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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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 药物 合理 应用 原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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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原则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原则药剂科冯欣药剂科冯欣Contents12341、19401960,青霉素时代:解决了链球菌和葡萄球菌感染,但逐渐青霉素时代:解决了链球菌和葡萄球菌感染,但逐渐出现葡萄球菌耐药出现葡萄球菌耐药2、70年代年代头孢菌素时代:革兰阴性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的耐药头孢菌素时代:革兰阴性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的耐药3、90年代年代万古霉素时代:革兰阳性菌耐药问题的再次出现,万古霉素时代:革兰阳性菌耐药问题的再次出现,MRSA、肠球菌感染增加,静脉导管的使用也使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的、肠球菌感染增加,静脉导管的使用也使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的感染增加感染增加面临三大耐药问题1
2、、革兰阴性杆菌中的、革兰阴性杆菌中的-内酰胺酶问题,特别是内酰胺酶问题,特别是ESBLs、AmpC酶酶所致耐药问题所致耐药问题2、MRSA的继续增加,并出现首先发生在肠球菌而现在发生在葡的继续增加,并出现首先发生在肠球菌而现在发生在葡萄球菌中的耐万古霉素问题萄球菌中的耐万古霉素问题3、其他细菌的耐药问题,尤其非发酵菌耐药、其他细菌的耐药问题,尤其非发酵菌耐药细菌耐药机制1、细菌产生灭活酶灭活抗菌、细菌产生灭活酶灭活抗菌素素2、细菌降低外膜通透性阻止、细菌降低外膜通透性阻止或减少抗菌素进入菌体或减少抗菌素进入菌体3、细菌增强主动外排系统把、细菌增强主动外排系统把进入菌体的抗菌素泵出菌体外进入菌体
3、的抗菌素泵出菌体外4、细菌改变靶位蛋白,如产、细菌改变靶位蛋白,如产生亲和力极低的青霉素结合蛋生亲和力极低的青霉素结合蛋白(白(PBP-2a)不与抗菌素结)不与抗菌素结合合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策略(一)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策略(一)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策略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活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活动 2011年活动方案年活动方案 2012年活动方案年活动方案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号)(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策略(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策略医院药事管理政策沿革医院药事管理政策
4、沿革2009年年6月月卫办医政发卫办医政发2009107号号2009年年3月月卫办医政发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号2008年年3月月卫办医发卫办医发200848号号2004年年8月月卫医发卫医发2004285号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克林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2012年年4月月卫生部令第
5、卫生部令第84号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卫生部令第53号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卫医发卫医发200224号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定卫医政发卫医政发201111号号2002年年1月月2007年年5月月2011年年1月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v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年2月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年8月月1日起施行。部日起施行。部 长长 陈陈 竺签署。竺签
6、署。v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6条)条)v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7条)条)v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21条)条)v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11条)条)v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7条)条)v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3条)条)v 总计总计 六章六章59条条确定确定使用使用目录目录设定设定应用应用指标指标指导指导合理合理使用使用监测监测应用应用状况状况反馈反馈监测监测结果结果采取采取改进改进措施措施药品目录分级使用目录医院用药指标科室控制指标调研、处方点评超常预警技术支持体系教育、培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7、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排名公示、通报诫勉谈话奖惩限定限定使用使用权限权限医师处方权药师调配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v 目的目的v 管理范围:管理范围:v 全身用药全身用药v 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v 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v 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v 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v 应用原则:安全、有效、经济应用原则:安全、有效、经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v 管理方法:分级管理管理方法:分级管理v 非限制使用非限制使用: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v 限制使用限制使用: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v 特殊使用特殊使用: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9、抗菌药物: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v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v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v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v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v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和职责v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
10、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v 设立管理机构:多部门联合工作设立管理机构:多部门联合工作v 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制度v 设立感染科或感染工作组设立感染科或感染工作组v 临床药师提供技术支持临床药师提供技术支持v 设立微生物检测室设立微生物检测室v 定期培训、考核定期培训、考核第三章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v 制定采购目录:妇产科医院制定采购目录:妇产科医院40,未备案不得采购,未备案不得采购v 严格控制品规:一品两规严格控制品规:一品两规v 目录原则上目录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得少于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得少于1年
11、,调整要有依据年,调整要有依据v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v 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v 特殊使用药物、临时采购药物(临床提出申请、不得超过特殊使用药物、临时采购药物(临床提出申请、不得超过5例例/次)次)v 建立遴选制度、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建立遴选制度、设立相应的工作组v 分级管理使用:医师处方权限制分级管理使用:医师处方权限制v 特殊使用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越级使用特殊使用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越级使用24hrv 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医师定期考核、培训v(一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
12、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件;v(二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v(三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v(四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v(五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三
13、章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v控制指标:控制指标:v抗菌药物品种:抗菌药物品种:v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超过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超过40种种v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种v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个品规v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个品规规v碳青酶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碳青酶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个品规v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
14、注射剂型各不超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过4个品规个品规v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个品种v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v肿瘤医院不超过肿瘤医院不超过40%v妇产医院不超过妇产医院不超过60%v门诊患者处方比例门诊患者处方比例v门诊不超过门诊不超过20%v急诊不超过急诊不超过20%第三章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妇产医院不超过妇产医院不超过40DDD 肿瘤医院不超过肿瘤医院不超过30DDD 儿童医院不超过儿童医院不超过20DDD 微生物标本送检率微生物标本送检率 接受
15、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送检率不低于80%。预防给药时机预防给药时机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分钟至2小时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剖宫产手术除外)使用疗程使用疗程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
16、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小时 乳腺疾病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乳腺疾病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第三章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v 应有预警机制应有预警机制v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v(一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v(二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v(三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经常
17、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v(四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v(五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18、。v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依据。v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v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
19、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v(一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v(二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v(三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v(四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v(五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20、: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v(一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v(二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v(三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v(四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v(五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v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
21、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物调剂资格。v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药物调剂资格。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
22、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v(一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工作的;v(二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v(三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v(四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
23、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v(五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v(一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使
24、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v(二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v(三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v(四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v(五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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