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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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税 赠与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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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規劃所得稅的稅務規劃l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 5 月 1 日起到 5 月 31 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l綜所稅採屬地主義,亦即對凡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不問所得者之國籍,亦不論是否為居住者,均在課稅之列。試題觀摩l有關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課稅基礎採屬地主義(2)基本上採現金基礎課徵(3)採分類課稅制(4)採累進稅制,最高稅率為40%(3)免稅額l99年度的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
2、0元。l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列舉扣除額1.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20%;對國防勞軍:無限2.人身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4.災害損失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6.房屋租金支出7.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20%;20,0008.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9.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10.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20,0001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試題觀摩l有關我國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一
3、併減除(2)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其列舉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3)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20(4)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單位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10(2)試題觀摩l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以哪些人為被保人之保險費不可申報列舉扣除?(1)納稅義務人本人(2)納稅義務人之配偶(3)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親屬(4)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兄弟姊妹(4)購屋借款利息l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30萬元為限。l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列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4、l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l如於辦理貸款購置房屋後,有轉貸、增貸情形時,則僅能就轉貸時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並非減除新貸款的全部利息支出。試題觀摩l有關個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購屋借款利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2)以自用住宅之購屋借款利息為限(3)只限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4)以實際房貸利息支出先扣除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餘額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3)特別扣除額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5、額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l申報扣除,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l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l例如某甲97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0,000元,那麼97年度就可以先申報扣除損失70,000元,使財產交易所得為零,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98到100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l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99年度為1
6、04,000元,l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104,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l例如某甲97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104,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l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l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l8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
7、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l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 27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l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4,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1.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2.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
8、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得稅的規劃空間l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l延後課徵所得發生時點l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之運用l購買保險l利用公設地節稅l設立投資公司試題觀摩l有關個人設立投資公司以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租稅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投資公司受配股利或買賣股票,該股利及證券交易所得於公司階段不課稅(2)投資公司所受配之股利,於受配之次年度由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予個人股東時,個人股東方須申報課稅(3)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之利得須以投資公司股利之形式分配予股東,個人股東所獲配股利須申報為其課稅所得(4)個人股東擬贈與該投資公司之股票予其子女,其價值係以贈與當日投資公司帳面
9、價值之每股淨值計算(4)贈與行為稅務規劃l贈與行為的課稅標的與對象:l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l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l贈與行為發生的前 2 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試題觀摩l.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須待放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起滿幾年後,才能達到境 外資產贈與行為免徵贈與稅之目的?第五屆理財規劃(1)一年 (2)二年(3)三年 (4)四年(2)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l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l但贈與人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l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試題觀摩l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贈與人過世(2)贈與人刻意逃漏(3)贈與人為法人(4)贈與人行蹤不明 (4)試題觀摩l有關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2)贈與人行蹤不明時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3)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按受贈人數平均分攤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4)
11、贈與人逾期未繳贈與稅又無財產可供執行者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贈與財產的價值之計算贈與財產的價值之計算l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如果是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l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l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則以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l未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是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l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12、。試題觀摩l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是以贈與日當日之何者為計價標準?(1)股票市價(2)股票收盤價(3)公司資產淨值(4)股票面額 (3)試題觀摩l我國在計算贈與財產價值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新台幣100萬元(2)若贈與土地予他人時,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3)若贈與標的物本身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自贈與額中扣除(4)若贈與房屋給子女時,計算贈與稅時是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1)視為贈與視為贈與l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
13、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視為贈與視為贈與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 者,不在此限。免稅額免稅額l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l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
14、,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 10 試題觀摩l父親贈送一部價值300萬元的汽車給子女,該車原有貸款餘額50萬元由子女繼續負擔繳納,則在計算贈與稅時之贈與淨額應為多少?(假設本年度僅有本次贈與)(1)150萬元(2)200萬元(3)250萬元(4)30萬元 (4)合法節省贈與稅l以時間換取空間l掌握資產移轉時點l清楚交待資金流程遺贈與特留分l遺贈即贈與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l特留分即繼承開始時,在法律所規定應繼分的範圍內,於繼承人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
15、時,特別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數予法定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而受影響。遺贈與特留分l民法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三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l民法1124條(特留分之算定)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鍾,除去債務額,算定之。l民法1125條(遺贈之扣減)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
16、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舉例l被繼承人B留有遺產1000萬元,生前對甲負有債務200萬元,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D,B有子女一人A、配偶C,試問A與C的特留分應得數多少?實得數多少?不足之數該如何?1.A與C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為二分之一。2.A與C本應各繼承B之遺產數額500萬元,但繼承除了權利外,尚包括債務,因此,A與C按應繼分各繼承100萬元之債務(合計為B之生前債務200萬元),B若無其他債務或遺贈,A與C各繼承400萬元遺產。3.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A與C之特留分各為200萬元(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請參考上述特留分應得數之計算)舉例4.但因B有遺贈600萬
17、,致A與C之實得數僅100萬元,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由遺贈財產中扣減。5.結論:B之遺產分配情形如下(其特留分部分,不應其遺囑而受影響)(1)A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2)C-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3)甲-債權人200萬元。(4)D受遺贈人400萬元(遺囑600萬,A與C各扣減100萬元)。試題觀摩l依民法有關特留分比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第五屆理財規劃(1)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3)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4)直系血親卑親屬的
18、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4)遺產稅l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四種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l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l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l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l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l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試題觀摩l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規定辦理遺
19、產稅申報?(1)六個月(2)三個月(3)二個月(4)一個月(1)納稅義務人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稅之計算l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l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l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l被繼承人生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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