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保险合同的各阶段和状态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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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法规 保险合同 阶段 状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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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芳怡保险合同的不同阶段和状态保险合同的不同阶段和状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成立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自双方达成合意的时刻开始合同即告成立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保险单的签发和保费的交付均不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2、而是合同成立后的义务。但可以成为合同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生效附和生效要件主体适格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人资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不欺诈隐瞒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附条件的生效缴纳保险费出具保险单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代签名行为的效力缴费视作追认签字视作认同第四条 空白期法律适用按照承保条件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疑难案例解析 小沈于2015年3月24日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个人意外伤害险,并于当天填写了投保单,缴纳了全年保险费299元,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小沈母亲。孰
3、料造化弄人,就在投保次日,也就是3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25岁的沈燕不慎发生车祸死亡。两天后,保险公司经核保给小沈的家人送来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写明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零时。小沈的母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车祸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由不予赔偿。小沈的母亲愤而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并称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明确向其说明保险合同要到3月26日零时才能生效,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0万元。但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已明确载明“本保险产品自投保人缴纳保费并出具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该保单确于25日出具,因该条款业务员已经明确说明,投保人也签署了“投保人声明”
4、,所以条款有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法律要件仅适用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缴费方式为分期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效力投保人逾期未交付当期保费六十日三十日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的复效法律后果恢复之前中止的合同的效力法律要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
5、效请求,提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复效问题达成协议有时需要体检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和利息讨论:两年的法律规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意味着什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疑难案例解析 2007年7月1日,李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为期20年的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费按每月30元分期缴纳,并指定其子李群为受益人。1997年7月之后,李明就停止缴纳保险费。一年之后,1998年8月10日,李明的儿子李群向保险公司补交了李明拖欠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表示接受,也开具了保险费收据。之后,保险费一直由李群缴纳。2014年3月20日,李明因病去世,一个月后,受益人李群持保险单和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中止后,并不是由投保人李明提出复效申请并缴纳拖欠的保险费,公司也并未同意复效申请,因而坚持拒付赔偿金。于是,李群便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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