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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立法学教程》课件(第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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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学教程 立法 教程 课件 第三
    资源描述:

    1、1第三编 立 法 技 术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立法技术总论立法技术总论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立法预测、规划和决策立法预测、规划和决策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法案起草法案起草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法的构造法的构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立法的完善立法的完善2第十六章 立法技术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何谓立法技术何谓立法技术第二节第二节 立法技术与立法、立法技术与立法、法制和社会发展法制和社会发展第三节第三节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第四节第四节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法的结构营造技术3第一节 何谓立法

    2、技术一、一、立法技术界说立法技术界说二、二、正确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正确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4一、立法技术界说n立法技术的概念立法技术的概念n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n立法技术的基本特征立法技术的基本特征5二、正确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n立法技术的范围不是大得无边,不是所有立法活立法技术的范围不是大得无边,不是所有立法活动规则都属于立法技术范围,立法技术与立法活动规则都属于立法技术范围,立法技术与立法活动规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动规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n法的构造技术无疑是立法技术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的构造技术无疑是立法技术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立法技术绝不

    3、仅仅限于营造法的结构这一个方但立法技术绝不仅仅限于营造法的结构这一个方面,在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绝大多数环节上都有面,在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绝大多数环节上都有技术问题。技术问题。6第二节 立法技术与立法、法制和社会发展一、一、现代社会与立法技术现代社会与立法技术二、二、法制系统与立法技术法制系统与立法技术三、三、立法运作与立法技术立法运作与立法技术四、四、应当重视研究立法技术应当重视研究立法技术7二、法制系统与立法技术n现代法治社会,以法治或法制的现代化为基本表现代法治社会,以法治或法制的现代化为基本表征。这个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的、基本的前提性环征。这个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的、基本的前提性环节,无疑是健

    4、全立法,实现立法的现代化。而要节,无疑是健全立法,实现立法的现代化。而要实现立法的现代化,不能不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实现立法的现代化,不能不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一)立法与立法技术(二)法的实施与立法技术8第三节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一、一、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和种类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和种类二、二、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9一、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和种类(一)(一)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二)(二)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宏观、中观、微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宏观、中观、微观形态观形态(三)(三)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纵向、横向之分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纵向、横向之分10

    5、二、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n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从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从运筹学的角度看,主要在于解决以下问题:运筹学的角度看,主要在于解决以下问题:1.立法中的资源分配问题。2.立法中的序列安排问题。3.立法中的路线运行问题。4.立法中的更新替换问题。11二、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5.立法中的库存控制问题。6.立法中的排队改善问题。7.立法中的信息搜索问题。8.立法中的对策确定问题。12第四节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一、一、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研究状况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研究状况二、二、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13一、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

    6、术的研究状况1.1.法案起草总论。法案起草总论。2.2.各国法案起草及其比较。各国法案起草及其比较。3.3.中央与地方的法案起草。中央与地方的法案起草。4.4.各种立法主体的法案起草。各种立法主体的法案起草。14一、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研究状况5.5.法案起草的基本问题。法案起草的基本问题。6.6.法案起草的操作问题。法案起草的操作问题。7.7.法的语言及其运用。法的语言及其运用。8.8.其他法案起草问题。其他法案起草问题。15二、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1.1.法的总体框架设计技术。法的总体框架设计技术。2.2.法的基本品格设定技术。法的基本品格设定技术。3.3.法的名称构造技术。法的名

    7、称构造技术。4.4.法的规范构造技术。法的规范构造技术。16二、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5.5.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技术。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技术。6.6.具体结构技术。具体结构技术。7.7.法的语言表述技术。法的语言表述技术。8.8.有关常用字、词的使用技术。有关常用字、词的使用技术。17第十七章 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的一般方法立法的一般方法第二节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策略立法的基本策略第三节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其他要求立法技术的其他要求18第一节 立法的一般方法一、一、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二、二、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三、

    8、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四、四、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五、五、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六、六、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19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策略一、一、关于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关于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二、二、关于立法的协调性关于立法的协调性三、三、关于立法的可行性关于立法的可行性四、四、关于立法的完备关于立法的完备20一、关于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一)(一)超前立法超前立法(二)(二)滞后立法滞后立法(三)(三)同步立法同步立法21二、关于立法的协调性 立法要协调,包括内部协

    9、调和外部协立法要协调,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指立法本身要有协调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指立法本身要有协调性,后者指立法要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调性,后者指立法要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协调。系相协调。22三、关于立法的可行性第一,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所接受。第一,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所接受。第二,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所实行。第二,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所实行。第三,所立之法要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第三,所立之法要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第四,所立之法要与国情、地情、民情相吻合。第四,所立之法要与国情、地情、民情相吻合。23四、关于立法的完备n内容主要包括:内容主要包括:(1 1)立法体制和整个立法制度的

    10、完备;立法体制和整个立法制度的完备;(2 2)立法过程的完备;立法过程的完备;(3 3)法的形式的完备;法的形式的完备;(4 4)法的体系的完备;法的体系的完备;(5 5)法典或单行法的完备;法典或单行法的完备;(6 6)法律规范的完备;法律规范的完备;(7 7)其他立法技术的完备;其他立法技术的完备;(8 8)立法原理原则的完备。立法原理原则的完备。24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其他要求一、一、立法要有科学、严肃、慎重的态度立法要有科学、严肃、慎重的态度二、二、立法要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立法要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三、三、立法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立法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25三、立法要正

    11、确认识和 处理其他有关问题n立法者在立法中,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诸如下列立法者在立法中,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诸如下列这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一)(一)要正确看待要正确看待“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法的方法(二)(二)关于先关于先“零售零售”后后“整售整售”(三)(三)关于制定关于制定“试行法试行法”和和“暂行法暂行法”26第十八章 立法预测、规划和决策第一节 立法预测第二节 立法规划第三节 立法决策27第一节 立法预测一、立法预测的含义、任务和作用二、立法预测的分类三、立法预测的原则四、立法预测的条件和步骤28一、立法预测的含义、任务和作用(一)立法预测的含义和任务(二)立法预测的

    12、作用29二、立法预测的分类n立法预测有多种类别,立法者应当根据一定目的选择适当类别的立法预测。(一)短期预测、中期预测、长期预测(二)全国性预测与地方性预测(三)宏观预测与微观预测(四)其他立法预测30三、立法预测的原则n开展立法预测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二)合宪性原则(三)系统性原则(四)效果性原则31四、立法预测的条件和步骤(一)立法预测的条件(二)立法预测的步骤 一是作出立法预测的决策。二是落实立法预测的班子。三是确定立法预测的目标。32四、立法预测的条件和步骤 四是选定立法预测的类别。五是选择立法预测的方法。六是正式进行预测。七是将立法预测报告及时转送立法决策方面

    13、。33第二节 立法规划一、立法规划的含义、性质和特征二、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建议、政策三、立法规划的功能四、立法规划的分类五、立法规划的原则六、立法规划的编制权限、程序和实施保障34一、立法规划的含义、性质和特征(一)立法规划的含义和准法性质n立法规划,是有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二)立法规划的特征35二、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建议、政策(一)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二)立法规划和立法建议(三)立法规划和立法政策36三、立法规划的功能(一)协调立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帮助构建完备的法的体系和法制体系(三

    14、)指明道路、促使做好立法工作、使立法臻于科学化37四、立法规划的分类(一)议会立法规划和政府立法规划(二)综合性立法规划和专门立法规划(三)短期、中期、长期立法规划38五、立法规划的原则(一)立法规划的法治原则(二)立法规划的可行原则(三)立法规划的科学原则39六、立法规划的编制权限、程序和实施保障(一)立法规划编制权的归属(二)立法规划权的行使程序(三)编制立法规划的操作规程(四)立法规划的实施保障40第三节 立法决策一、立法决策的含义、特征和价值二、立法决策体制、体系和理论基础三、立法决策的分类四、立法决策的原则五、立法决策的步骤41一、立法决策的含义、特征和价值(一)立法决策释义 立法决

    15、策,是立法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立法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某种决定的行为。42一、立法决策的含义、特征和价值n特征:第一,立法决策的主体是立法主体,主要包括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和这些机关的负责者。第二,立法决策要根据法定职权作出。第三,立法决策是一种具有实在性、旨在解决立法实际问题的行为。第四,立法决策是就立法实际问题作出对策性决定的行为 第五,立法决策是就立法问题作出价值判断和决定取舍的行为。(二)立法决策的价值43二、立法决策体制、体系和理论基础(一)立法决策体制(二)立法决策体系(三)立法决策的理论基础44三、立法决策的分类(一)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二)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三)常规决策

    16、和非常规决策45四、立法决策的原则(一)尊重法定制度原则(二)注重综合作用原则(二)重视集体智慧原则(三)择优决策原则(四)信息准确原则46五、立法决策的步骤(一)发现和提出问题(二)确定解决问题的目标(三)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四)作出抉择和定夺(五)完善决策47第十九章 法案起草第一节 法案和法案起草第二节 法案起草人第三节 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第四节 委托起草和合作起草48第一节 法案和法案起草一、法案、议案、立法议案、法的草案二、法案起草的含义和意义三、中国法案起草中存在的问题49一、法案、议案、立法议案、法的草案(一)法案界说(二)法案和议案、立法议案(三)法案和法的草案50二、法案起

    17、草的含义和意义(一)法案起草的含义 法案起草,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动)议的法案形诸于文字的活动。(二)法案起草的意义51第二节 法案起草人一、法案起草主体和法案起草人二、法案起草人的任务和难题三、法案起草人的条件52一、法案起草主体和法案起草人n法案起草主体,是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议的规范性法文件的议事原型形诸于文字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的总称。n法案起草主体,主要由法案起草机关、起草班子、起草人组成。53一、法案起草主体和法案起草人n法案起草人只是法案起草主体的一个方面,但却不是一般的方面,而是特别重要的方面。因为:其一,构成法案起草主体的另两

    18、个方面的法案起草机关和起草班子,也都主要由起草人构成。其二,具体完成法案起草工作的,是承担起草任务的具体起草人。其三,法案起草工作状况如何,法案的质量以至于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系于法案起草人的素质、状况。54二、法案起草人的任务和难题(一)法案起草人的任务(二)作为难题解决者的法案起草人55三、法案起草人的条件n法案起草既然有很大难度,作为称职的法案起草人,就需要具备必要条件。n法案起草人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职业起草人。一类是半职业起草人。一类是非职业起草人。56三、法案起草人的条件n无论是职业法案起草人还是半职业法案起草人,除了要各自具备上述条件外,都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他们能确

    19、保法案可以正确地反映决策者、提案者(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第二,他们能正确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难题和情况,或是能就所出现的难题和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理对策供决策者参考。57三、法案起草人的条件 第三,他们懂得立法的一般方法,立法的基本条件,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懂得立法要有严肃、慎重的态度以及立法要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并善于把握、运用和坚持。第四,他们对法治、法制、立法和法案起草有正确的理解和必要的兴趣,善于运用法案起草的方式来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58三、法案起草人的条件 第五,他们精通宪法,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各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立法职责所在,了解所起草

    20、的法案涉及和哪些主体、方面的关系并善于协调处理。第六,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很高的文字修养,能理解和把握法的语言的性质和特征,能熟练地运用法的语言来清楚地、确切地表述各种规范和立法原则、立法精神;能科学地构造法案框架、科学地安排这个框架中的各种要素或部件。59三、法案起草人的条件 第七,他们善于学习,有较高的悟性,能对事物作精微细密的分析和洞察,能全面、系统地考虑问题并能抓住要领或矛盾的焦点采取恰当的对策。第八,他们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高,能和同事较好地共事,能倾听他们的建议乃至批评,并汲取其中有益的东西,能吃苦耐劳,在立法任务繁重时能不辞辛劳甚至昼夜兼程地完成法案起草任务。6

    21、0第三节 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一、中国法案起草过程和步骤的特色二、作出法案起草决策三、确定法案起草机关四、组织法案起草班子五、明确立法意图61第三节 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六、进行调查研究七、搭架子和拟出法案提纲八、正式起草法案九、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协调论证十、反复审查和修改法案草稿十一、形成法案正式稿62一、中国法案起草过程和步骤的特色n西方许多国家法案起草分为五个步骤:(1)起草者努力理解起草指令和有关背景情况。(2)起草者分析起草指令的要求并作相关调查研究。(3)起草者设计起草方案,拟出草案纲要。(4)起草者进行起草和反复修改。(5)请有关方面检查、修正、润色,形成一个可以获得指令者认可

    22、的草案。63一、中国法案起草过程和步骤的特色n在中国,法案起草过程则可以分十个步骤:(1)作出法案起草的决策。(2)确定起草机关。(3)组织起草班子。(4)明确立法意图。(5)进行调查研究。(6)搭架子和拟出法案提纲。(7)正式起草法案。64一、中国法案起草过程和步骤的特色(8)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协调论证。(9)反复审查和修改。(10)形成法案正式稿。n这十个步骤是个整体。另外,如果决策机关的决策有了变化,或由于形势发生某种变化,从后一个步骤回到已经过的步骤来重新做已做过的事情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甚或还时有中断法案起草或延长起草过程的情况发生。65二、作出法案起草决策 法案起草的决策根据主

    23、要应当是:(1)法定职权和职责。(2)法定要求(如宪法中关于要以某项法律调整某一事项的规定)。(3)国家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4)立法规划的规定。(5)上级有权机关的要求。(6)有关方面的立法创议、立法建议。(7)自身认为需要起草某项法案。(8)当时形势的客观需要。66三、确定法案起草机关n在中国立法实践中,现已大体形成这样的通例:(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案。(2)其他法律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案,大多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再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形成法案。(3)行政法规,有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法案,大多则由国务院有关

    24、部门起草法案。67三、确定法案起草机关(4)地方性法规有的由有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案,大多则由有权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案。(5)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案起草,一般也都有或正在逐渐形成相对确定的主体。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案起草机构进行。68四、组织法案起草班子n法案起草班子的成员构成应当全面,一般应当包括:()可以起决策作用或可以代表决策者的人员,以保证法案起草工作有理想的效率。()有较高水平的立法工作者。()有较高水平的立法研究专家、学者。()通晓与该项法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5、及其他规范性法文件者。()精通法案所要解决的专业或技术问题方面的专家。()与法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有重要关联的领域、方面或单位的人员。()相关法学专家、学者。()其他必要人员。69五、明确立法意图n通常包括四项内容:(1)立法背景。这项内容使起草人明了法案打算解决的问题和事项。(2)立法的基本目的。这项内容使起草人对法案的“精神”即意图没有疑问。(3)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方法。这项内容为起草人提供一幅关于该项立法在实践中应当怎样进行的图案。(4)指令者所有已知的有关事宜和困难。70六、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法案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是什么,可以有几套解决方案,最佳方案是什么。()弄清与法案相关的宪法

    26、规定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法案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否与它们相抵触或不一致;如果是,如何解决。()弄清法案起草的背景及其对法案起草的影响,以便消除或避免消极影响。71六、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法案起草将涉及哪些关系,如何加以协调。()弄清与法案起草相关的可以借鉴的经验有哪些。()弄清法案审议、表决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在法案起草之际便未雨绸缪,以便法案得以顺利通过;弄清法案通过成为法以后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在法案起草时即消除这种潜在的障碍。72七、搭架子和拟出法案提纲n搭架子,就是精心构思法案从哪几方面写,写几大部分,每个大部分里又写几个小部分;整个法案和各大部分的

    27、基本原则、精神或总的论点是什么。n拟提纲,就是把经过构思搭成的法案的骨架勾画出来。提纲的粗细依法案的性质和规模而定,通常是越具体越好。n搭架子和拟提纲也可以用构思和提出各部分所要解决问题的方式来进行。73八、正式起草法案n正式起草法案,主要是完成下列工作:()确定法的结构的类型。()确定法的名称。()拟就法的规范和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法的总则、分则、附则和卷、编、章、节、条、款、项、目。(5)运用立法语言。74九、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协调论证n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因法案的性质、特点定夺。一般包括:()法案决策者。()与法案有利益关系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和教学、研究机构。75十

    28、、反复审查和修改法案草稿n审查法案草稿,主要是审查:()法案草稿是否正确反映了立法意图。()法案草稿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法案草稿的内容是否可行。()法案草稿的结构和内容安排是否科学、协调,语言、语调、文字是否合乎要求。()法案草稿有无明显的或内在的矛盾、漏洞。76十一、形成法案正式稿n定稿的前提条件是:起草人、起草班子认为稿子已经成熟;起草机关对稿子已经满意,或是虽不甚满意,但稿子已达到目前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法案决策者对法案已作认可。n定稿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通常是:首先由起草班子提出定稿的要求,要求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然后由起草机关提出定稿的建议并报法案决策

    29、者定夺;最后由决策者作出定稿的决定。定稿决定作出后,法案的正式稿便告形成。77第四节 委托起草和合作起草 一、采行委托起草方略(一)委托起草法案释义 委托起草法案,指立法主体或立法起草机关,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或人员,担当和完成草拟提交有关主体审议的规范性法文件的任务。(二)委托起草法案的方法和制度 二、合作起草法案78第二十章 法的构造第一节 法的结构的要件和类型第二节 法的名称第三节 法的内容第四节 目录、标题、序言、括号和附录第五节 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第六节 立法语言文字79第一节 法的结构的要件和类型一、法的结构的要件二、法的结构的类型80一、法的结构的要件n构成法的整体的各

    30、个部分,称为法的结构的要件。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三方面要件:一是法的名称。二是法的内容。其中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三是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81二、法的结构的类型n简单的法的结构要件n复杂的法的结构要件n介于间单和复杂两种发的结构之间的一般法的结构要件82第二节 法的名称一、法的名称的意义二、中国法的名称中的问题三、中国法的名称的改革83二、中国法的名称中的问题 第一,法的名称过多、过杂。第二,许多效力等级有很大差别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同类名称,从它们的名称上看不出效力等级差别。第三,许多法的效力等级相同或类似,但名称有很大差异,难以从名称上判断它们的效力等级。84二、中国法的名称

    31、中的问题 第四,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从其名称来看,很难看出制定它们的主体以及它们的效力等级。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有名称过长或过短的情况。85三、中国法的名称的改革(一)将全国法的名称简化为九种(二)从有关法中取消条例这一名称(三)统一中国法的名称的格式(四)在法的名称中使用简称方法86第三节 法的内容一、法的规范性内容二、法的非规范性内容87一、法的规范性内容n法律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结构,特别需要完善法律规范。(一)应当使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二)应当使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肯定性(三)应当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具有完整性88二、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一)关于效力

    32、等级的内容(二)关于时间效力的内容(三)关于其他非规范性内容89第四节 目录、标题、序言、括号和附录一、目录二、标题三、序言四、括号五、附录90一、目录n设置目录有必要注意:1.要以与人方便为基本要求。法是要给各种人看的。2.目录的详略要适当。3.级别、类别相同且规模大体相似的法,其目录设置应当协调、一致。4.目录中的各层次标题后面,应当统一以括号形式注明从第几条到第几条,并注明在法或法的汇编中的页次,给查阅法的人提供更多的便利。91二、标题n为完善法的结构中标题这一要素,法案起草人、法案审查和审议者应当注意:1.以确切反映法的整体中各有关组成部分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为基本要求,使读者能通过标

    33、题,较为便利、准确地把握法的各有关组成部分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2.应当借鉴别国或境外的立法经验,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也对法的条文设置标题。92二、标题 3.标题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长短应当适度,应当尽量简洁、明了;标题的字体和条文内容的字体之间,各级别的标题的字体之间,应当有区别;标题中间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后面则不能使用标点符号。4.同一个法中各同级标题之间应当尽可能在结构、文字风格以及其他方面相协调。同一级别、同一类别的法中的标题,亦应当尽可能相协调。5.对法的内容作修改、补充时,被修改、补充部分的原标题如不适合新的内容,也应当改动相应部分的标题。93三、序言n序言是法的正文前一

    34、部分叙述性或论述性文字。n同目录一样,序言不是全部法都具有的。n各国立法实践表明,法的序言的内容一般都是说明立法的原因、目的和根据,有的还指出立法的任务、法的性质或基本内容。篇幅较长的序言,还阐述、概括诸如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等。n关于序言的性质和作用。94四、括号n括号在法的结构中是个既不可缺少又必须慎用的符号。n所谓不可缺少,是指在法的名称下方一般必须设置括号。n所谓必须慎用,是指在法的正文中除了用于条文标题之外,一般情况下不能用括号形式。95五、附录n附录是部分法的本文后附加的有关资料的总称。附录也称附件。n附录是法的附加部分而不是法的本文的组成部分。是由立法主体经过选择附加

    35、在法的本文之后的,因而它也是法的整体的组成部分,也有法的效力,可以或应当作执法、司法、守法的根据或参考。n附录不是所有法所必具的。96第五节 卷、编、章、节、条、款、项、目一、卷、编二、章、节三、条、款四、项、目97一、卷、编n在法的结构中设置卷和编应当注意这样几点:1.卷一般应当设置于特别重大、篇幅很长的法典中。2.对中国现行一些级别相等的重大的法典,在结构安排上应当尽量协调一致。3.除全国人大所制定的重大的、且篇幅长的法典应当统一在其结构中设编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重大的、篇幅长的法律中,也应当设编。4.在设卷的法的结构中,卷以下的编应当采用统一序号排列。98二、章、节(一)章n运用章

    36、这个要件构造法,应当注意:第一,章的使用频率仅次于条和款。具有中等篇幅的法都可以或应当分章排列、构成。第二,每章应当列有标题。第三,法的结构中无论是否有卷、编的设置,整个法中的所有的章均应当按统一的序数连贯排列。第四,同一个法中各章的长短应当根据各章的内容确定,可以大体一致,也可以有一定差别。99二、章、节(二)节n节是法的结构中低于章并隶属于章的一个要件。n节只能在设有章的法的结构中存在,但并非所有设章的法中都必须设节。100三、条、款(一)条n条是构成法的整体的最重要、最常用的单位或要件。n每个条文的内容,在法的整体中都应当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n条文的内在顺序安排应当以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

    37、顺序排列。101三、条、款(二)款n款是法的结构中在重要性和使用频率上仅次于条的要件。n款是条文之下、隶属于条文的一种法的结构要件。当一个条文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示时,便需要运用款这一要件。102四、项、目n项是法的结构中包含于款之中、隶属于款的一种要件。n目则是包含于项之中、隶属于项的一种要件。103第六节 立法语言文字一、立法语言释义二、立法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作用三、立法语言文字规则104二、立法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作用(一)立法语言文字的地位(二)立法语言文字的作用105三、立法语言文字规则(一)明确、肯定(二)通俗、简洁(三)严谨、规范106第二十一章 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第一节 法

    38、的总则第二节 法的分则第三节 法的附则107第一节 法的总则一、总则的含义和地位二、总则的内容三、总则的形式四、总则的写法108一、总则的含义和地位n法的总则,是对法具有统领地位,在法的结构中与分则、附则等对应的法的条文的总称。n总则的基本特征。109二、总则的内容n(1)立法目的;(2)立法根据;(3)法的原则;(4)有关法定制度或基本法定制度;(5)法的效力;(6)法的适用。n构造总则应当注意的事项。110三、总则的形式n法的总则并非都以“总则”二字为标题在法中明确地表现出来,总则有明示总则与非明示总则的区分。n明示总则一般出现在有一定规模、设有“章”的法的结构中。n非明示总则也即无标题总

    39、则,一般出现在简单的法的结构中,或出现在不设“章”的法的结构中。111四、总则的写法(一)立法目的(二)立法根据(三)法的原则(四)有关法定制度或基本法定制度(五)法的效力(六)法的适用112第二节 法的分则一、分则的含义和地位二、分则的内容三、分则的形式四、分则的写法113一、分则的含义和地位n法的分则,就是法的整体中与总则相对应的,使总则内容得以具体化的法的条文的总称。n法的分则在法的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没有分则,总则不能得以具体化。114二、分则的内容n分则的内容依不同的法而有不同特色。然而抓住各种分则的共性,可以看到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从分则与总则的关联的角度看,分则的内

    40、容主要是立法目的、根据、法的原则、基本法定制度及其他有关总则内容的具体化。115二、分则的内容 2.从分则作为对社会关系实行调整的法的实体内容看,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有关主体、客体、行为、事件、结果加以具体规定。3.从分则作为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的后果的主要载体看,它以系统地、具体地规定一定的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为内容,以系统地、具体地规定行使这些权利或职权、履行这些义务或职责的法的保障为内容,以系统地、具体地规定由于行使或侵犯权利或职权、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或职责所引出的法的结果为内容。116三、分则的形式n法的分则也有明示与非明示的区分。117四、分则的写法(一)体系和内容要完整(二)内容规定

    41、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118第三节 法的附则一、附则的含义和地位二、附则的内容三、附则的形式四、附则的写法119一、附则的含义和地位n法的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n附则虽然是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存在于法的整体中,其地位却不可忽视。因为:其一,附则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它的存在对总则和分则的有效实施有重要意义。其二,附则未必是所有的法都需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一般说绝大多数法都需要有附则内容存在。120二、附则的内容 ()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关于解释权的授权规定。()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关于制定变通或补

    42、充规定的授权规定。()关于宣告有关法或法的规定失效或废止的规定。()关于施行问题的规定。除这几方面内容外,有的法的附则中还可以有别的内容。当然,有的法的附则中,也可以未必尽都包括这几方面的内容。121三、附则的形式n附则的形式同样有明示与非明示两种。122四、附则的写法(一)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二)关于解释权的授权规定(三)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四)关于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五)关于宣告有关法或法的规定失效或废止规定(六)关于施行问题的规定123第二十二章 立法的完善第一节 法的修改和补充第二节 法的废止第三节 法的清理第四节 法的汇编第五节 法的编纂124第一节 法的修改和补

    43、充一、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含义和意义二、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制度三、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方式四、法的修改和补充的要求125一、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含义和意义 法的修改和补充,是立法主体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呈现新面貌的专门活动。立法是个系统工程,除包括制定或认可法外,还包括修改、补充以及其他变动法的活动。完善立法,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也要注意做好法的变动工作。126一、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含义和意义n之所以要对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原因和意义在于:第一,法以调整社会关系和适合社会关系的需要为使命。第二,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如不明确、不确切,容易引起歧义,或有遗漏、不协调、不切合实际的

    44、毛病,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问题已带来明显的甚至较大的弊端,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127一、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含义和意义n之所以要对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原因和意义在于:第三,现行法本身是暂行的或试行的,经过一定阶段的实践,有必要加以变动,以便从暂行或试行的形式过渡到正式的形式。第四,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的法修改了,也要引起或可能引起对另外一些法的修改或补充。128二、法的修改和补充的制度n其主体可以是被修改和补充的法的制定者,也可以是非制定者。n须依法定权限进行。n受到的法定限制,通常比法的制定既多且严格。n上级立法主体改变下级立法主体制定的法,或高位立法

    45、主体改变低位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可以视为特殊的法的修改。n一般的法的修改和补充活动,对一般的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其程序大体与法的制定程序相同或相仿佛。129三、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方式n现代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方式主要有:(一)整体(全局)修改和补充与部分(局部)修改和补充(二)明示(直接)修改和补充与默示(间接)修改和补充(三)同位(级)修改和补充与错位(级)修改和补充130四、法的修改和补充的要求n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n法的修改和补充要严格遵循法定制度。n法的修改和补充在技术上也要讲求科学化。131第二节 法的废止一、法的废止的含义和意义二、法的废止的制度三、法的废止的方式四、法的废

    46、止的要求132一、法的废止的含义和意义n法的废止,是立法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失去法的效力的专门活动。它是立法活动特别是立法完善活动的组成部分。n立法活动中之所以不可缺少法的废止,主要原因和意义在于:第一,这是适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所必需。第二,这是实现立法的推陈出新、完善法的体系所必需。133二、法的废止的制度n主体制度n权限制度n程序制度134三、法的废止的方式 第一,以法定国家机关宣布撤销的方式实行废止。第二,以公布实施新法的方式实行废止。第三,以公布专门的立法性文件的方式实行废止。第四,有的法因完成自身的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第五,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日期,如果期限

    47、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者,自行终止生效,由此引起该法自行失效、废止。135四、法的废止的要求n法的废止尤其需要及时。n法的废止既是一种立法活动,就应当法制化,要采取法的形式规定哪些主体有权废止法、有权废止什么法、应当遵循什么程序废止法。n对中国法的废止而言,法的废止的科学化尤需注意:其一,减少自行废止,增强人为废止。其二,减少集群性废止,注重经常性废止。其三,减少模糊性废止,多用明示性废止。136第三节 法的清理一、法的清理的含义和意义二、法的清理的主体和权限三、法的清理的程序四、法的清理的方法五、法的清理的发展137一、法的清理的含义和意义(一)法的清理的含义n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

    48、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138一、法的清理的含义和意义(二)法的清理的意义n有助于促进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和谐。n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n有助于立法的开展。n对执法、司法、守法也很有好处。139二、法的清理的主体和权限(一)法的清理的主体n法的清理不是随便哪个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而只能由享有一定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和这些机关授权的机关进行。(二)法的清理的权限划分n立法主体或其授权的主体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法的清理。n同上一点相联的是,法的清理范围大小,也指立法主体应当正确划定

    49、每次清理的具体对象。140三、法的清理的程序(一)法的清理案的提出(二)法的清理案的审议(三)法的清理结果的公布141四、法的清理的方法(一)集中清理(二)定期清理(三)专项清理142五、法的清理的发展n古今许多执政者十分重视法的清理。古罗马的查士丁尼皇帝认真组织了对历代皇帝的诏令进行清理以致编纂的工作。中国封建社会也有规模宏大的法的清理工程,汉代以降各个大的封建王朝所产生的那些著名的封建法典,差不多都是在清理当时的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现今有些国家还设有专门的法的清理机构。n中国法的清理自此逐渐走向正轨。143第四节 法的汇编一、法的汇编的含义和意义二、法的汇编的主体、分工和过程三、法的汇编

    50、的方法四、法的汇编的发展144一、法的汇编的含义和意义(一)法的汇编的含义n法的汇编,亦称法律汇编、法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地编排,汇编成册。n法的汇编与法的清理有直接关系。法的汇编通常应当以法的清理为基础。n法的汇编的主要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二)法的汇编的意义145二、法的汇编的主体、分工和过程(一)法的汇编的主体(二)法的汇编的分工(三)法的汇编的过程146三、法的汇编的方法(一)法的汇编的形式或类别(二)法的汇编的结构(三)法的汇编的选材、内容、排列顺序和技术性处理147四、法的汇编的发展 法的汇编自古代就有,但由于古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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