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税务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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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管理,保证公司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税务管理风险,最大限度避免税务损失,维护公司利益,保持公司良好纳税人形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计算公司应纳(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有效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同时,加强税收筹划,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努力降低税务成本支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树立依法、合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做好
2、各项税务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对各项时间点的要求税务对各项时间点的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部门务必按以下时间点来规范: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时限。外贸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时间外,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均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原则上要求进项发票取得在前,相应产品报关出口在后。目前我司按每月25日前报关要求当
3、月开票,25日后报关要求在次月5日前开票。二、关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二)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三、关于出口退税的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4、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四、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5、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五、关于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二)办理延期申报的4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
6、出口退(免)税单证;4、浙国税进20097号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六类企业)。六、关于单证备案管理与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
7、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七、远期收汇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第五条第五条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
8、(免)增值税或零退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企业购进的货物、样品等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的,视同销售。第六条第六条 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一般的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
9、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第七条第七条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如果实际退税率高于3%退税率的按3%退税,低于3%退税率的按实际退税率退税。第三章第三章 税务日常监控的重点内容税务日常监控的重点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为了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
10、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通知明确了六种带有“四自三不见”特征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处罚办法,并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
11、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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