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DOC 3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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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心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校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行为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为了规范和加强校产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我园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校产管理的规范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减少校产的消耗,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和寿命,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园财产的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健全手续,财产清点,还要各班、各室教职工的重视和配合,把财产登记工作做得更完善,更长久,是我们每个教职工应尽的职责。 财产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财产保管员-z、图书保管员
2、-z、 食堂物品保管员-z、校产登记员-z(中大型固定资产) 一、园内财产管理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设立专门库房,财产入库,物归一处。(小二班旁边楼梯间、中一班旁边楼梯间、车棚仓库、后二楼中三班旁边图书室、食堂储物间) 三、对所购物品、设备及时登记、编号、造册、入帐。(王成梅、耿志玲) 四、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分别列帐,做到有帐有物、帐物相符。(耿志玲) 五、各部门设立专门保管员。由专人领取,保管并做好保管登记工作。 附:中心幼儿园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一、每学期开学班主任清点班级财产,给财产管理员过目以后双方签字。如有报废物品,则由财产管理员注“作废”、交园办审核后生效。 二
3、、学期结束,班主任再次清点财产给保管员过目,双方签字认可。 三、“班主任财产登记簿”登记后交给财产保管员保管 附:中心幼儿园财产出借管理制度 一、财产由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入帐。(耿志玲) 二、财产出借时,填写借还表,办理借领手续,归还有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
4、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
5、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
6、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
7、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
8、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
9、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
10、)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
1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
12、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
13、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
14、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15、。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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