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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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卫生 监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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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衢州市卫生监督所衢州市卫生监督所何仁尧何仁尧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例第。(条例第15条)条)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24条)条)3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条例实施细则第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条例实施细则第65条)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
2、管理条例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实施细则第第77条规定条规定 对未取得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
3、收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的其他情形。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1 1)无证行医;)无证行医;(2 2)非法义诊;)非法义诊;(3 3)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擅自更改机构名称;(4 4)擅自开办分支医疗机构。)擅自开办分支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无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时,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药品;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药品;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一万元的罚款:万元的
5、罚款: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给患者造成伤害;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关于责令停止执业活动n 根据卫生部1998年月12月8日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医疗机构管理条理44条中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视同为取缔。n
6、 这是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相配套。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摘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二、执业许可的校验、变更管理二、执业许可的校验、变更管理 1床位不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每3年校验年校验1次。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条例由原登记机关
7、办理。(条例22条)条)2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条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条例例20条)条)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条例卖、转让、出借。(条例23条)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45条规定条规定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实施细则第第78条规定条规定 逾期不校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
8、校验手续;拒不校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验的,吊销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46条规条规定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实施细则第第79条规定条规定 转让、出借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
9、执业许可证的,没收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一)出卖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二)转让或者出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给非
10、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他情形。三、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三、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条例术活动。(条例28条)条)2医疗机构聘用本单位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医疗机构聘用本单位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聘用单位、受聘单位、聘用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医疗机构使聘用单位、受聘单位、聘用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医疗机
11、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外聘卫生技术人员,按使用非卫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外聘卫生技术人员,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依照生技术人员处理,依照细则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浙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4条)条)3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4条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48条规定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12、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实施细则第第81条规定条规定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13、)任:(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结构中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结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
14、务。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非非医师行医的。医师行医的。违反条款和罚则:违反条款和罚则:违法条款:违法条款: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处罚内容:A A:取缔;(公告)。:取缔;(公告)。B B: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C C: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十万元
15、以下的罚款 ;D:D: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监督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监督 1医疗机构必须按核准登记的诊医疗机构必须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条例27条)条)2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细则(细则64条)条)条例条例第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府卫生行政部门
16、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条例条例第第47条规定予以处罚条规定予以处罚(卫医发(卫医发1999第第584号号“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17、以处以三千元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18、形。(细则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则80条)条)超出超出登记登记范围的违法情况范围的违法情况(1 1)非急诊和急救情况下,医疗机构超出)非急诊和急救情况下,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2 2)擅自迁址;)擅自迁址;(3 3)进行与科室名称不相符合的诊治活动;)进行与科室名称不相符合的诊治活动;(4 4)擅自开展健康体检;)擅自开展健康体检;(5 5)擅自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和人体器官移)擅自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和人体器官移植业务活动植业务活动违反条款和罚则:违反条款和罚则: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处以情节轻微的
19、处以警告;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罚款: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在三千元以下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并吊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20、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他情形。诊疗科目名录依据使用说明一、本一、本名录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相应栏目的标准。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本名录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名称,如“围产医学科围产医学科”、“五官科五官科”等。等。三、诊疗科目分为三、
21、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一级科目”和和“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内科”、“外科外科”等;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消化内科”等。等。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一级科目。四、科目代码由、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科目识别码。五、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申
22、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填报原则;1.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内以划“”方式填报。方式填报。2.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正设置二级学科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正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如“内科内科”、“外科外科”等。等。3.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
23、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注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骨科”,并于备,并于备注栏注明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颈椎病专科”。4.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门诊”字样。如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申报“肝炎专业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门诊”。六、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核准登记事项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
24、.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2.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3.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的二级科目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临床心理专业”。4.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骨科(颈椎病专
25、科颈椎病专科)”)”。5.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门诊”字样,如字样,如“肝炎肝炎专业门诊专业门诊”。五、医疗机构外延、联办的监管五、医疗机构外延、联办的监管 “浙江省实施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增设外延性医疗分支机构,应当符医疗机构增设外延性医疗分支机构,应当符合设置所在地合设置所在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征得,并征得设置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按本规定设置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五条规定提出设置申请。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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