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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总结知识点整理(DOC 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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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1、法和法律概念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法律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指法律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本质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即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

    2、意志的简单相加。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注意】: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

    3、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注意】:法律关系的主体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至少有两个主体。种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或组织,是国家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居住、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注意】: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注意】: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

    4、法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注意】: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注意】: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权利能力依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注意】:权利能力就是一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注意】:权利能力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行为能力是指法律

    5、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一看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看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将公民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在民法上: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民法上: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6、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注意】: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注意】:在大多数民

    7、商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请求权);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注意】: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积极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即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消极义务:以消极的

    8、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即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注意】: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 客体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注意】: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种类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一般等价物:货币及有价证券。(财产

    9、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注意】: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注意】:将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2)权利人不得对自己的人身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自践人身和人格。(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

    10、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3、法律事实概述 任何法律关

    11、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注意】: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分类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可避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与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

    12、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由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又称自然事件、绝对事件。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由人为原因引起,但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又称社会事件、相对事件。例如: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注意】:因野炊引起的深林大火不属于相对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注意】: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分类标准分类内容备注代表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1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主动去做)必须依法纳税消极行为不作为(被动去做)不得【重点】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要想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要表达出来让别人知道认可。签合同、立遗嘱(不表达无效)非表示行为要想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只需要完成一件事情,不需要表达出来让别人知道,也叫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重点】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指由两个及以上的多方主体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意思表示)合同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

    14、法律行为支付、票据结算非要式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自己去完成一项行为提起诉讼代理行为委托别人完成一项行为【注意】:要注意区分意思表示行为与要式行为,其中意思表示行为是必须表达出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而要式行为一定是书面的形式。【注意】: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订立遗嘱属于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要式行为(立遗嘱需要特定形式);提起诉讼也属于法律行为。4、法的形式层次制定机构举例备注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制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15、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基本法律有调整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其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2)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较

    16、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地方条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直接制定地方性法规。(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3)经济特区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违反上级法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性政府法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1)自治区报全国

    17、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自治州、自治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吧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全国人大可直接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特别行政区可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部门(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2)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为保证公平合理性)【注意】:是审理行政案件,因为规章就是行政机关订立的,发生行政纠纷不再强制使用。(3)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地方办法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国际条

    19、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5、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概述记忆方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有关机构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创法成不成不成文法有关机构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根本法就是宪法,具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普通法指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具体规定)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指从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内容很诚(程序)实(实体)程序法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民事诉讼法根据法的空间

    20、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小三(空间时间人文)长的特别一般特别法指只对特定地域、特定主体、特定时期、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相对于各具体企业法就是一般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祖(主体)国国内法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

    21、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根据法律运用也有按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状况予以划分的,即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与公民、国家和法人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的目的划分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私)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6、适用法的效力原则等级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效力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时序效力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变通效力自

    22、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其他效力(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23、: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概念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4、,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2)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注意】: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注意】: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

    25、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现行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2)民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26、(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注意】: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27、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

    28、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经济纠纷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即涉及经济内容)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注意

    29、】:以下的平等与不平等是指法律关系上的不平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纠纷分类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如: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平等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解决途径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平等主体)仲裁;民事诉讼(法院起诉)。【注意】:此处的仲裁指的是经济冲裁或商事仲裁,即由仲裁法调整的仲裁。 【注意】: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当遵循或裁或审原则,即

    30、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因为仲裁协议生效,即选择仲裁,法院无法管辖),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注意】: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纵向关系经济纠纷(不平等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起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注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选择复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罚

    31、款,是行政处罚)、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纳税发生的争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复议(调整征用土地资源所有权)2、仲裁概念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注意】:1995 年9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本节所讲述的仲裁指的是经济冲裁(解决仅仅由

    32、经济引起的纠纷),故劳动纠纷应当提请劳动仲裁。适用范围适用(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注意】:下列可以提请仲裁,只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仲裁法为一般法),因此不由仲裁法调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殊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的和“可提请仲裁”的区别。不能提请(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与人身、身份有关,且不仅仅由经济引起的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33、政争议(行政争议涉及不平等主体,不适用仲裁)。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坚持实事求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连接】:法院诉讼是遵循有法可依原则,若法律空缺,则不可宣判,但是仲裁可以灵活运用。)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4、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概述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注意】:仲裁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注意】: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协议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

    35、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注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内容仲裁协议是直接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甲方、乙方签字)(2)仲裁事项;(一切争议)(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 一切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温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 乙方: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如发生某些纠纷、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

    36、议无效。(【易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协议不一定就无效,还可以补充协议。)【注意】: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有当事人协议选定。【注意】: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协议书:因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为了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效力(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意】: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是仲裁首次开庭前,而不是开庭时。当仲裁开庭时,即双方默认仲裁协议无异议,仲裁协议有效,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因为开庭前,法院发现有仲裁协议,因为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因此法院不再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如果提交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另一方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没有提出有异议,则视为放弃仲裁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

    38、当“继续审理”。 【注意】:此处只是放弃仲裁,仲裁协议还是有效的。仲裁裁决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1)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其中前两位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最后一名(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

    39、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解决方式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不能再继续申请仲裁【注意】:一局终裁原则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继续申请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注意】:注意此处可以与应当的用词。产生法律效力时间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

    40、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注意】: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书作出即生效裁决(1)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作出裁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仲裁庭有3名仲裁员)(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意见一致(2:1)即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三名仲裁员意见全不一致,各执己见(1:1:1)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注意事项(1)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法内自愿原则,即可不开庭,可公开)【

    41、注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注意】: “不履行”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不服”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起诉。3、民事诉讼诉讼概述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适用范

    42、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注意】:企业与银行也是平等主体。【注意】:企业与税务机关在采购合同上引发的纠纷,此时两者是平等主体。分类内容实例诉讼案件(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非诉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如认定马航乘客失踪(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即要求履行还债的义务(5)按

    43、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票据丢失的补救措施因为不知道谁捡到了,因此没有被告,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到期没人申报权利,就可以宣判票据无效,将票据金额判回来。【注意】:注意区分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链接】: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审判制度两审终审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

    44、结的制度。【注意】:我国法院分为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1)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15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除非发现终审判决确有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

    45、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合议制度指由 3 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易错】: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审判组织,注意是审判人员,不是审判员。【注意】: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一审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选民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条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合议制审判员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审判员+陪审员二审合议制审判员回避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制度。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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