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3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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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媒体概论第二版 新媒体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3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 媒体 概论 第二 课件 13 中的 著作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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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单元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的出现,给著作权(版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的存储、拷贝都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品的内容、署名等不得任意改变;同时,对加密信息的擅自解密,及擅自生产解码设备,均是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和原则和“红旗红旗”原则原则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第一节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1.1.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 在网络上,著作权之所以被侵犯且屡见不鲜,是因为一个作者要在互联网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付出很高的时间、
2、经济成本,并且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因为在网络上对著作权的侵犯存有零成本、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简言之,在互联网上侵权非常容易,而维权却十分困难。2 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2 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提供内容服务且对网络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
3、做增删编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义务。在著作权人发现其权利被侵害而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仍不采取措施的,属于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 3、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 在新媒体中,有越来越多的多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凝聚了大量开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化。因此将多媒体作品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国内外法学界达成了共识,但在多媒体作品的归属以及在多媒体开发过程中遇到了众多的法律问题。l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l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
4、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的,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1 4.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1 4.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个人使用、图书馆使用和远程教育个人使用、
5、图书馆使用和远程教育这三种合理使用方式是新媒体中合理使用的主要使用方式,也是新媒体的合理使用所包含的最主要的内容。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2 4.2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主要表现为转载。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 4、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4.2 4.2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 l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存在两种观点: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
6、这样至少可以使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得以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许可不宜适用于网络。第二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1.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美国1997年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亦称千禧年著作权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定了数字化信息的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赋予信息所有者“数字化作品如果在互联网上使用,就可以对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1 1、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欧盟各国采取的措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
7、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直接对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合法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2 2、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性法律文件;1997年我国开始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已增加了数据库一项。
8、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回答。2 2、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署名权:署名权:署名权又称作者身份权,它包括以下内容: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作者身份;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公开作者身份;作者可以通过先例署名权来实现作者身份权,作者可在原作上,也可以在演绎作品上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署名。新
9、媒体作品的作者同样应享有上述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发表权: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决定是否、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发表其著作的权利。防止网络用户非法将他人作品上载上网进行传播,是确保新媒体作品的作者享有发表权的先决条件。新媒体传播的便利性、低成本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成为困扰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难题。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修改权: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下文提到的DRM技术就可以防止作品在网上被人修改。此类技术一旦应用于新媒体,就会从根本上杜绝对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犯。3 3、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l保持作品完整权:保持作品
10、完整权:保持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反之,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予以修改。此项权利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休戚相关。要想维护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媒体作品的此项权利要比维护一般的纸质图书的此项权利难度大得多。4 4、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l复制权复制权l发行权发行权l传播权传播权l出版权出版权第三节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1.“1.“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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