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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课件(1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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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新闻 传播 伦理 法规 教程 课件 11
    资源描述:

    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传播与人格权权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的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 人格利益虽然多表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格权仍与财产权具有关联性。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第一节 传播侵权的特点 一、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媒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都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结

    2、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二、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相关规定(一)诉讼地管辖及诉讼条件(一)诉讼地管辖及诉讼条件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1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

    3、格权(二)诉讼范围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第二节 传播与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 传媒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两

    4、者都有可能成为传媒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都有权对传媒侵害名誉权行为提起权利主张。除此之外,非法人组织也有可能成为名誉权侵害对象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作出了如下界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区分为三种情况: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3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十一章

    5、传播与人格权三、网络传播侵犯名誉权 与一般名誉侵权的责任者相比较,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表者,还有可能是网站的经营者;二是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估计也相对复杂。一般侵害名誉的行为是通过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进行传播,传播的速度与范围有限,而网络名誉侵权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的迅捷性与广泛性,对于受害人的伤害也大。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如下:(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涉及侮辱、诽谤;(2)通过网络散布他人隐私,使其社会评价降低;(3)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4)在博客、微博、微信等刊播对他人有侮辱、诽谤的言论和图片。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四、侵害名誉权的抗

    6、辩和排除 对于新闻诽谤指控的抗辩,体现了为了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而对他人名誉权予以适度的抑制的理念。在西方,全面抗辩最有力的理由就是“真实”。另外,“公正评论”、新闻报道的“特许权”也是可靠的免责理由。局部抗辩理由有:业已更正、消息源具有相当权威度、原告名誉原本不佳、原告也有错等。有些西方国家在新闻诽谤诉讼中更多地向新闻自由倾斜,如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起诉新闻媒介诽谤实行更严格的标准等。我国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指控时经常采用的抗辩手段主要有:(一)真实(二)公正评论(三)特许权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 所谓“公正”包括以下含义:1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

    7、;事实是评论的基础,如果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自然不会得出客观结果、公正的推论。2评论者主观上应出于诚意,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正确)。评论意见是评论者在态度庄重、立场公正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并非出于偏袒、讽刺和嘲弄。3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4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分开)。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第三节 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公民个人

    8、隐私保密权。第二,公民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有支配权 第三,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第四,公民在隐私权被侵害时,有司法保护请求权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一、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二是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四是网络“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责任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二、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 第一,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客体不同 第二,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范围

    9、不同,名誉反映了个人的真实社会表现,这种表现应当受到社会的公正评价。隐私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而又不愿公开的那一部分私生活,根本不需要也不应当由社会来评价。第三,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一)公布、宣扬隐私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

    10、容,以及将他们公开;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二)侵入私生活区域 就是大众传媒的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未经许可侵入私生活区域。私生活区域不仅包括私人场所,还包括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进行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或者秘密摄影、录音和录像,以及骚扰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 侵入私生活的领域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

    11、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2.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3.骚扰,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4.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5.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6.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四、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1.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的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

    12、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 2.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所以,当事人同意是排除侵害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然而征得同意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3.使不可辨认 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

    13、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第四节 传播与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一、肖像与肖像权(一)肖像。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

    14、成部分,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为内容的专有的人格权。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三)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肖像使用权,是指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肖像一旦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维护

    15、权,是指肖像权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肖像利益的权利。肖像权是一种绝对权,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二、侵害肖像权的方式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 2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第十

    16、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三、侵害肖像权的抗辩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的肖像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17、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不属于侵害肖像权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第五节 传媒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更正与答辩 二、精神抚慰(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第十一章 传播与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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