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完整版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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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界定(1)界定劳动关系的意义 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事关系不清,影响处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一些名为劳动合同,实非劳动合同;或名非劳动合同,实为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重要的是人格上的从属关系(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重要的是人格上的从属关系案例二、在建筑企业中存在的包工头招工惯例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
2、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如果愿意干,就在这里干,干完再回工地,你们在这里挣的钱我一分不要。一是指雇佣关系(从属性意义来解读,不适应劳动法的情况,如司法解释三第7条)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在劳务关系中,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提出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四项要件:二、甲方以现金方式按月支
3、付给乙方劳务承包费(包含加班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项)。宋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温泉度假村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赔偿金。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 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 在这四个特性中,隶属性是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所在。通常而言,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4、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的判断从属性 案例:张某计划为自己建造一所住宅。张某有一个朋友李某。李某是一个包工头。为了帮助张某,李某从自己承揽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带去了三位钢筋工。当着这三个钢筋工的面,和张某讲明:我给你介绍这三位钢筋工,让他们帮你把三间房子的圈梁扎完。我一分钱不挣。又向三个钢筋工说,这活是共1600元工钱。如果愿意干,就在这里干,干完再回工地,你们在这里挣的钱我一分不要。三人同意,张某也同意,就在张某处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一位钢筋工不慎从架板上掉下摔伤。现在因对伤害的善后处理发生了纠纷。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判断依据:是否有控制、从属关系
5、;是否一方提出劳动工具、指定工作场所;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劳动是独立的部分还是对方业务的组成部分;重要的是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案例:2002年11月,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计件付给报酬。张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比较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报酬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就按劳动者前一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2005年1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院期间共
6、花销医疗费3000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7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服装加工厂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张某不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判断劳动关系的判断主体要素主体要素 案例: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
7、的个体经营者,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另一车撞死,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赵某虽从事个体运输,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不是劳动法所认可的用人单位,且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驳回张某的起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陈维礼诉赖国发雇用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期)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
8、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两审法院都认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注册是否就没有用人自主权?工商注册是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获得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的问题。如何理解劳务关系?一是指雇佣关系(从属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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