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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 文档编号:5680721
  • 上传时间: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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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侵权 责任 构成 要件 课件
    资源描述:

    1、重点问题 l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l 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l 损害的含义与分类 l 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 l 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 第1页/共43页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第2页/共43页注意1:所谓“一般侵权责任”是指:(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3)仅指赔偿损失与回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3页/共43页 2008年11月6日,原

    2、告孙家波与城北粮油贸易公司西杏园粮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粮店6间铺面及6间库房进行经营,承租期限5年。被告王勇杰及其家人系该粮店住户,被告的母亲张俊满于2007年9月6日与该粮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粮店1间铺面。在此期间,被告一直在其母亲租赁的铺面前洗车,后因城管部门因“创卫”不允许在外面洗车,被告就挪到原告租赁的库房门前洗车至今。另查,被告洗车无任何审批手续。被告洗车影响原告库房正常使用,交涉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库房前洗车,影响了原告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侵害、

    3、排除妨碍,判决被告王勇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日起不得在原告孙家波所租赁库房前洗车。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王勇杰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思考: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第4页/共43页注意2: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殊要求。(没有过错或者因果关系方面的要件)注意3:教材以下各节分别论述时并不局限于仅仅作为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形第5页/共43页二、三件说与四要件说 l(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件说 l(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语义分析 l(三)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 l(

    4、四)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l(五)四要件说的结论: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第6页/共43页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一)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第7页/共43页二、加害行为的分类(一)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二)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如教唆帮助侵权)(三)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第8页/共43页彭宇案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经验法则的适用前提:基础事实

    5、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基础事实不明:原被告陈述分歧;证言不能证明事实发生过程。经验法则不合主流价值观(社会效果):1.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3.难以推定事实第9页/共43页第三节 损害 一、损害的概念与分类(一)损害的概念与特征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损害,是指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二)损害后果

    6、的分类与证明(三)现实威胁 第10页/共43页二、财产损失 u(一)财产损失的概念与证明 u(二)财产损失的分类 p 1直接损失p 2间接损失三、人身损害 四、精神损害 第11页/共43页 因未缴清学费,甄先生大学毕业之际将毕业证书押给了学校,但却被学校丢失。7月16日上午,甄先生诉北京联合大学一案由朝阳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毕业证书的永久性丢失势必给甄先生造成精神损害,亦有可能在社会活动中带来不便影响。因此判决北京联合大学赔偿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50元。第12页/共43页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

    7、对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原告带来不便的影响,由此也会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第13页/共43页彭宇案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另主张伙食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

    8、的主张重复,故不予支持。4、鉴定费 5、残疾赔偿金 6、营养费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第14页/共43页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致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他人(如被监护人、雇员等)的加害行为或者物之内在危险的实现(如建筑物倒塌)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则是前者的结果。在这样的因果关系中,内在的联系应当是客观的,而且原因发生于结果之前

    9、,原因对于结果而言是近因并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等检验标准。第15页/共43页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u(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1条件说。2相当因果关系说。3盖然因果关系说。u(二)英美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1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2近因理论三、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一)时间上的顺序性(二)原因现象的客观性(三)必要条件的检验(四)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第16页/共43页四、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一因一果 (二)一因多果 (三)多因一果 (四)多因多果 五、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一)“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证明的程度 (三)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

    10、第17页/共43页思考:胎儿住房损失费应否赔偿?为什么?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一转弯处时,被某公司司机郑某(男)驾驶的轿车撞伤。为了保障有一个健康的孩子,怀孕的刘女士不得不听从医生的建议做了药物流产。刘女士认为,如果胎儿健康等胎儿出生后,会得到拆迁公司的优惠住房。但这次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流产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刘女士将肇事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20万元,车辆损失费1400元。第18页/共43页 顺义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就车辆损失费达成的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财产损失赔偿金1220元,由被告某公司赔偿刘女士车辆

    11、损失费180元。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胎儿的父母亦不能在其未出生前主张赔偿权利。因此本案原告刘女士要求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19页/共43页胎儿抚养费之预留 三、被告某财险公司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怀孕的胎儿之被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元(该34441.16元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为活体、且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否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中保财险某分公司)。裁判要旨: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父亲与母亲没有办理结婚证,不具备民事权利能

    12、力的非婚生胎儿能否获得赔偿份额?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胎儿在未出生前虽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基于胎儿出生的既定事实,对胎儿抚养费应予保留。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体现了我国“公平”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民法原则。第20页/共43页机会损失关于前述案件的反思 所谓机会,是指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或者避免某种损害的可能性。思考:胎儿出生后可能获得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补偿费是否属于“机会”?此外:“齐玉苓案”?医院延误治疗是否属于?思考:机会损失应否赔偿?赔偿范围?第21页/共43页 我国立法并未明确,他国做法:法国:是否有实现的极大可能性和

    13、可靠性 美国的做法:以延误救治为例纯机会损失理论:只要有机会丧失,就应赔偿全部损失比例赔偿理论:机会实现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重大可能性理论,即使机会小于50%,但只要能实现就存在引起损害的极大可能性,就应赔全部。(因果关系)第22页/共43页 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民终字第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

    14、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复第23页/共43页事案举要:“齐玉苓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不合格,失去统招考试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统招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

    15、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第24页/共43页 齐玉苓随后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等。原告认为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侵犯了自己姓名权、受教育权。法院审理认定侵害姓名权成立;对受教育权则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此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高院做出上述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齐玉苓胜诉。第25页/共43页“宪法司法化”?

    16、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第26页/共43页“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抑或诉因寄生理论从一则批复的起落谈起 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法释200818号)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这其中,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

    17、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第27页/共43页 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2009年8月21日,黄松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

    18、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第28页/共43页“宪法司法化”在当下的境遇 某法学科研部门承接的科研项目:5.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委托的“防止宪法司法化研究”,具体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产生背景、主要观点、理由及其危害”、“防止宪法司法化的对策和建议”等三个子课题;第29页/共43页沈岿:宪法因何而美丽?“宪法第一案”存疑 最高法院宪法适用条件理论是危险的近代宪法从西方“孵化”出来伊始,其所陆续宣布的公民基本权利,矛头主要是指向可能被滥用的国家权力。宪法承认

    19、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旨在抵制国家权力的专横武断。面对抽象的、却又无处不在的巨大国家机器,弱小的个人得到了宪法的眷顾,这是宪法真正美丽之所在。第30页/共43页 美国的宪法司法理论,始终认为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宪法裁判主要涉及堕胎、种族等公民基本权利问题 德国曾经就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产生过争论,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秉持了经典理念,认为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用来解释、修正甚至创造民法规则,但绝对不能直接适用。第31页/共43页梁慧星先生认为 该冒名上学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是齐玉苓依据与济宁商校之间已经成立的教育合同所享有

    20、的债权性权益。第32页/共43页宪法“受教育权”=民事权益 从教育法和宪法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惟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才可能侵害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本案实际上是用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作为依据,解释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106条第2款),是合宪性解释,而与所谓“宪法的司法化”无关。第33页/共43页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4页/共43页其中的瑕疵 债权不可侵 如果是合

    21、同,有要约承诺吗?没收到通知书,怎么承诺?升学不同于交易,也不是合同 注意,债权性权益,但有类比性质,并不精确第35页/共43页张新宝:诉因寄生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及第120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和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将受教育权(民事权利

    22、意义上的)“寄生”于姓名权等人格权是解决问题的一条思路。第36页/共43页我们的视角 侵害客体是“债权性权益”、“姓名权”还是机会损失?若应该赔偿,赔偿范围?第37页/共43页第五节 过 错 一、过错的概念与属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二、故意(一)故意的概念与分类(二)故意的可归责性(三)故意的内容 三、过失(一)过失的概念与分类(二)过失的可归责性(三)过失的内容 (四)过失的程度第38页/共43页四、过错的判断标准 l(一)“理性人(reasonable man)”的注意程度对行为人注意程度的要求1.侵权责任法上的“理性人”2.“理性人”的注意程

    23、度 3.对于“理性人”的“一般性”之把握l(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程度的要求l(三)关于行为人的自身情况 第39页/共43页彭宇案焦点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24、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第40页/共43页公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前提:1.损害确由行为人造成;2.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第41页/共43页复习和练习关键术语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加害行为 不法性 积极加害行为 消极加害行为 损害 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近因 过错 故意 过失 理性人复习思考题 1一般侵权责任应该包括哪些构成要件?2简述加害行为的含义及基本分类。3简述两大法系主要的因果关系判断学说。4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第42页/共43页感谢您的观赏!第43页/共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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