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制度(doc-33页)(DOC 41页).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制度(doc-33页)(DOC 41页).doc》由用户(2023DOC)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制度doc-33页DOC 41页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 额度 监管 指标 管理制度 doc 33 41
- 资源描述:
-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制度(doc 33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
2、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
3、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
4、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
5、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
6、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
7、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
8、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
9、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10、。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
11、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
12、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
13、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
14、 (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9作为指标计算的分母。 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
15、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计算。 本指
16、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
17、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
18、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
19、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
20、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货币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认可资产(1) 认可负债 (2)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3)=(1)-(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4) 偿付能力溢额 (5)=(3)-(4) 偿付能力充足率(%) (6)=(3)/(4) 附件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一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1) 分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