布。3、招生过程中,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4、招生结束后,教育局抽查部分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教育局对学区及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对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招生政策事件的,由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出现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九、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基建、维修的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对象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规划、建设、改造工作;指导、协助辖区内

    30、学校实施建设任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核对资料及账目(二)现场查验(三)接受举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xx市学校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对已经立项实施的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项目学校上报自查报告;教育局对项目手续资料、现场施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六、监督检查处理对项目施工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十、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一、督导评估对象对辖区内乡镇(街

    31、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落实教育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情况、教育目标完成情况、中小学办学水平和学生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估。二、督导评估内容1、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2、省、市等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三、督导评估程序1、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2、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3、政府督导室组成评估组对各学区、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进行督导。4、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5、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被督导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四、督导评估措施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审核。3、组织督学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4、审核督导评估报告。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区、学校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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