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砼搅拌站管理制度(DOC 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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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砼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本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第三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
2、织进货。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第五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第六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
4、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第七条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第三章 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第八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一)原材料
5、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二)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四)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第九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30、C40;(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
6、等。第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第十一条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第四章 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
7、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第十三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外加剂掺合料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12111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第十五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第五章
8、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四)发生异常情况时。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
9、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第十九条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第六章 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
10、凝土(GB 14902)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第二十六条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第二十七条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一)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二)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第七章 拌站人员岗位职责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拌站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三)确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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