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团市场营销管理中心管理制度整理汇编(DOC 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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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大型集团市场营销管理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公司项目管理流程制度第一节 项目登记管理流程第一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及各业务部门在获取项目信息并介入时应及时填写项目登记确认单,项目登记确认单填写内容需完整真实。第二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及各业务部门将填写完毕的项目登记确认单经营销管理中心确认后交至项目核算部。第三条 项目核算部收到项目登记确认单后进行检索核实,如无项目冲突,即给予确认。如出现以下情况则不予确认:(一)所报项目情况经查与实情不符(二)项目登记确认单填写不全,或公司认为介入程度未及登记水平(三)所报项目经查已授权其他业务部门或公司已经介入第四条 如遇在同一项目上多家业务部门报登并申
2、请登记授权,原则上应以先登记为准,也可以由公司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分析,综合介入时间、介入深度、 成功几率、资金周转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按照跟踪情况确认其中一家业务部门为执行者,核发唯一授权。第五条 授权确认后,各分公司、办事处及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进行跟踪,公司将视跟踪情况调整支持力度,如取得授权后未能开展有效跟踪,在接公司改进通知后仍未开展有效工作,公司将收回授权。第六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及各业务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以欠款方式订购器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批准。第七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及各业务部门严禁利用公司资质进行金钱交易,违者将失去合作资格,且公司有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八条
3、其他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第二节 项目设计管理流程第九条 部门标书制作力度及标书质量,更好的维护公司对外形象,公司将全面负责所有投标项目标书的制作。第十条 标书内容及制作收费细则(一)投标标书制作内容1、 投标文件技术文档;2、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3、 投标文件系统图;4、资质资信部分的材料以及与投标办的工作协调(二)投标标书制作收费标准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工作设计的难易程度而定,不作为最终的收取费用分类收费标准0300万20005000300600万350080006001000万5000120001000万以上1000018000以上收费不含标书装订等费用。该费用由各投标部门自
4、行承担,设计部门只提供A3或者A4版本投标标书一套。如需电子文档,需报公司领导批准,且该文档格式只能是PDF形式。投标时如需出施工图,收费标准另议。(三)纯设计类投标标书收费参照第2.1.2条收费标准,中标后的施工图出图、清单调整等工作收费标准另议。第十一条 现场技术支持内容及收费细则(一)现场技术支持内容1、标前技术支持;2、开标技术支持;(一) 现场技术支持收费标准分类技术主管技术工程师标前技术支持500300开标技术支持600500(三)现场技术支持原则上不超过2天,如超过2天,收费加倍。(四)现场技术支持过程中过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提出现场技术支持申请的各投标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5、 流程程 序内容负责部门1费用收取联系单项目核算部2凭联系单,帐户划拨或现金支付财务结算中心3凭财务确认联系单,下设计任务书招投标管理部4凭设计任务书,制作投标文件技术设计部第十三条 奖罚制度为提高设计质量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特定立以下几条规定:(一)处罚制度: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按标书制作费的双倍罚款:1、 在投标时由于是设计部的原因出现重大技术偏离及各漏缺项目、或未看清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未向各投标部门提出问题而导致废标的。2、 由于未按规定时间做好标书而导致无法进行投标的。(二)奖励制度:1、 在投标时由于是技术标上出现评标委员会高度表扬(技术分远超其他单位),按标书制作费的50%实行奖励
6、,如投中按按标书制作费的双倍奖励。第三节 项目投标管理流程项目登记由项目核算部核对冲突情况有冲突电子公司协调解决无冲突由招投标管理部办理报名资料及介绍信手续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副本交招投标管理部备案方案设计 合作方自行设计技术设计部进行设计 参照标准标书模板按设计制度办理手续收取费用方案评审方案评审并收取费用 不通过 通过 重新修改方案重新送审按规定打印封装交招投标管理部封标投送第四节 附则第十四条 本管理流程由杭州*有限公司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管理流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对合同的监督,避
7、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授权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涉及的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营管理目的,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法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 前条所称自然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但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前条所称法人,是指合法成立并能独立享有民
8、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包括:(一)机关法人,即依法成立且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二)事业法人,即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三)社团法人,即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四)企业法人,即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前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
9、企业、合伙型联营公司;(三)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四)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五)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总部另行规定。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公司对外订立的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二节 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第七条 合同的起草,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范本样式,标的清晰,用词准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合同草案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
10、者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由法务审计部草拟合同草案。第九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2、标的;3、数量;4、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5、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6、双方权利和义务;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合同生效和终止条件;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合同标的的描述应当清楚、准确,并应当能够唯一理解和明确确定。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或者酬金金额,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并应当标明货币币种。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
11、的时间,应当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缩写,也不得省略。第十三条 示范合同中未选择的项目或者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协商和诉讼。选择诉讼方式的,必须选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除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制成。第十六条 非示范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对方当事人之前,应当由合同经办部门送法务审计部进行文本预审。第十七条 对分包、转包限制的项目,必须要有具体的要求及调整、处罚直到解除合同的明确条款和具体措施,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第十八条 对工程量小、项目周期短的项目一般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对工程量大、项目周期较长的项目一般采
12、用单价合同的方式。第十九条 总价合同要做到标的完整,边界清晰,责任落实;单价合同要有计量与支付相关的制约条款,防止出现漏洞,保证履约的效果。合同内容必须全面、细致、严密、准确。合同条款要覆盖整个工程,不留空白,对有可能引起变化的条件,如政策变化、市场变化、设计变更等各种因素,尽可能考虑周全,防止在商务条款中留有空隙。合同条款必须文字准确,对一词多义的词语,要有明确的解释,对限制词、修饰词必须注明范围、时限。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及编号第二十条 为便于掌握和控制成本,进行分项目核算管理工作,公司起草的合同、委托对方起草的合同,都应该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编号。第二十一条 合同按合同性质分为下列类别,以
13、及用于相应编号的类别代码为:1、服务合同 JZ2、工程合同 JT第二十二条 合同编号:由公司和建设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公司本部为计划与工程管理部,建设公司为计划财务部)统一编号,立项配发,统一管理。合同编号格式:* * * * * * * * * *公司名称 年号 分类 序号 子合同 年号 :取公元年号。如:2007年为2007,如此类推。分类 :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类别及代码进行编码。序号 :合同顺序号, 应连续编号。如:01,02,03(可拆分为3-A、3-B)。子合同 :因修改、补充、完善而派生出来的子合同顺序号。如:1,2,3。第四节 合同批准程序及权限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需要报政府
14、有关部门审批的, 应该按规定报批。第二十四条 合同原件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各子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各合同管理部;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作为记帐凭证。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工作要求:1、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合同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2、合同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及完善工作;3、合同的编号分类管理工作4、合同台账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六条 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工作要求:1、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合同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2、合同立项报批;3、参与合同谈判、会签及签约,合同归档;4、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管
15、理;5、建立相关合同台账及统计资料。6、参与合同执行中变更等方面的会审。7、各类合同文本的履行情况、签证材料、往来函件等的保管、汇集和分析上报工作。第二十七条 合同办理工作流程: 由业务部门拟定合同条款,并进行评估,经法务审计部等有关部门会审会签后,由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须在申请单中明确标的及方案),由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公章管理部门核准加盖公司公章,并按规定的权限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如下工作程序进行:1、业务主办部门拟定合同条款,并进行评估 2、相关部门参与会审会签(评估)3、业务主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4、领导批准(报批)5、按签批权限签批6、签订
16、合同第二十八条 合同立项批准权限划分:1、集团公司负责单项工程5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2、各子公司负责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但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 合同评估:由业务主办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工程部、技术支持部、采购部、法务审计部等对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评估,并就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评估意见。1、 合同的专业技术内容评估:对合同标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合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进行评估;2、 合同的商务内容评估:对合同操作程序、合同的商务条款及执行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第三十条 合同签批权限:各子公司业务
17、主办部门有权签批订立(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合同估算金额在 15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三)技术开发、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四)售后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五)供货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六)房产销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凡估算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报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经公司领导授权,主办部门也可签批。第五节 合同的签订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合规,并在公司监察审
18、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文稿一般应交公司法律顾问审阅,对重大合同可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验证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相关证件(或复印件)应随合同正本存档。第三十四条 合同用印的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第三十五条 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公司中级以上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或者法务人员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公司以外人员签署合同。第三十六条 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七条 授权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应
19、当签署自己的姓名,不得签署被代理人的姓名。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署后,由业务经办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盖该类部门印章。第三十九条 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应当对整份合同加盖骑缝章。第四十条 合同盖章时,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删除之处,经合同经办部门确定后盖章确认。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签署,由经办部门按照本章规定予以要求,并确保:(一)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权利或者有效授权;(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的签名真实;(三)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其合同专
20、用章或者单位印章;(四)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删除之处,必须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六节 合同履行第四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第四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书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赔。前款所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适当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第四十四条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送交对方当事人之前,应当经公司法务审计部进行法律审核。第四十五条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直接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对方当事人为单位
21、的,尽可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加盖其单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门印章。对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直接送达的前款函件的,应当立即邮寄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邮件跟踪查询手续。第四十六条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邮寄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使用特快专递形式,并应当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函件内容。邮寄送达后,应当及时查询对方当事人的签收,并应当收存由邮递部门盖章确认的查询回单。第四十七条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备份、对方当事人的签收单、特快专递详情单和查询回单应当作为合同档案资料予以保存。第四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发现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经办部门。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对方当事人
22、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的,应当立即送交合同经办部门,由合同经办部门与公司法务审计部商议后处理。第七节 合同争议处理第五十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合同未约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法务审计部,并在法务审计部指派的法务人员指导下与对方协商。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和解协议。第五十二条 采用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的,应当由法务审计部与合同经办部门商议后报公司领导决定。第五十三条 仲裁或者诉讼事务,由法务审计部负责。第八节 合同的归档第五十四条 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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