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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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
2、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车行道路一般为9米,人行道路一般为2-4米左右。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10-14米,车行道路一般为7-
3、9米,道路宽度大于12米时,可考虑设人行道,人行道路一般为1.5-2米左右。组团(级)路为居住小区内部的主要道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8-10米,车行道路一般为5-7米。宅间小路指一直通到住宅单元入口或住户的道路,它起着连着住宅单元,连接居住组团道路的作用。居住区级道路居住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级道路居住宅间级道路公共绿地(R04)(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其它用地(E)(E)规划
4、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用地界限;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H-H1)/D。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或大寒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大寒日+大寒日,是二十四节气中的最后一个节气,它与小寒节
5、气一样,都是反映天气寒冷程度的节气。时间在每年的1月20日左右。每年1月20日前后太阳到达黄经300时为大寒。冬至日+冬至,是中国农历中一个重要的节气冬,时间在每年的公历12月21日至23日之间。冬至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因此会被相关部门定为测量日照标准的参照日期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人口净密度每
6、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m)的比值表示。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
7、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联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绿化覆
8、盖率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建筑基地面积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小区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一般情况下,计容面积小于等于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得房率+得房率是指套内
9、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面积之比。+套内建筑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高程+以大地水准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土石方平衡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平衡。防护工程防止用地受自然危害或人为活动影响造成土体破坏而设置的保护性工程.如护坡、挡土墙、堤坝等。护坡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如土质或砌筑型等护坡工程。挡土墙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坍塌而砌筑的墙体。平坡式用地经改造成为平缓斜坡的规划地面形式台阶式用地经改造成为阶梯式的规划地面形式。混合式用地经改造成平坡和台阶相结合的规划地面
10、形式。场地平整使用地达到建设工程所需的平整要求的工程处理过程。坡比值两控制点间垂直高差与其水平距离的比值。规划理论设计要点一、一、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二、二、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三、基地总平面三、基地总平面四、竖向设计四、竖向设计五、道路及停车场五、道路及停车场六、管线综合六、管线综合+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2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11、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便的居住环境;+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 3)精心设置建
12、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 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6 6)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7 7)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
13、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
14、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
15、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5)建筑物主要出
16、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一、一般规定+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 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2、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 应建设发展的需要。+3、基地 总平 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 围环境、地域文 化 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4、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5、基地
17、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 生、安全等规范要求。+6、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7、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8、居住区总平面设计+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工程竖 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2)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3)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4)居住区配套的幼儿 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 市
18、交通干道,和住 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5)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以利于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的开放空间与城市设计融合,便于使用、经营及管理。+6)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7)居住区内应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可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9、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 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2)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分区明确、合理组 织人、车交通流线。+二、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1、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用地界限;+道路红线:
19、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城市道路路幅(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界限;+绿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紫线: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 限;+黄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2、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线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3、临街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排风口、
20、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地 下建 筑 物及 附属设施(包括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4、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 板)的0.7倍,为保证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m。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需考虑开挖时的施工设备用地及地下管网铺设最小不得小于3m。+5、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6、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设置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
21、3.6m,步行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m,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m0.2m。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见 图2.2.6。+7、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8、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9、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
22、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三、建筑高度计算及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
2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计算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1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1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四、建筑间距+1、总平面设计中,建筑间距应符合
24、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生、防视线干扰、防噪声等有关规定。+2、日照间距+1)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所在气候分区日照间距系数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如所在地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照间距系数,则可按当地规定执行。+2)居住建筑间距除以日照系数控制间距外还应以日影图进行检验。但不宜仅依靠日影图确定建筑间距,以免建筑间距过小影响建筑通风、场地道路、环境绿化以及管线布置的合理性。+3)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4.2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lh标准。+住宅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2.4.3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江苏省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
25、数江苏省建筑间距和最小间距图示 江苏省日照间距系数+4、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对建筑挑檐宽度及坡屋面不同坡度对日照的遮挡应按各地规定执行。+5、进行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室外地坪高程变化对建筑计算高度的影响,计算方法见图2.4.5。+6、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是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即指卧室、起居室的使用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宿舍、半数以上 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的日照标准。+7、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非居住建筑时,住宅间距计算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8、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 h的标准。+2)小学、中学:教学建筑中普通教室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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