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制度手册(DOC 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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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制度手册15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1999年2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
2、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实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六
3、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能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第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她人不得侵占。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第九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二)商品住房人住率达到50的。第
4、十条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经过。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审议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一个住宅区(楼)内
5、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个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造;连选能够连任。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经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
6、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经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二)接
7、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二)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楼)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对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有权依照业主公约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或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实施
8、第十九条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住宅经综合验收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的,暂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实施管理。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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