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DOC 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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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2、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 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 先申请批准后维修 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
3、,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
4、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
5、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 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 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
6、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
7、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
8、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 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第13条 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 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 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 车辆修理
9、费用及报销 第16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9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20条 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21条 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
10、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20%。 第四章 附则 第22条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3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24条 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 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3)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
11、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 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 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五、维修与
12、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 先申请批准后维修 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
13、,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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