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学》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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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法学 国际贸易法学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 法学 课件 第四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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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l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l 二、特征:l(一)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公约采用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来认定国际性,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l(二)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l(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l(四)管辖权与争议解决复杂: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由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审理解决l(五)适用法律多样:通常适用国内法,包括交易双方的国内法和第三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l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的当事人l 公约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规定:l 1.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营业所在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l 2.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若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l 3.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样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该规定目的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作了保留。l二、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与承诺l(一)要约(offer)l1、要约定义: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l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
3、备三个要件:l(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由于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一般商业广告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故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l(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随为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l(3)要约要送到受要约人。案例P16,17l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l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l(1)内容具体确定;l(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l(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l2、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l要约在生
4、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案例P18,19l公约规定:l(1)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l(2)要约可以撤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l(3)但是,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明示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l 3、要约的生效与失效l 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l 要约失效的情形:l(1)过期。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未规定承诺期的要约,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l(2)撤回或
5、撤销。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受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将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送达受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l(3)拒绝。受要约人将对要约表示拒绝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l(4)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l(二)承诺(acceptance)l 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l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发生效力;l(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
6、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l(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l(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l 2、承诺的生效l 承诺生效时间的三种原则:l(1)投邮生效原则l(2)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采纳了该原则l(3)了解生效原则l 3、沉默l 公约规定,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但是,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同意。l三、合同的形式l(一)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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