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对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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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 增值税 改革 培训 对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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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政策文件u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把握前提条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案例 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
2、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1、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
3、、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补开发票 前提条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降低增值税税率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
4、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申报表相关变化农产品扣除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调整0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5、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
6、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17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1、征退一致(即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的):原适用16%税
7、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征退不一致(即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不调整。基本原则:企业出口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税率16%(10%)的货物劳务、服务:1、适用免退税办法:购进时已按调整前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前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已按调整后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后13%(9%)的退税率退税。2、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继续按照调
8、整前16%(10%)的退税率退税。1、报关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增设8%退税率设置3个月过渡期退税率的执行时间针 对 适 用 税 率9%的退税物品,增加了8%的退税率;其他退税物 品,仍 维 持11%的退税率。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停止执行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停
9、止执行此前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214号公告的规定 按照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10、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进行了细化规定。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15号公告相应废止。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因此,在14号公告中,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延续。具体来讲,就是两项:1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2 2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
11、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注意: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2.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02010403STEP最基本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为:(票价+燃 油 附 加 费)(1+9%)9%;注明旅客身份信
12、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1+3%)3%;抵扣凭证1、国内旅客运输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下环节不存在进项抵扣。2、注明身份信息除了增值税发票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手写无效。3、不计民航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基金,不计入航空公司的销售收入。6、注意开票日期2019年4月1日起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相关发票才可以抵扣。5、可以抵扣的人员属于本单位的用工人员。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抵扣。4、须符合抵扣规定需要符合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
13、损失等情形的不抵扣等。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问题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申报表相关变化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一)适用范围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
14、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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