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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非甲烷总烃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 文档编号:5672985
  • 上传时间:2023-05-01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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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甲烷 课件
    资源描述:

    1、VOCs排放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培训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宝山区环境保护局20162016年年3 3月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解读VOCs治理工作任务要求为什么要开展VOCs治理123VOCs治理方案编制要求4VOCs治理工作任务要求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解读3培训提纲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上海市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 定义 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

    2、等)卤代烃 含氮化合物 含硫化合物 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定义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VOCs是PM2.5的前体物之一PM2.5细颗粒物化学组成水溶性离子(50%-60%)有机碳/元素碳(20%-30%)元素(5%-10%)来 源SOxNOxNH3V

    3、OCs颗粒物颗粒物重点污染源移动源工业源生活源气态向颗粒态化学转化VOCs是光化学烟雾的前体物之一NOxVOCsO3+p VOCs和NOx在太阳光作用下形成臭氧p 臭氧是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企业VOCs治理现状:VOCs未统一收集处理就直接排放;虽采取了VOCs控制措施,但是措施简陋,达不到减排要求;虽配备了较先进的VOCs治理设施,但管理不善,设施形同虚设。治理对象VOCs年排放量1吨以上工业企业治理目标VOCs去除率不低于90%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任务来源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

    4、0132017)宝山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25号)源头治理 产业调整 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产品 工艺调整 高效涂装工艺、生产装置密闭、无溶剂工艺原辅材料替代 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制度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2000个),应按照设备

    5、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要求实施。末端治理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 吸附法:颗粒活性炭、炭纤维、沸石转轮;冷凝法;燃烧法:热氧化炉、催化氧化器;其他方法:吸收法、膜法、静电法、化学氧化法、等离子法、生物法、光催化氧化、火炬等。时间节点 2016年底完成 3月份 调研确定计划 4月份 治理方案编制 6月份 治理方案专家评审 10月份 设备安装 11月份 系统调试 12月份 验收监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

    6、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25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

    7、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技术指南技术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第31号公告)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方案编制参考格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5465号)技术指南技术指南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和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沪环保防20142014327327号)号)适用范围:原油加工及石油

    8、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2614)、化学、化学药品原药制造(药品原药制造(27102710)、合成材料()、合成材料(2650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脂制造(26512651)、合成橡胶制造()、合成橡胶制造(2652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造(26532653),类似工艺的行业参照此规程执行),类似工艺的行业参照此规程执行 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20002000个个的各类企业的各类企业VOCsVOCs泄漏排放

    9、控制和环境监泄漏排放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督管理 总容积达到总容积达到500m500m3 3以上装置以上装置的计划开停工检维修过程大气污染排放控的计划开停工检维修过程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

    10、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

    11、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12、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13、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

    14、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市医院、学校及幼托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本市在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使用。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服装干洗行业等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

    15、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石油化工、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

    16、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的,或者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执法重点 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未进行排污申报 环境信访矛盾激烈 不在104、195规划为工业工业用地区域内 无环保治理设施且不按期落实治理工作新法运用

    17、 按日计罚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差别电价,停止供电 查封,扣押 双罚制 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污染环境罪移送司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实施日期实施日期 现有污染源: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4 4 大气

    18、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 1:70项 常规污染物 附录A:15项 重金属 32项 A类物质 54项 B类物质 35项 C类物质 其他物质(致癌物、有机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3项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 DB31/933-2015 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苯10.1120.5甲苯100.2403.1二甲苯200.8701.0苯系物401.6非甲烷总烃703.0(注)12010注:非甲烷总烃污染物

    19、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NMHC)3.5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3.4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4.2 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1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 米处,高度不低于1.5 米。表2 厂区内

    20、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序号污染物污染物浓度限值浓度限值1 1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NMHC(NMHC,以碳计,以碳计)10.010.04.2 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按照HJ/T 55 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监控污染物:47项4.3 工艺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设备与管线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设备与管线密封点泄

    21、漏检测与修复;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槽车和储罐之间涉及含有槽车和储罐之间涉及含有VOCsVOCs 溶剂转移控制;溶剂转移控制;原辅物料密闭管道输送;原辅物料密闭管道输送;投料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投料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废气分质、有效收集;废气分质、有效收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密闭,废气回收、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密闭,废气回收、处理;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修补制度,记录存档,至少三年。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修补制度,记录存档,至少三年。4.44.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4

    22、.4.14.4.1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相应实测浓度和排放速率(或去除效率)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4.4.24.4.2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实现达标排放。4.4.34.4.3 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4.4.44.4.4 企业应按照附录D 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D 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三年。4.4.54.4.5 根据环境保护工

    23、作的要求,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集中的区域,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应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其边界设置监控点。5 5 监测要求监测要求5.1 5.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5.1.15.1.1 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5.1.2 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24、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源监测点设置应满足附录C 的技术要求。5.4 5.4 在线监测在线监测5.4.15.4.1 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 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5465号)5.4.25.4.2 单一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0 kg/h 或者初始非甲烷总烃排放量10Kg/h 时,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并满足国家或地方固定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

    25、关法规执行。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最新在线监测政策要求,则按最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录附录 D D 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D.1D.1 所有含VOCs 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D.2D.2 含有VOCs 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 含量、VOCs 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D.3D.3 记录

    26、含VOCs 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用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附录附录 D D 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D.4D.4 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应该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进出口温度,除此之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1 1)洗涤吸收装置,还应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 值、排放总量等。(2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3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4 4)热力燃烧装置,应该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

    27、。(5 5)催化氧化装置,应该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6 6)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收费时段收费时段第一阶段(第一阶段(2015年年10月月1日起)日起)第二阶段(第二阶段(2016年年7月月1日起)日起)第三阶段(第三阶段(2017年年1月月1日起)日起)试点行业试点行业石油化工、包装包装印刷印刷,本市增加涂料油墨制造、船舶制造和汽车制造增加炼焦、工业涂装和工业涂布,有机化工,印刷覆盖印刷覆盖至印刷全行业至印刷全行业增加医药制造、家具制造、电子产品、橡胶制品、木材加工、化学纤维、农药制造等行

    28、业,基本覆盖全部重点行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10元/千克15元/千克20元/千克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奖惩机制 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对列入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排污者实施差别化收费。u 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u 限制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资金扶持资金扶持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

    29、)补贴标准补贴标准 u一般企业一般企业 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 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u重点企业重点企业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套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单个企业各类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费用由市级承担补贴申请条件补贴申请条件(1)LDAR项目:应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

    30、27号)要求,实施完成设备标识、检测、泄漏标识、修复、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2)末端治理项目:应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非甲烷总烃去除率不低于90%;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3)VOCs在线监测项目:应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监测因子应包括非甲烷总烃及与排放量相关的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风量、温度、湿度等),具有规范的质控质保措施和数据传输功能,并具备连续90天正常运行台账记录;按照污染源管理

    31、的要求,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区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结果在企业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4)申请定额补贴其他一般企业应实施完成末端治理项目,以及按照“沪环保防2014327号文”要求实施完成LDAR,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补贴申请程序补贴申请程序(一)计划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环保部门。(二)市、区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沪环保防2014118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技术评审,并对其他企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三)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

    32、后,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密封点泄漏浓度进行抽测,同时对非甲烷总烃去除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风量以及污染物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测。256家重点企业的检测费用在市环保局部门预算中安排。1744家一般企业的检测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先行垫付,检测合格后由市环保局或区县财政支付给项目实施企业,因检测结果未符合相关要求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承担。(四)项目经检测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企业可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县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VOCs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和以下相关材料:(1)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

    33、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2)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五)区县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申请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审定。(六)市环保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定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七)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八)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其中,256家重点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1744家一般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方案编制参考格式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方案编制参考格式企业概况产品产量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与排放控制现状治理方案减排效果预估VOCsVOCs治理方案编制要求治理方案编制要求3 3月底上报月底上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计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计划 联系人:宝山区环保局 污控科 联系电话:56692118*839 传真:56692118*836 地址:密山路2号208室 邮编:201999 VOCsVOCs治理方案编制要求治理方案编制要求组织结构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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