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以公司治理为视角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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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公司 治理 视角 教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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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公司法的制度缺陷l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l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受信义务与法律责任l四、评述与展望l(一)公司治理的立法例与制度模式l 1、英美法系:单层结构。l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l 2、德国:双层结构。l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l 3、法国:混合结构。l 单层结构/双层结构 l 返回目录l4、日本:三角形结构。l 股东会l l 董事会监事会l 经理机构l5、东亚家族模式。l(二)我国原公司法所安排的治理制度框架与内在缺陷l 1、以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模型,以二元结构为特殊形式。l 2、公司权力配置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失衡。l【公司案例1】
2、缙云百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纠纷案l 3、非规范性权力与规范性权力的彼此冲突。l【公司案例2】HWGF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定程序罢免董事案l 4、内部人控制十分普遍。l 5、股权监督权的不足与职工参与权的残缺。l 返回目录l(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l(二)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的强化。l【公司案例3】JM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风波案l(三)监事会职权的充实。l 返回目录l(一)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l(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l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3、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l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l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l 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l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4、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l(2)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改革。l 第103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l(3)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使用。l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l 公
5、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l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l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l(4)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的引进。l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l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l(5)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回收。
6、l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l(6)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的确立。l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l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l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l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7、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l 返回l(二)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规定l (1)职工董事制度化。l 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l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 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l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8、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2)董事长权力强势的弱化。l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l 董事长权力由原公司法第114条法定而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l(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l 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l(4)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l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l(5)董事表决回避制度。l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
9、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l(6)设专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l 新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153条。l 返回l(三)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规定l(1)职工监事的制度化。l 第52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
10、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 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l 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l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2)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得以落实。l 原公司法第49条第2款: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116条第1款:董事会每年度至少
11、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l 新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l(3)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l 第111条第2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l(4)提议召开或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l 新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之规定。l(5)公司代表诉权。l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12、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 返回目录l(一)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范围l 1、控制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l 2、公司董事
13、。l 3、公司监事。l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l(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l 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l 2、不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条件。连接 返回目录l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l(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l(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14、l(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l(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l 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l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返回l(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l 1、公司董事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l 2、公司监事与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l 3、公司经理与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范围。l 连接l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l (1)召集股东会
15、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l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l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l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l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l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l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l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l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l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l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返回l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
16、下列职权:l (1)检查公司财务;l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l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l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l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l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l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l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l 监事会、不设
17、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返回l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l(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l(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l(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l(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l(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l(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l(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l(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l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
18、的,从其规定。l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返回l(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受信义务(148#、149#)l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l【公司案例4】于某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无效案l 2、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l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l 4、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l 5、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接受股东(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l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l 7、其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l 连接l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l (1)挪用公司资金;l (2)将
19、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l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l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l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l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l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l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l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返回l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l l 股东
20、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l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l 返回l(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受信义务的法律责任l 1、非法所得归入公司(149#)。l 2、向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l 【公司案例5】监事会起诉董事长纠纷案l 3、内部任职被罢免或公司代理资格的被撤销。l 4、承担公法上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l 连接l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1、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 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 返回l(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免责的条件与情形l 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与程序而为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l 2、未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对有瑕疵的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之董事。l 3、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l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免责情形。l 返回目录l 新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l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22、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l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返回l(一)公司法修改的总体评价l 1、公司营业自治空间较前扩大。l 2、公司治理权力配置更为合理。l 3、公司权利救济制度比较到位。l 4、公司责任司法干预明显强化。l 返回目录l(二)公司法修改的不足与展望l 1、公司内部治理模式的选择尚不理想。l 2、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设计尚欠细化、周详。l 又如股东、董事表决权的行使l
23、 董事、监事的罢免程序的缺失l 3、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l 返回目录l【公司案例1】缙云百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纠纷案l 1998年底,浙江省缙云百货股份公司由国有制企业原缙云百货公司转制而来。改制后,原百货公司职工大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1999年1月,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随后,3名董事之一的胡葛法出任第一届董事长,任期至2001年年底。2001年1月17日,百货公司94名股东因不满公司经营和部分公司领导人所为,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并提议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力。原来,从公司改制评估日到
24、2000年9月底,公司已累计亏损41.41万元,占职工投入基本金17.41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二个月内召开。l 直到2001年2月,1999年、2000年股东年会均未能召开。于是,94名股东联名向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事后。又多次派股东代表督促询问何时召开股东大会。至2月24日,董事会一直不作明确表示。于是,他们只好自己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25日,94名股东联名向全体股东发出了紧急通知,提议在2月27日晚在百货公司召开临时会议,与会人员所持股份合计382股,占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上。会上,
25、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结果是同意罢免有343股,占实到人数所占股份382股的89.97%,超过章程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罢免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并选举了新的董事和监事。l 返回 l【公司案例2】HWGF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定程序罢免董事案l 由于HWGF公司大股东肆意侵占股份公司的资产,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严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公司董事会有4名董事是除大股东外的法人股东委派的,公司大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遭到这4名董事的多次质疑,所以大股东视他们为绊脚石,欲除之而后快。为此,HWGF公司定于2000年5月30日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刊登在20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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