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讲义)科目ppt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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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第一部分:指南的编制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包括总则、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选
2、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南适用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二部分: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南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要求和指导,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总体要求等纲领性内容。第二章项目构成和建设规模。主要说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构成内容、各功能区的规模。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主要说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对场地选择和规划布局的要求。第四章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说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对建筑空间、机电系统、装饰装修、节能环保以及安全性能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相关指标。
3、主要说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后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第三部分:指南的全文学习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二、规范建设,示范引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努力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三、创新机制,多方协作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积极争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挥支持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
4、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第二章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二)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监督管理用房和设备辅助用房等;(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及电梯等。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宜为3000m2以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调整相应建筑面积。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原则上建设托
5、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四、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m2。托育服务用房参照此部分用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在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正式发布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此部分用房进行建设。各类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二)服务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
6、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母婴室、警卫室、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储藏室等;(三)附属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开水间、餐食准备区、卫生间、清洁间、车库等。五、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可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手工室、辅食制作室、讨论室、报告厅、教研室、远程示教室等。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总建筑面积宜为1000m22000m2,可按10m2/学员(同期学员数量)计算。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可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研发室、标准设计室、教具制作室、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写室、绘本创作室、影音制作室、模拟体验室、产品展示厅等,建筑面积宜为600m2800m2
7、。鼓励相邻城市或区域共建共享,集中进行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七、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可包括养育照护指导室、早期发展指导室、营养膳食指导室、婴幼儿情景体验区、互联网家长课堂、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1000m21200m2。八、监督管理用房可根据协助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资料存储室、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400m2600m2。九、设备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进排风机房、消防水泵房、给水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另行增加。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发展、群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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