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品管理制度(DOC 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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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危废品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 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 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万迎春、曾玉华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高兴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 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 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
3、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4、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制定公司
5、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各类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危险废弃物 指包含在国家危险固废名录范围的废弃物。 4 职责 4.1 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部门负责人,担负有以下职责: a) 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b) 本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c) 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和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2 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a) 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
6、分类处置; b) 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c) 安环办负责集中处理公司固体废弃物,并按要求执行分类管理。 5 要求 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两大类。 5.1 危险废弃物。 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弃物质。 5.2 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废弃物。 5.3 废弃物识别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告示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员共识。 5.4 废弃物分类一览表作成与维持 5.4.1 作成 安环办依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作成废弃物分类一览表,报管理者代
7、表确认,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它废弃物不必指定。 5.4.2 维持 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产品参数和出货情况变更时,应对废弃物分类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改订(必要时)。 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 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办公室查询。 5.5 废弃物的处理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负管理处置责任,主要实施以下事项: 5.5.1 暂时放置场的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 并按照分类明确标识,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a) 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b)
8、大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c) 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5.5.2 投放 a) 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 b) 投放前应将其分开为危险固废及一般固废。 c) 对违反a)b)规定,并未能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者,每一项各扣款20元。 5.5.3 放置场所的维持 a) 废弃物必须对应投人暂置场所的垛堆区域内,不得堆放在暂置场所内过道及门外。 b) 转运承载废弃物的叉板卸完废弃物后,好的必须拉回原处重复使用,坏的(含已脱落的散叉板)必须将其整齐垛放在
9、暂置场所指定地点。 c) 废弃物需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其接近80%储量时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d) 对违反本制度5.5.3的a)、b)c)规定者,每一项各扣款20元。 对不能确认违反者的,经确认属于某部门的由其部门承担扣款。 5.5.4 废弃物处理的委托 安环办负责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 与之协议完毕后,委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 注意事项 6.1 报废的设备设施按公司正常审批流程执行,并确认设备回收处理单位,发挥剩余价值。 6.2 危险固废处理商必须取得相关资格,
10、并按转移联单的要求执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政策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是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领域。 危险废物是具有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险或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递增,我国目前年产生总量约为1000万吨,危险废物主要以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置为目的,约各占三分之一。 我国在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从1996年到2003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已达到3056.9万吨,历年堆存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含铬废渣、无机氰化物废
11、渣、含氰废渣、蒸馏残渣、含重金属污泥、苯胺焦油及电镀污泥等。 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污染控制已经摆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成了当务之急。 自90年代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管理法规、规范和标准,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1.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和有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于1996年制定颁布,于2004年重新修订。 该法的制定使得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视。 固体法全面规定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包括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特别规
12、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中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有比较系统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方案和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l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进行申报登记。 (2)统一
13、鉴别制度。 固体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了“名录”或“清单”的方式来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 对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管理。 如美、英、日、德、比利时、瑞典、丹麦、荷兰等国,均在法律中规定或确认了这一制度,1998年我国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了47个类别的危险废物;而l996年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代处置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
14、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承担。 (4)排污收费制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配套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 (5)经营许可证制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这一方面的要求。 (6)转移联单制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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