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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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学校 权利 义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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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5-112023-5-12一、学校的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023-5-13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2、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2023-5-14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2.学学校法人校法人的特点:的特点:公益性公益性 学校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性组织 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
3、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23-5-15办学自主性。办学自主性。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使学校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按照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学校学校的活动要符的活动要符合公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共利益的要求。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4、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2023-5-16财产独立性财产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3)校办产业以其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得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财产为校办产业提供担保。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023-5-174.4.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
5、条件是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对学校法人的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023-5-18二、几种主要的学校法人法律问题(一)学校起诉家长不送子女入学问题 江西瑞金郊区的张氏夫妇在镇里开了个副食批发店生意红火。由于缺少人手,张把目光投到正念初一的儿子和念初二的女儿身上。心想,两个孩子成绩不怎么样,识几个字未必就能发家致富。于是,在他的安排下,两个孩子辍学在家帮父母打理生意。张家两子女辍学经商后,学校多次派领导、教师去张家做思想工作,要求张氏夫妇让子女回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6、。张氏夫妇却置若罔闻。学校只得把情况反映到镇政府。镇政府也派人对张家做工作,要求张氏夫妇把子女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此张氏夫妇仍未加以理睬。1997年2月,在多方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氏夫妇履行义务,让子女完成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是否有权起诉未送女子入学的家长?学校是否有权起诉未送女子入学的家长?2023-5-19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8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
7、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学校无权起诉家长。学校无权起诉家长。2023-5-110问题:1.谁有起诉权?2.如果家长违法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怎么办?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2023-5-111(二)学校招
8、生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上大学的资格?学校是否具有自主招生的权利?高校择优录取的做法。学校的自主招生权是否可以联受任何限制?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2023-5-112三三.与学校相关的几种法律关系与学校相关的几种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一)学校与政府。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不对等的;行政关系根据其发生的领域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在公立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与政府之间属于内部行政关系。
9、政府对学校具有普遍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处于内部程序之中,不受法律的规范。政府对学校的处分措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学校只能服从,不能提出复议或诉讼,2023-5-113 外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在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后,政府和公立学校之间构成外部行政关系。学校和政府的几种法律关系: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政府依职权进行的,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为基础对学校科以义务的行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在法律规定政府对学校可以行使管理或监督权的领域,政府运用非强制性的指导、鼓励、建议、劝告、说服等方式使学校同意或接受政
10、府意图的关系。2023-5-11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与学校相互协商而签定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非强制性管理。监督关系:监督关系:法律监督(政府对学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专业监督(对学校课程和教学的监督)勤务监督(对中小学教师的人事管理)。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2023-5-115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 17日,学校的体育老师上课时按照要求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并向学生强调了注意事项。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
11、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原告顾称:自己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应该赔偿相应损失;扬晨是自己受伤的直接致害人,也应承担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学校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有人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法律有人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责任?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二)学校与学生。(二)学校与学生。2023-5-116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1 1学校的责任问题
12、学校的责任问题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父母将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理由:(1)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2023-5-117 学校应承担有限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有限监护责任 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
13、监护人,学生进入学校,监护人未变;学校承担有限监护职责。所谓“有限监护”,一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即在学校控制的范围内;二是指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即指“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身体健康”,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不计在内。学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责任责任 理由: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学校不具备实际监护能力;学校监护需要昂贵的成本,国家财力难以支撑。2023-5-118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具有监护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具有监护关系?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理由如下: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理由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
14、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2023-5-119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与保护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1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23-5-120案例:2004年5月20日深夜,某中学高中生张某在学校寝室自缢身亡。事后,主管机关和该校对该生的死因进行调查。经多方了解,张某家住农村,其兄已考上大学。由于面临高考,张某学习成绩不好,认为自己考不上大学就无颜面对父母,其自杀是由于思想负担过重造成的。对张某在学校自杀身亡其家长不服,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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