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画、行政指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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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行政 指导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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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導老師:郭俊麟 老師學生:NA2X0013蔡明賢一.行政計畫 (一)概念 (二)法條 (三)內容 (四)架構 (五)改變、廢止 (六)計畫裁量 (七)救濟 (八)案例二.行政指導 (一)概念 (二)法條 (三)種類 (四)特點 (五)功能 (六)案例指行政主體對於未來應形成的秩序 所預設的構想。例如:漁業權計畫、商港計畫、都市計畫行政程序法第 五 章 行政計畫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確定程序之適用範圍及程序: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
2、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一.單純提供資訊 二.提示了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及人民為行為時可參酌的事項。(但不具拘束力)三.規定了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及人民為行為的權利義務。(如:都市計畫)行政計畫由權責機關為初步的擬訂:1.計劃的緣由及目的2.計畫的內容及重要措施3.計畫所涉土地的所在地、範圍、面積及計劃所涉地區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的狀況4.財務計畫及成本效益分析5.依法應記載之事項及其他有助於瞭解計畫之事項行政計畫有修訂必要時,就相關
3、修訂部份進行計畫確定程序。但若未涉及他人權益或受影響之他人與機關同意,則由計畫確定機關逕行為裁決(修定裁決)。行政計畫有廢止必要時,由計畫確定機關以裁決,並應聽取計劃擬定機關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人民對計畫的執行並無請求權。人民因計畫改變或廢止而生之信賴損失,應予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
4、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意義:行政機關在相關的限制範圍內,得以自由形成計畫的
5、內容。計畫應受限制:一.應符合相關規定所欲達成的目標二.在有關之限制規定範圍內為之三.應符合衡量原則的要求限制目的:保障行政機關能公正、客觀地為計劃活動,而避免恣意。行政裁量:是在法定條件下,在法定選擇項目中選定其一。計畫裁量:是在法定的目標及限制規定下,自行形成其內容。釋字156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民國 66年5月6日釋字第 148 號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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