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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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甲烷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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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Cs排放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培训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宝山区环境保护局20162016年年3 3月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解读VOCs治理工作任务要求为什么要开展VOCs治理123VOCs治理方案编制要求4VOCs治理工作任务要求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解读3培训提纲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 定义 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
2、等)卤代烃 含氮化合物 含硫化合物 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定义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VOCs是PM2.5的前体物之一PM2.5细颗粒物化学组成水溶性离子(50%-60%)有机碳/元素碳(20%-30%)元素(5%-10%)来 源SOxNOxNH3V
3、OCs颗粒物颗粒物重点污染源移动源工业源生活源气态向颗粒态化学转化VOCs是光化学烟雾的前体物之一NOxVOCsO3+p VOCs和NOx在太阳光作用下形成臭氧p 臭氧是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企业VOCs治理现状:VOCs未统一收集处理就直接排放;虽采取了VOCs控制措施,但是措施简陋,达不到减排要求;虽配备了较先进的VOCs治理设施,但管理不善,设施形同虚设。治理对象VOCs年排放量1吨以上工业企业治理目标VOCs去除率不低于90%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任务来源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
4、0132017)宝山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25号)源头治理 产业调整 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产品 工艺调整 高效涂装工艺、生产装置密闭、无溶剂工艺原辅材料替代 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制度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2000个),应按照设备
5、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要求实施。末端治理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 吸附法:颗粒活性炭、炭纤维、沸石转轮;冷凝法;燃烧法:热氧化炉、催化氧化器;其他方法:吸收法、膜法、静电法、化学氧化法、等离子法、生物法、光催化氧化、火炬等。时间节点 2016年底完成 3月份 调研确定计划 4月份 治理方案编制 6月份 治理方案专家评审 10月份 设备安装 11月份 系统调试 12月份 验收监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
6、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25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
7、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技术指南技术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第31号公告)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方案编制参考格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5465号)技术指南技术指南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和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沪环保防20142014327327号)号)适用范围:原油加工及石油
8、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2614)、化学、化学药品原药制造(药品原药制造(27102710)、合成材料()、合成材料(2650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脂制造(26512651)、合成橡胶制造()、合成橡胶制造(2652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造(26532653),类似工艺的行业参照此规程执行),类似工艺的行业参照此规程执行 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20002000个个的各类企业的各类企业VOCsVOCs泄漏排放
9、控制和环境监泄漏排放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督管理 总容积达到总容积达到500m500m3 3以上装置以上装置的计划开停工检维修过程大气污染排放控的计划开停工检维修过程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
10、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
11、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12、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13、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
14、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市医院、学校及幼托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本市在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使用。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服装干洗行业等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
15、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石油化工、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
16、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的,或者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执法重点 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未进行排污申报 环境信访矛盾激烈 不在104、195规划为工业工业用地区域内 无环保治理设施且不按期落实治理工作新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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