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析(DOC 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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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民办各中小学、幼儿园。第二章 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 各校应明确分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的校长,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
2、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独立承包经营的,学校必须把食品安全列入承包合同重要条款。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第六条 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第七条 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
3、不放过。第八条 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第九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第三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十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十一条 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十二条 食堂加工操
4、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8以上)。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5、 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第十三条 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
5、 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十五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第十六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
6、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第四章 申报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首先达到第三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十九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市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1、申请书(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2、单位名称核准证明(工商部门出具);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6、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食品采购卫生要求第二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
8、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二条 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 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第六章 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
9、,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第二十七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必须入库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 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第三 十 条 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
10、理出库。第三十一条 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第七章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范围要求第三十二条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第三十三条 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第三十四条 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第三十五条 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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