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DOC 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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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DOC 13页 集体 制度改革 档案 管理制度 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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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根据、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结合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部门纳入
2、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保证林改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
3、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 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 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 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八条 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农经站和村集体经济组
4、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 各级林权改革部门应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制度和分类方法。凡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的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 林权改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凡具有重要利用保存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作为定期保存,期限分为30年和 。具体办法按(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产生业务文件较多的机关或单位,林
5、权改革档案分为林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林改综合类和声像类四个属类管理。 (一)林权(登记)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林权登记台帐,包括自留山、家庭承包山台帐等;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等。 (二)纠纷调处类。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
6、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三)林改综合类。林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纪录;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文件;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林改调研、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改工作其它重要活动文件材料等。 (四)声像类。林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第十二条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内容完整。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
7、;照片和图片,要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所有非纸质材料,都要配以目录和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 第四章 保管移交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林权改革档案专用资金、配备库房及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村级在落实林改产权时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由村级档案室保存,保管条件差的由苏木(乡、镇) 档案室代为保管。各林工站、农经站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后向苏木(乡、镇) 档案室移交。各级林权改革办公室形成的林改档案应在林改工作结束后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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