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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基建预算管理制度(DOC 15页).doc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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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预算管理制度DOC 15页 基建 预算 管理制度 DOC 15
    资源描述:

    1、基建预算管理制度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基建预算管理制度。 基建预算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街道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

    2、建设项目,包括本街道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以及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

    3、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

    4、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5、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农林水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农林水办及水务所。 道路绿化工程、环卫

    6、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城-管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城-管办及市政中心。 造价未达到20万元的学校维修工程和教学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教育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教育办及项目所在学校;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其现有的临时工作机构和分工范围保持不变。 第八条

    7、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人大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和监察、城建、财政、审计、工务以及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城建部门应根据深宝府200735号文件的要求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街道招标工程三个环节的备案工作和对开标现场

    8、的程序和开标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中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项目外包业务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服务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另行任命。 招标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和街道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会议、公示中标结果、记录有关会议情况并起草会议纪要和公告、统计招投标资料和保管招投标档案等。 第十条符合街道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服务中心应参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指

    9、南规范招标操作过程。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街道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

    10、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街道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

    11、术成果的评审;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十、协助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城建部门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项目的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

    12、街道招标范围的项目有关业务的招标工作;依法监督进入区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街道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

    13、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街道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填制街道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向街道办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加

    14、附现场照片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以及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城建部门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党政办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工务部门

    15、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六条 工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街道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

    16、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宝安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街道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公开招标

    17、;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

    18、十一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街道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公告之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

    19、街道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主持,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街道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工务中心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未达20万元的项

    20、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的定价方法:原则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的下浮5%,10万元以上的下浮7%;结算价小于3万元的,由街道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福 第四十条 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

    21、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承办商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生产生活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

    22、 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施工方案,报街道分管领导同意; 二、项目主办部门填写救灾工程发包审批表,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送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5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灾后重建

    23、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式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 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四十六条 宝安区政府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在宝安区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

    24、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街道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街道辖区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街道主管部门或街道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街道城建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

    25、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招标费用。在街道招标的工程,每项向每个投标人收取200元;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费用按有关规定收龋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招标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项目前

    26、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其办理报名、出席开标会议和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否则,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基建预算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

    27、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总务处等部门是学校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与计财处共同做好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由计财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 第七条 财务处基本建

    28、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二、参与新建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三、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财务管理; 四、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五、编制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应通过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待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九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总务处等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每年需要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的基本建设投资

    29、工程项目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并将新建项目投资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由总务处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以此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预算。 第十二条 凡学校新建、扩建单项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均须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除外)计划,由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总务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

    30、程投资规模。凡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或扩建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投资竞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投标: 一、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技术装备; 四、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

    31、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为国拨基本建设资金、省拨基本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及捐款、银行贷款和其他可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十九条 经过学校确定、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由计财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向校长报告并协助总务处提交教育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由计财处、总务处等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存档。经校长批准后,计财处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款项划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32、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按形象进度拨付、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价款采用按月结算方式。基建工程科等基本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编报本月“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定,学校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主管预算人员审核,总务处、计财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计财处主管会计作为记账付款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

    33、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开支范围、标准及额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六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列入学校预算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计财处、总务处等主管部门安排,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经校长批准后,计财处负责款项拨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墙改费等前期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基建工程科等具体管理部门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经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会签后,由校长批准,计财处凭票据付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本建设投资

    34、工程所需而购进的配套设备,学校按建设工程订货合同付款。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基建工程科等具体管理部门行文,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校长批准后,计财处凭订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付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拨款。施工单位每月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表,经总务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校长批准后,计财处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的一定比例拨款。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35、 第三十条 学校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学校总务处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计财处、总务处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二、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36、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审核、学校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报省教育

    37、厅发展规划处,按照审价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三十五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由省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全部资金自筹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省审计厅审查批复。经省审计厅审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校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作为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向省教育厅反馈基本建设投资完成信息,为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

    38、在计财处。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2.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帐、报帐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3.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相关校领导逐一签批后方能使用; 4.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

    39、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财务报表,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6.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把财务审核关。基建人员日常报销需先经基建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再由领导签字报销;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或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帐;报销人员报销金额超出1000元的,需至少提前1天向财务处报计划,否则不予办理。 7.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基建财务人员均有权拒绝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1) 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证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权手续的; (2) 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工程款的; (3)工程施工或验收中

    40、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收据等不真实、不合规的; 二、加强支票的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者,首先填制借支单,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2.基建工程款项开支一律按合同内容执行,经主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部分的开支严格按变更程序审批和审计,并需要按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3.支付支票后需尽快报帐,一般不超过十天,如到期不能报帐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在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如发生支票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处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如不报告一切后果由丢失者自负。 5、超

    41、过1000元起点规定的经济往来,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支付。 三、规范款项的支付程序 1.各项基建款项申请支付时,经办人提供相关结算票据的同时,需提供相关有效合同、协议等的复印件。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得支付和结算; 2.工程款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签章; (3)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工程预算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然后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4)基建财务人员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结算票据、合同、协议等,对申请支付的款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

    42、要包括: 该款项发生的真实性; 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 相关票据和印章的真伪; 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是否有项目质量验收人员签字。 上述审批程序经基建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字后,经办人员方可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5)经办人员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学校验收人员或使用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或其它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四、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 1.基建财务工作必须密切联系基建工作实际,确保基建财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使基建财务管理既能发挥对基建工程质与量的有效控制,又能避免基建与基建财务”两张皮”现象; 2.基建财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现场意识,经常与基建人员交换相关信息和资料,力争做到跟踪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五、基建财务的管理职责 财务处是学校主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审批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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