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守则(DOC 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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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守则DOC 26页 八大 安全 作业 管理制度 守则 DOC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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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2、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3、定义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
2、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
3、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
4、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作业中安全措施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
5、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3当起重臂
6、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
7、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
9、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
10、丢失一份罚款50元。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11、考核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
11、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3.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二级动火作业: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凡生产装
12、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3.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
13、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14、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生技处/分公司生产科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
1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16、格。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2动火人6.3监护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处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6.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
17、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7、动火证的管理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
18、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制造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8、考核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特殊禁火区:9.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9.2加油站内及距站5米内的场所。9.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9.4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硝酸钠库、成品库、氧气库、液化气库及距
19、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9.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9.6一级禁火区:9.6.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9.6.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9.6.3距纸库、纸箱仓库、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9.6.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一级禁火区:9.7距劳保库、硝酸钠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9.7.1五金库、各车间配电室。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
20、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2、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
21、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4、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进行高
22、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
23、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5.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5.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6高处作业票的管理6.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审批。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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