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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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全册) 第一章1. 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答: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中商事的含义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而国际的含义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法律渊源:(1)国际立法与惯例。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公约或条约,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我国进行国际货物交易时关系最大且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除此之外还包括有 1978 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众多的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例如国际贸易
2、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2)国内立法和判例。国内立法主要是指国内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一些法律规范,比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与合同法等等;判例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也作为国际商法不完善的重要补充。2. 简述两大法系的特征和主要区别答:特征:(1)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成文法律和条例,习惯和判例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成为其重要补充。成文法法律效力原则由上至下为宪法、法律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并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一般为国会
3、) 制定的成文法律且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而条例主要是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的条文规则。按照欧洲大陆的地域和语言体系的不同,又可以将大陆法系分为三个部分。一德国分支(日耳曼语系为主):德国、瑞士和荷兰等;二法国分支(拉丁语系):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等;三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分支: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等;(2)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其代表国家主要英国和美国, 还包括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equity law)。其中普通法是指不成文法,以法官判决为基础,主要是以判例汇编的形式为主,即所谓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4、主要的作用是补充和匡正不完善的普通法,是普通法的注释和补充,成为英美法系法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普通法其特点主要是其程序简单灵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的执行由衡平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区别:第一其法律渊源不同,这也是最主要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和原则所以相对应的效力大小主要由判例的层次高低决定。第二法律结构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结构由公法和私法构成,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第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英美法系当中法律体系较为庞大复杂缺乏系统性分类,相对应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的较为完整,且法官的作用有限。第四英美法系强调程序
5、法的重要性,大陆法系更加重视实体法。3. 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则答: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 1966 年枢密大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
6、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4.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答:尽管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别,但是进入 20 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两大法系呈现出相互融合取长补短的趋势。(1)英美法系:英国自19 世纪以来其法律体系的缺点逐步暴露,很多学者专家要求进行改革实行法典化,尽管当时并没有被完全采纳, 但是在后期各种成文法的不断颁布以弥补判例法的不足,成文法也逐步趋于系统化,但是其效力仍然不足
7、于判例法。(2)大陆法系:判例所起的作用正在不断加强,比如现代法国行政法和侵权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判例法的成文法,在某种程度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司法实践逐步开始拥有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5. 简述我国涉外商法的历史发展状况答:我国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和发展并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 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全球化以及加入WTO, 各种新的商法得以出现并且还对已有的商法作出了修订和完善。加入 WTO 之后新颁布的商事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
8、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很多商事法律也作出了多次修订,比如 1995 年颁布的保险法,目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 2015 年修订版;1998 年颁布的证券法,最新版本为 2019 年修订版;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现行版本为 2018 年修订版。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开始施行,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和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 则,为各类民商事及外商投资活动提供基本遵循。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 各国关于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是什么?2. 各国关于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3. 合伙组织具有哪些法律特征?4.
9、 合伙人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参考答案:1. 各国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公司设立的主要程序大同小异,均要求设立公司时履行以下手续:聚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 创办人拟定公司章程;凑足最低资本金并组织认购股份等等。履行手续完毕后方可经主管当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便告成立。2. 外国公司的进入是指外国公司到东道国来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外 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有以下三种方式:在东道国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处; 在东道国设立不具法律人格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单独投资或者以并购 方式在东道国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的营业性子公司。各国法律对从事一般联络事务的代表处施加的规定很少,对于以后面两种方式进入
10、本国的外国公司常基于各种考虑作出较为烦琐的 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以营业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方式进入英国的外国公司必须在提出进入申请的 1 个月内提交相关并且烦琐的文件。美国州法一般也规定,所有外国公司只有在向州务卿申请,取得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该州从事营业活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也允许外国公司以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方式进入本国从事营业活动,只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设立一个子公司的手续与该国本国公司设立的手续大体相同,在这些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一般要求其将公司本身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呈交商事注册处备案。世界各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领域禁止或限制外国公司进入,这些领域通常是军工、国防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服
11、务业。3. 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合伙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合伙法并不限制合伙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要求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达成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3)合伙是
12、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营利联盟。这一特征有以下含义:首先,合伙组织的目的是营利,这是合伙企业与其他公会行会或慈善机构的本质区别。然后,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只是一种协议的合作关系。最后,合伙人共负盈亏,这是合伙关系的最基本特征,没有这一特征,就不能称作是合伙。4. 合伙人的权利大致有以下几项: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组织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人均有权按其对合伙组织的投资比例分享合伙组织的利润;普通合伙人有权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合伙人在处理合伙组织正常的业务中的所有支出均有权从合伙组织中得到补偿;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劳务要求报酬;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账册等。合伙人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
13、时,也承担以下义务:每个合伙人必须按其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组织的亏损;每个合伙人在处理合伙组织业务时,不得对其他合伙人有欺诈行为,亦不得谋私利;每个合伙人必须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组织的真实账目和一切实际情况;任何合伙人必须向其他合伙人公开合伙的全部利润和收益;如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或财产进行非正常业务所得的收益须归合 伙组织所有,亏损则由个人承担;任何合伙人不得与合伙组织的业务相竞争,否则由此产生的利润归合伙组织所有;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改变合伙性质,不得接纳其他合伙人入伙;合伙人在正常业务经营中所发生的分歧应按多数人的决议办理;在涉及合伙的扩大、解散等重大决议时,必
14、须采取一致同意的原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时,任何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权益等。第三章1. 追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3) 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4) 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2. 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代理权的产生原因上,两大法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大陆
15、法系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法定代理,是指不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也称为“法定代理人”。英美法系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明示代理、默示代理、客观必需的代理、追任的代理。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
16、托运另一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其为具有某种授权。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3. 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 (1)勤勉、谨慎义务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框架下,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圆满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这是对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代理人应当谨慎小心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运用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完成代理义务。如果
17、没有尽职,或者处分代理事务有过失,导致本人遭受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亲自履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高度信任而建立的 ,因此,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亲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授他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代理人擅自委托复代理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代理人所负义务的违反。(3) 诚信、忠实义务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事务时,应以最大的努力和忠诚为委托人谋利益。美国代理法重述将忠实义务界定为“除非特别规定,代理人在和其代理行为有关的场合,都负有仅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法律行为反对义务”。(4) 管理义务代理人对日常事务的管理义务包括: 财产
18、区分义务。即代理人应保护被代理人的财产的独立性,将自己的财产与被代理人的财产区分开来,分别保管。如实记账、随时提交、及时汇报的义务。如数移交所收款项的义务,即代理人有义务根据被代理人的请求,将其代表被代理人而占有和取得的财产移交给被代理人。该财产包括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取得财产和代理人违法收受的商业贿赂等。(5) 通知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是指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4. 如何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 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 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
19、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 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
20、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3) 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本人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视为本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1、视为同意。表见代理: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1) 代理人有代理权;(2) 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5. 行使代理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6. 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的含义是什么?大陆法系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
22、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称为法定代理。(1) 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不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也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主要基于以下三种情况产生: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7. 评述我
23、国的外贸代理制。外贸代理制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涉及外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宜,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制度。外贸代理制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对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民法典的出台,为中国企业乃至个人进行贸易活动提供了平台与法律保障。但是可惜的是,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仍呈现不足,比如规定仍存在概念上的缺陷、内容上的混乱、效力上的缺陷、风险和利益的失衡等问题,甚至在借鉴英美法系制度过程中忽视与原有体系的结合,与其他规定出现了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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