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汇编(DOC 4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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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华泰建设集团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二一九年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环保工作,改善企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广安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耗,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生产资源集约化、生产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建设区域生态化,促进企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第三条 认真贯彻国家“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企业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有关规定,
2、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与环保关联的一切相关作业。第二节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五条 集团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环保优先,发展至上的理念,做好固体废弃物及危废品的处置工作,做到环保整改率达100%,确保全年无一般性及以上的重大环保事故。第六条 为保证集团各项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
3、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集团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未按要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 5000元的处罚。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集团的年度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部门的环保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未制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 2005000 元的处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 长:帅晓东 副组长:刘启明成员:沈鹏,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具体人员组成如下:生态环境保护部主任:沈鹏(兼)生态环境保护
4、部副主任:杨建平成员: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重视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九条 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指导、管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落实全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水、粉尘、 废渣和噪声污染的治理,提出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计划、有
5、步骤的实施污染治理。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各类环保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第十三条 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环保工作的制度、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负责环保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环保实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申报企业生产和排污状况,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第十七条 完成集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第一节 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集团研究决定,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 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 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7、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 建设和施工。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第二十五条 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节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集团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为副组长,集团环保部及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具体落实环保工作。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环保职责一、总经理是集团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环保工作负总
8、责。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标准和集团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三、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保目标责任制,督促层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四、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五、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减少污染影响。六、定期向集团董事局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第二十七条 分管副总经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一、分管副总经理是集团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牵头、负责集团环保工作的组织开展。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三、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
9、理人员,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题会议。四、检查、考核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组织对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六、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七、定期向集团总经理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环保职责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是集团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对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管。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二、检查、考核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督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建立
10、健全生态环境管理网络。四、监督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五、监督检查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保及其设施的验收工作。六、参加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七、定期及不定期组织检查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台帐登记、档案建立、环保培训、三废排放、事故处理、隐患排查及整改等。八、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并作出处罚。九、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十、参加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一、定期向集团分管领导报
11、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十二、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环保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的责任制。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排查环境因素并评价。四、识别本部门、本单位适用的环境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就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五、就环境管理问题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六、组织环保监测与检查,并督促整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七、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保工作制度、计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八、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三废”
12、治理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具体方针和措施。九、落实好两个“三同时”,即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及环保工作“三同时。十、组织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定期向有集团提出考核意见。十二、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汇报。第三十条 环保专员环保职责一、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与环境有关的教育与培训。三、组织制订各种环境运行管理制度并实施。四、组织制订各种环境应急预案并实施。五、组织环保新技术的学习和交流,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六、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
13、保知识。七、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及本单位的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环保工作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八、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三废”的治理方针、政策。九、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者,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十、严格落实“三同时”的规定,确保环保工作的开展。十一、确定环境监测点,并建立制度、制定、档案和其它基础工作。十二、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的部门及个人有权制止,并提出批评或处罚。十三、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管控,对储罐、机泵等按要求认真及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或避免跑、冒、滴、漏的发生。十四、监督落实“清净下水”措施,并严格按监督执
14、行,不得造成水体污染。十五、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十六、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环保事故处理在事故萌芽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十七、及时如实上报环境污染事故。十八、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搞好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
15、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三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十七条 有建设项
16、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十八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
17、运。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
18、当分期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节 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扬尘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扬尘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19、。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1.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 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2.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
20、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21、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第五十二条 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
2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第五十八条 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
23、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 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十条 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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