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全套管理制度汇编(DOC 3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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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 1 页 共 11 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七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
2、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办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信息披露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3、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 2 页 共 11 页(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4、。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修订的,应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
5、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 3 页 共
6、11 页第十五条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
7、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注
8、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 4 页 共 11 页(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八)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
9、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二十一)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八)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重
10、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处置资产事项: 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 3.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4.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 (二)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 5 页 共 11 页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
11、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五)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六)涉及金额或
12、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七)公司出现的涉及金额达到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的其他事项: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事项。 (八)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华东医
13、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 6 页 共 11 页(十)订立的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十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2%以上; (十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十七)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产品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14、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九)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二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五)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六)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二十七)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八)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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