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培训课件:人体损伤伤残等级总体原则的理解与把握.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保险行业培训课件:人体损伤伤残等级总体原则的理解与把握.pptx》由用户(ziliao2023)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行业 培训 课件 人体 损伤 伤残 等级 总体 原则 理解 把握
- 资源描述:
-
1、主讲人主讲人:徐长苗情况简介:徐长苗情况简介:现为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机构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主任法医师、现为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机构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主任法医师、兼职教授、兼职教授、国家国家CMA CMA、CNAS CNAS 评审员。评审员。曾先后担任过:曾先后担任过: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室主任、杭州市公安局刑科所付所长、杭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室主任、杭州市公安局刑科所付所长、杭州市公安局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委、杭州市公安局高级教官、杭州市反恐州市公安局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委、杭州市公安局高级教官、杭州市反恐专家组成员、浙江中医药大学和浙江警官学院法医学兼职教授、杭州万向职业专
2、家组成员、浙江中医药大学和浙江警官学院法医学兼职教授、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授、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专家组成员、浙江省和杭州市医疗技术学院兼职教授、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专家组成员、浙江省和杭州市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库成员、浙江法学会理事、浙江省质量控制协会理事、中国法医事故专家鉴定库成员、浙江法学会理事、浙江省质量控制协会理事、中国法医学会学会“病理和临床病理和临床”专业组委员、中国公安部专家库成员、专业组委员、中国公安部专家库成员、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杂志常务理事、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常务理事(病理专业组副组委)、浙江省杂志常务理事、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常务理事(病理专业组副组委)、浙江省禁
3、毒协会理事。原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机构负责人)。禁毒协会理事。原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机构负责人)。从事各类从事各类刑、民事案件勘验数千起,包括尸体检验鉴定、重特大杀人案件现刑、民事案件勘验数千起,包括尸体检验鉴定、重特大杀人案件现场勘验(其中:包括震惊中、外的千岛湖场勘验(其中:包括震惊中、外的千岛湖3.313.31重特大杀人、抢劫、纵火案件)重特大杀人、抢劫、纵火案件)等。发表论文等。发表论文5050余篇;余篇;参编、编著、合著参编、编著、合著法医病理学、法医昆虫学等著作法医病理学、法医昆虫学等著作8 8部。部。(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使用中相关原则的总体理解与把握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徐长苗 二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即分别由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仅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因此,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
5、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已正式颁布施行。现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日益迫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
6、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新出台新伤残程度分级标准总体原则的理解与把握:对新出台新伤残程度分级标准总体原则的理解与把握: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7、,仅注日期的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适用于本标准。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GB/T 31147 人身损
8、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3.1损伤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或功能障碍。3.23.2残疾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丧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 4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
9、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4.2 4.2 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进行鉴定。4.3 4.3 伤病关系处理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4 4.4 致残等级划分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
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4.5 4.5 判断依据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及其对医疗、护理的致残程度等级。2 附: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6 6 附则附则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6.2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6.4 本标准中1/2以上,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
11、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
12、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新标准新标准分级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示,将按照目前,有关部门表示,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适时启
13、动的有关要求,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废止程序,的废止程序,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一代法医临床一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的心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相比,标准相比,新标准分级新标准分级对残疾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对残疾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适用
14、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分相对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各类人体损伤各类人体损伤情况,情况,且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且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正文包括: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附录: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关关联联性。性。尽量保持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之间的平衡、关联和一致;规规范范性。性。充分吸收和借鉴现代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研究成果,确保司法鉴定意见
15、的科学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科科学学性。性。客观评估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在肢体大关节以及手功能评价方面,适当考虑其是否处于功能位的因素,有助于促进法医学界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实实用用性。性。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明确分度、分级和分期,难以用数字做出规定,也不能用分度、分级或者分期来界定的,则加以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先先进进性。性。摒弃了一些现行鉴定标准中与临床医学发展显然不相适应的分级、分期以及诊断、评价方法,有助于对被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临床医学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采用。为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保险理赔人员)等准确理解、适用并严格执行新标准分级。司法鉴定
16、管理局将会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分级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近日,司法部专门印发通知,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各地在分级正式施行前,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执业资格。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新标准分级,对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具备相应能力的才能授予其执业资格。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将会对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
17、。(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体损伤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标准的总体
18、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准确把握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准确把握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 。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并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本次制定新标准分级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
19、统一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新标准分级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而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鉴于新标准分级今后有可能将规范各种案由、多种类型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故其在总则“定义”部分,明确规定了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均属于新标准所规定的“损伤”范畴,也即是说,我们可以把新标准所称的“损伤”理解为包括“可以导致人体伤残的各种致伤因素(如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以及其他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损伤。这也是新标准具体分级条款较多的关键原因之一。现在的新标准分级对“损伤”定义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事实上是一脉相承的。伤伤 残:残:(1 1)组)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功能障碍织器官结构破坏与功能障碍 新标准对“伤残”的定义即前者强调形态学观察,后者强调功能学检验。在道标中虽也有类似表述,但不如新标准具体、明确。在新标准研制过程中,参与研制者重点围绕上述关键词,强调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强调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作碍,作为确定具体分级条款的主要依为确定具体分级条款的主要依据。据。都要把具体定残情形落脚于此。所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主要是指形态学上的异常,所谓“功能障碍”,(2 2)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 为了进一步明确伤残
21、严重程度的考察与评价方法,新标准又规定了伤残者应当存在的降低或丧失。“生活能力生活能力”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是个体作为正常健康成年人能够在离开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维持生命、独立生存所需的最基本生理活动的能力。“工作能力工作能力”:并非特指从事某一专门工种或职业的能力,正常健康成年人应当具有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与简单办公室工作(包括操持简单家务)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有尊严地独立生存于社会必备的基本能力,可依据伤者是否能独自料理简单的家务、参与一般的室外活动、独自外出搭乘公交车辆、独自外出购物、与人正常交往、学习简单的知识与技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劳动及参与日常社
22、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价。“社会活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则包括:则包括:更高层次与更广范围的内容,诸如系统学习新的知识与技能、理财持家、帮扶家人、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广泛参与人际交往、参加与其年龄相称的体育文艺娱乐活动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获得生活乐趣与愉悦而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总总而言之,而言之,上述三种能力分别从一个个体作为等不同需求层次,描述了由损伤带来的危害。当然,随着需求层次的提高,对个体能力的要求也就越高,其给个体带来的伤害也就越大,伤残等级相对越高。仅就而言,新标准分级规定的1-4级残疾者,多数需给予不同程度的护理,5-6级残疾者仅在极个别情形下,可考虑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7-10级残疾
23、者一般均不需要护理依赖。(3 3)在)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 新标准关于“伤残”的定义中,还规定了伤残须属的情形,这实际上有三个层面的意思:人体损伤须经过恰当的符合现代临床医学原则的治疗;应当在医疗终结以后方可进行致残等级鉴定;凡是因被鉴定人自身因素,或者其他并非肇事人过错导致的未能经过恰当治疗的损伤,不应直接按照最终损害后果评定致残等级。基基本原则:本原则:伤病关系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永恒的话题,始终不能回避。以往的鉴定标准在此问题上往往含糊其辞,容易引起一定的怀疑和遐想。2014年发布实施的工标在这一问题上明确提出了职工工伤伤残评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较以往
24、的同类标准是一大进步。在新标准研制过程中,伤病关系问题受到了不同寻常的高度重视,其规定较以往更为明确、清晰。新标准分级总则4.1与4.3,都是有关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的规定。4.1是伤病关系的总体原则规定,该条款明确了致残等级鉴定须考虑损伤与残疾的因果关系,分析的方法应当而且只能是科学(医学)的方法,而非其他任何方法。4.3是伤病关系处理的具体方法,其规定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当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确定其类型,在鉴定中不得含糊处理。研制过程中,针对伤病关系中有关损伤参与度的问题有过许多不同的意见。曾有专家建议应当在标准中对损伤参与度的表述原则与方法做出具体规定,避免实践中的
25、混乱局面。但考虑到该问题在法医学界至今仍缺乏统一的标准或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一定的争议,故最终未采纳该建议。笔笔者认为,者认为,在今后的鉴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通过与委托人的协商决定损伤参与度的鉴定问题。当然,目前正在研制的“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若能早日出台,有望逐渐统一实践操作方法,改变各行其是的现状。内内源性疾源性疾病问题:病问题:,规定了不得直接将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作为致残等级鉴定的依据。实际上,明确了与残疾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内源性疾病内源性疾病”不论其严重程度如何,均不应鉴定致残均不应鉴定致残等级。等级。此类内源性疾病,还包括原发性高血压病、型糖尿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