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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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8篇篇1: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护保养工作。二、加强对市场经营户和全体管理人员的日常化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设施,掌握消防基础技能。三、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四、加强对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周围的秩序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车,确保通道畅通。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六、制定切实可行的
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四个能力”。七、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扑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九、积极主动配合消防安全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场消防安全隐患。十、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相关阅读:篇2
3、: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
4、消防组织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灾全责任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一)建筑面积
5、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资市场;(二)占有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有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
6、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第十三
7、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
8、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
9、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10、理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热门文章推荐:1.社区消防管理制度范本2.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酒店消防管理制度范本5.乡镇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6.社区环卫保洁人员管理制度范本7.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8.网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9.外军的军官管理制度篇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6、公共
11、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杂物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三)、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1、监督经销商搞好“摊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
12、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一)、肉类摊位区: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
13、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篇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
14、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篇5: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
15、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6、。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
17、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篇6: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18、(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
19、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
20、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六)
21、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篇7: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3、经营户经
22、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
23、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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