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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限期治理制度》.docx

  • 上传人(卖家):最好的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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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 治理 制度
    资源描述:

    1、精品文章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2、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2、明确的时间要求。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3、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3、可

    3、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 至 70 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 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 80 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 90 年代初, 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

    4、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以下两大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环境保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哪些属于严重污染,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对污染严重、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作为限期治理对象。2、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这些区域如风景精品文章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第十八条规定,在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二)限期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二个方面:1、限期治理目标。对于具体的

    5、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达标排放;对于行业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至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2、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宜过长,应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计划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等。(三)限期治理决定权限1、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6、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 定。限期治理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保律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是一项行政命令性质的环境管理措施。其优越之处在于给企业课加强制性义务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既不同于单纯的罚款,也不同于简单的关闭,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限期治理也并非一种纯粹的末端治理手段,企业固然可以通过改善排污

    7、设施、环保设施来完成限期治理的任务,更为关键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污染问题,同时又能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超标排污企业就只有在政府的帮助下,通过重组、合并,进行技术改造, 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来实现其目的。【案例】哈尔滨某制药厂重污染,限期治理而未治【案情】哈尔滨某制药厂是一个以生产抗生素原料药为主,以半合成抗生药为重点的我国第二大抗生素生产企业。xx 年,根据全国政协的考察, 该药厂每天产生污水约 2.5 万吨,其中80%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松花江,平均cod 浓度达 1048 毫克/升,年排放cod 达 10000 多吨。除排放污水外,该制药厂的 3 个大烟囱冒着滚滚浓烟,

    8、烟尘所及, 便是一片黑灰,一股股刺鼻的怪味道随风而至,附近厂矿和居民,每逢中午、晚上以及刮风时,根本不能开窗。早在 xx 年,有关部门就将其列为松花江水系限期治理企业,xx 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又将其列为全国第二批限期治理企业,到 xx 年 9 月,两个限期治理期限均已超期,而治理工程却均未全面施工。第五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案例】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井喷事故的反思【案情】xx 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井喷事故是世界天然气开采史上一次惨重的事故,200 多个无辜村民命丧黄泉。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这起令人揪心的事故至少有两点令人生疑:一是井喷为什么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

    9、亡。二是富含有毒气体的天然气田开采时为什么没有采取相应的事故应急和污染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 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受调查处理。”令人遗憾的是,事故发生后,钻井公司并没有“立即”,也就是在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政府,井喷发生在 12 月 23 日晚上 9 点 55 分,但开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已经是当日晚上 11 点 25 分,延误了一个半小时。井喷之后,当地空

    10、气中的硫化氢浓度是逐渐上升的,很多人是在井喷发生几小时之后才中毒死去的。如果当地政府能及时接到报告, 有组织地疏散撤离群众,使他们能够及时逃离污染事故现场,也许有些死亡就可以避免,也许这次事故就不会造成这么多人罹难。天然气开采是高危险的行业,其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四川,80的天然气井都富含硫化氢,此外,井口附近的居民往往很密集,此次出事的罗家 16 号井周围 1 平方公里的山坡上居住着两个村的 2400 多人,离井口最近的住户距出事地点还不到 50 米。选择在这样一个人烟稠密的地方开采硫化氢气井,企业对当地居民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起码应该对居民进行防范

    11、硫化氢的安全教育,以及制定和落实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方案。可是,在这方面,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片空白。“1223”事故是一个血的教训,它所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应急措施的重大失误值得人们深深反思。但愿这 200 多条流逝的生命能够为我们敲响警钟。【思考题】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内容。2、本案中有哪些环节不符合环境事故的报告制度。案例:塑料毒桶惊现汉川环保部门迅速处置某年 4 月 13 日早晨,汉川市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田家村一塑料厂 4 月 11 日收购的废旧塑料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刺激性气体。市环保局迅速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监察人员刚到田家村口, 刺鼻气味扑面而来,在厂房

    12、处更加浓烈,早已等在路旁的村民们纷纷诉说闻过刺鼻气味出现了头晕、呕吐等症状。监察人员还看到,接触过厂内碎塑废水的村民身上出现红斑点,废水流入鱼塘后死鱼浮出水精品文章面。监察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询问,而业主仅知供货人为李某,货重两吨,对塑料桶来源及盛装的化学品品名竟不知情,而绝大多数塑料桶的标识全无。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为消除污染争取时间,监察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迅速督促生产人员全部撤离,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对塑料桶进行密封包装。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搜寻,终于弄清桶内化学品为邻甲基苯腈,来源厂家为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邻甲基苯腈为无色透明液体,遇明火、高热、氧化剂能燃烧,并散发有毒气体。

    13、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销毁塑料毒桶的能力。汉川市环保局迅速按规定向汉川市人民政府和孝感市环保局汇 报了情况;并向武汉市环保局求援,在武汉市环保局敦促下,武汉市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配合,派出车辆,回收处理全部毒桶。汉川市环保局还将进一步追查业主的法律责任,加强了该厂现场环境监察力度。在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的监督下,严重威胁该市城关镇田家村村民身体健康的塑料毒桶悉数启运到武汉市销毁。而环保人员从接到电话到妥善处理完毕仅仅用了 28 个小时。(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

    14、自然灾害等原 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般都具有突发性、蔓延性和危害性极大等特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以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又可以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与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

    15、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xx 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该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对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等、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对这一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xx 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xx 年颁布的环境保确认了这一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6、“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1、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

    17、还应向其作书面报告, 并附有关证明文件。2、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4、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 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

    18、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或事件)报告,并经调查弄清其性质和危害之后,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与破坏,威胁居民生命安全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六节许可证制度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的许可证种类繁多,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二、我国有关环境保律中规定的

    19、具体许可制度主要包括:1、海洋倾倒许可证海洋环境保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条件和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2、陆地水体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许可制度作了多处规定(1)转移固体废物许可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

    20、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2)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3)经营固体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4、偶发性环境噪声

    21、排放许可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也要公告附近居民。第七节公众参与制度一、公众参与的含义所谓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所谓公众参与,是指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我们提倡公众参与,是因为中国发展观与执政观的伟大进步,是因为中国民主法制与政治文明的逐步成熟。二、环保公众参与中国对环保的重视始于 1978 年,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中国应制定环境保xx 年,中国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写入了宪法x

    22、x 年,中央将环保提到了“基本国策” 的地位;xx 年,中国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xx 年,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xx 年,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提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发展,环保越来越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保运动。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逊发表了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出过量使用农药对环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破坏作用,这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 年 4 月 22 日,美国 xx 万群众参加了环保游行,这一天被称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纪念,这是现代环保

    23、运动的开端。日本的环保公众参与日本在上世纪中叶工业化进程中,也曾经历过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公害事件。从六十年代起,日本的环境污染受害市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诉讼,媒体也参加进来追踪报导有关污染事故,日本许多地区还成立了反对环境污染的民间组织对污染企业展开了斗争。 1970 年,日本反对只发展经济不考虑环境保护的市民人数第一次以 45%对33%的比例占据社会主流。自民党的选票为此从 58%降至 48%。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参与,使自民党与日本国会也开始专门讨论环境公害问题(史称“公害国会”)。1967 年日本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1974 年颁布公害健康赔偿法,以后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规。特别是

    24、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用环境文化理念去促进国民自觉的环保意识与道德素质;用强制性手段推进新能源的使用,控制自然资源的消耗;既要降低废弃物的产生,也要提高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还要对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经过十年努力,使日本形成了一个人口、资源、环境、文化相互协调的循环型社会,实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双赢”。三、如何推进环保公众参与第一要转变思想观念。第二要环境信息公开化。第三是环境决策民主化。第四是环境公益诉讼。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第五是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第二篇:限期治理论限期治理制度的完

    25、善摘要限期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行政行 为。限期治理对于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我国环境资源质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这种行政行为在中国的制度化过程漫长而艰难,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制度必须完整细致。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定程度的漏洞和缺陷,同时也证明此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鉴于此,有必要在实践和理论的层面上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防堵现实漏洞的具体对策出发,对规范被管理者行为及管理者自身建设等多方面展开论证,完善此制度。关键词:限期治理缺陷漏洞完善前言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普遍思考的一

    26、个问题,两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经济发展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须,但在这其中,如果对于经济发展的决策和管理不当,就会带来环境问题, 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又为我们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物质保障,增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而环境问题的解决,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我国自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20 多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这其中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基本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污染的

    27、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着重研究限期治理制度,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融入到对此制度的研究中,以此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的新情况,此制度如何进行自身的制度创新,如何进行完善,是否有新的制度来应1 对新的问题,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如何进行协调配合等。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的污染依法限定期限治理的一系列 措施的总称。在我国,最先实行的是污染点源的限期治理,近年来发展到了对行业、单位及区域环境的限期治理,它是减轻或消除现有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单位、区域环境,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资源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

    28、的管理制度之一。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限期治理的概念。但在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确定限期治理制度是在 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试行)中。目前,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等污染防治法律对限期治理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在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以后,国家通过对一系列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取得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效果,同时也表明了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一)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限期治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治理措施来达到环境标准。在不同的环境污染中有着不同的治理目标。对于污染源的治理,其目标是达到

    29、一定的排污标准;针对行业污染源和区域污染的的限期治理,便要求逐步使所有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当然,达到这些标准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法律规定,可根据不同的污染情况将限期治理的期限定为 1 至 3 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年。(二)限期治理的对象和决定权我国环境保将限期治理的对象进行了宏观的规定,环境保作为上位法,因此各个下位法在此法的基础上对不同的防治区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综和几部法律,我们将限期治理的对象概括为如下几类:(1)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2)超标排污的污染源。(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

    30、和2 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根据环境保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我们可知,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主要由人民政府行使, 尽管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但终究的实权还是在政府手里。三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治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我国环境资源质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

    31、步深入,我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经济体制转轨期的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环境执法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一)限期治理制度还存在一定计划经济的色彩我国现在已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时期,但现阶段的限期治理制度还是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公有制企业无法纳入限期治理制度所调控的范围环境保第29 条明确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

    32、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政府直接管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国情,但在 21 世纪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却是大有出入的。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有很多,若这些企业造成污染环境污染,因为不属于相关政府所管辖,所以似乎就不能通过限期治理制度来进行治理,那如何控制这些企业的污染就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2、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主要交由政府行使,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3 开展。就目前的环境保来看,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归属于政府的, 而环境保护工作部门的权限仅限于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33、,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和不妥当性。首先, 政府不能经常监督、监测污染源,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污染严重以及群众迫切要求治理的企业去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而是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或群众的举报反映,在每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集中下达限期治理的名单。这样必然对限期治理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产生巨大影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及环境的需求。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比较重视企业的利益,忽视环境的效益。由于政府对国计民生的重视要远高于对环境的重视,从而会迟迟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这样势必会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从而危 害环境。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34、最后,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在政府手里也会对限期治理的效率产生影响。因为企业有大有小,而不分大小都由政府去决定势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和治理资源的浪费,使一些小设施的治理变得复杂,在无形中也增加了治理成本,同样也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造成执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二)立法不统一我国环境法上位法和下位法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规定较为矛盾和混乱,环境保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而在其他的环保单行法中则有着不同的规定。如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就规定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35、部门决定;海洋环境保则很模糊笼统规定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 这些规定并未详细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可见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在对限期治理的规定上不统一会使得限期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种种困难,容易造成执法难。对不同企业出现的相同问题会出现执行结果的不统一,造成执法者和治理者的矛盾。(三)法律规定笼统模糊1、限期治理制度中的“严重污染”规定模糊限期治理基本的治理对象就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何为严重污染法律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

    36、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甚至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2、限期治理制度规定的“超标”和“超总量”规定不明确。 环境法律中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中有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但是超标超总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限期治理适用于何种情形法律并未明确。因此在实践中,执法部门经常按照主管意愿任意自由裁量,致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四)制度设计不科学限期治理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限期治理先限产限排,再停产整治再到关闭,这样重复的法律规定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在制度的设计上不科学,存在漏洞,在实践中被污染者所利用。(五)信息不公开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环境执法的

    37、困境同样有赖于公众的深度参与。而环境信息公开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与基础。如水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限期治理的信息公开义务, xx 年原环保总局颁布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没有明确限期治理等环境执法信息作为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内容。人民群众是社会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环境的污染监督也应该有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而信息不公开,人民群众对自己生活的环境不了解,不知情,无法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那么监督从何谈起。四关于完善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若干建议限期治理制度在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职责,完善限期治理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一)扩大限期治

    38、理的对象,并限制政府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扩大限期治理的对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完全的下放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这样有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监管污染源原本就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并且,环保部门拥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具备审查5 能力。如果限期治理决定权能够完全交由环境行政保护部门, 不仅能够节约行政资源成本,还能够提高限期治理制度的行政效率。其次,环境法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未能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这就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对人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这显然是矛盾的。最后, 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于职责的

    39、要求,应当能作出更符合现实污染状况的决定。此完善措施不但有利于环境执法行为,增强监管能力,还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解决环境执法权分散,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保护的阻碍和影响。(二)完善统一法律中的决定权 “协调原则”是环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从此原则来看,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可以完全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的,当初在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由政府时主要是考虑地方政府在作限期治理决定时会考虑 地方社会和经济状况,担心环保部门只考虑环境保护。其实这种顾虑是无必要的,就因为环境法“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在设计该项法律制度时必定会考虑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问题。在环保部门进行限期治理时

    40、,由于环境法已经体现了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因此环保部门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条件去决定需要限期治理的污染。只要符合条件,都必须对其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没有例外。(三)修改表述模糊的语言或是增加实施细则环境法律规定的模糊我们在上文已经分析,要解决此问题除了完善各法律法规,还应该尽快出台有关环境保律的实施细则。如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8 条最后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且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可是国务院并未就此问题作出规定,造成限期治理在这些方面面临着无所适从的困境。若是修改表述模糊的语言

    41、或是增加实施细则,可以使得限期治理的条件清晰。类似“严重污染”的表述,应当包含有具体情况的说明或是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针对不同情况和类别认定“严重污染”的标准,这样既可以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可以改变限期治理实际操作困难的状况,能够使环境保护部门做到有法可依,不会盲目判定。(四)合理设计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除要通过自身的挖掘外,还需要注意与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行政法的相关制度相结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整体功能,从而取得整体效果。首先,限期治理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使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发展现状相融合的产物,是在国家现有经济、技术条件

    42、下为保护环境质量所制定的标尺。与限期治理制度关系最为密切。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性标准,它不仅对排污者污染物的排放有着直接的指引作用,对环境行政执法者还起着对排污者行为进行评价和强制作用,而且也为适用限期治理等强制性命令提供了衡量标尺,确立了适用法律强制措施的前提。其次,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使用。这是对排污者资格的限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往往超越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改发临时许可证,并附有明确的条件要求和限期治理目标;期限届满而没有达到限期治理所附条件要求的, 可实施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放污染物或实行停产、关闭等处罚; 达到要求的,可改发正式排污许可证。(五)

    43、充分体现信息公开手段限期治理的各环节,包括作出决定、确定治理目标、决定执行、限期治理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完成治理任务的期限以及验收都应该吸收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能够令限期治理的决定更客观,并能有力地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并给污染者造成治理的压力。公众参与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定期向公众公开一定时期的限期治理名单,对公众参与具体决策的制定、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基本信息和机会,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其次,可建立并推广听证制度;再次, 可以建立和完善环保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述职制度,以便公众了解一定阶段的治理结果,便于与自己掌握的实际情况

    44、对照,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最后,可以通过完善群众信访答复制度,建立答复信访责任机制,保证两者之间的交流,保护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结语人口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发展问题,都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因素。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我国的必然选 择。如何在保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又能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成为环保法律与制度的一项重要的价值追求。环境保的基本制度应及时适应并体现这种价值取向的转变。但环境保仍是xx 年制定的,至今未作任何修改,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己很难体现现代价值的取向及时代背景的转变,无法适应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者实践的需要。而限期治理制度正是产生于实践的,又要在实

    45、践中不断完善,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总结 30 余年来环境保护执法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又要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趋势,洞察环境执法实践的新要求,善于发现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应对,根据社会时代的发展适时修订法律,始终保持对限期治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要符合实际。同时,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必须从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入手,从法律和制度的双重视角对限期治理制度进行研究完善。从限期治理制度固有的属性出发,从适用前提,决定权的归属、治理目标、治理的期限、治理期间的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法律规范的各种组成要素及其要求对之进行调整,进行完整的制度设计,提高立法水平,不断改进自身的缺陷,弥补不足,将限期

    46、治理制度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参考文献:1窦玉珍,马燕.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72 韩广,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xx.93 彭洪真.浅论限期治理制度亟待完善的原因与意义 j.xx,(19):14刘爱良.武装限期治理“虎齿”,破除环境执法怪圈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凸显的四大亮点j.资源与人居环境,xx,(23):15段伟;限期治理制度法律缺陷及完善6方堃.环境管理中”限期治理制度”的有关问题j.环境导报, xx,(4):127石莎.浅议我国环境保护中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 j.能源与环境,xx,(2):28刘超,林亚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选

    47、择及其完善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xx,(6):1799刘萍.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功能探析j.科技与法律,xx,(6):28第三篇: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 6 号【发布日期】xx-07-08【生效日期】xx-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6 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xx 年 6 月 11 日环境保护部xx 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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