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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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工程总承包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总承包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承包部)及所属各分包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2、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范围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总承包部及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建立清单。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三章 专项方案编制第六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按规定将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部负责。第七条 专项方案
3、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第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总承包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4、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总承包部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部组织专家召开审查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2)总承包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总承包部应当按照论证报
5、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 总承包部指定专人对
6、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总承包部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部联合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总承包部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五条 总承包部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作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总承包部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采取停工整顿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承包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
7、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4. 专项方案施工报审表附件: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附件:6. 危险较大作业安全许可审批表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
8、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
9、其它(1)钢结构安装工程。(2)人工挖扩孔桩工程。(3)地下暗挖、水下作业工程。(4)地下洞室、竖井开挖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范围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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