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范文7篇.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范文7篇.docx》由用户(淡然人生)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贸市场 食品安全 制度 范文
- 资源描述:
-
1、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范文7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11、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2、市场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市场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4、市场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
2、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5、市场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2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
3、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二)摊位布局情况;(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
4、况;(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6、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
7、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
8、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
9、使用的原料;(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
11、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
12、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一)腐败变
13、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
14、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
15、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
16、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
17、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第二章开办和经营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的场地、设施。(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
18、管理。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
19、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
20、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
21、、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
22、要求。(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
23、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