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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课件(1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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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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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新闻 传播 伦理 法规 教程 课件 12
    资源描述:

    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传播与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创作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新闻媒介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必然会经常涉及著作权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新闻单位及其编辑、记者,以及在新闻媒介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都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他们的有些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新闻媒介又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根据著作

    2、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有些作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多个主体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4.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关于著作权客体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一)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 2可复制性(二)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现行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对哪些作品应当禁止出版、传播已有具体规定。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

    4、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由作者独享,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又称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主要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项,使用权又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

    5、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方式。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则直接列举了以下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将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概称为“使用”。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些权利,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这些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都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取得报酬。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1.复制权 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这是复制行为与其他再现作品行为,如表演、广播、放映等的区别。二是该行为使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

    6、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主要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2.发行权 传统的发行权是指通过转移作品的有形载体的占有或所有权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主体并不限于出版社,方式也不限于销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即公开发行。非公开地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发行行为。二是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发生。

    7、这一方面是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另一方面也区别于出租,出租只是临时转移作品有形载体占有的行为。在各国著作权法中,要构成“发行”,必须通过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提供作品复制件。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网络技术给著作权法造成的最大冲击是彻底改变了作品的流通途径,即网络提供作品与传统作品发行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网上传送的结果并非作品复制件物理位置的变更,而是作品复制件数量的绝对增加。因此,网络传播并不能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不构成“发行”,不受“发行权”控制。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3.广播权 广播权有两个特征:一是作品传播是由传

    8、播者单方发起的,受众只能被动接收,不能对内容和时间主动选择。二是传播模式属于大众传播,即“点对多”,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对于无线传播来说,信号覆盖的区域内任何人都可以同时接收。对于有线传播来说,有线节目的订户都能同时欣赏。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的网络传播行为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其中“提供作品”是指提供了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实际将作品发送至公众手中。即只要将作品

    9、“上传”至或者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就构成“提供”,无论是否实际有人进行过下载或浏览。“获得作品”包括在线阅读、收听、观看、在线安装、运行等。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2)应该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即“点对点”。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就与传统的广播电视传播行为的单向相区别。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络播放,但其仍按传播者的时间表播出节目,不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的“网络传播行为”。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第二节 传播者的邻接权 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电台、电视

    10、台播放权(广播组织权)五、互联网内容服务者的邻接权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第三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一)基本权利对著作权的限制 1.表达自由对著作权的限制 2.隐私权对著作权的限制(二)公共政策对著作权的限制 1.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 2.保护管理产业实践和自由竞争 3.经济学理由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各项中有: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在此我们重点讨论一下与新闻传播活动关系最密切

    11、的时事新闻。(一)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国际社会的惯例。伯尔尼公约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信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或是没有把新闻列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内,或是明文规定允许无限制地复制、传播新闻媒介发布的每日新闻。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它不受任何保护。信息是一种资源,经过人的劳动加工就成为一种财产。时事新闻不是智力成果,传播者不能享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传播者投入了劳动,理应享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时事新闻采写者个人来说,采写时事新闻也是一种劳动,劳动者的民事权利仍然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实际上,时事新闻

    12、一经刊用,作者都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是时事新闻的财产权同知识产权不同的是,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像著作权是一种“连续的权利”,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后在每一次再使用中都有权获得报酬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

    13、闻信息服务单位。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三、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就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一)合理使用要注意的问题 1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2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3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4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5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合理使用的情况 1为学习、研究

    14、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2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3其他公益使用 4免费表演 5特定群体使用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四、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都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前者必须支付报酬,而后者则不必支付报酬。(一)法定许可就是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意并且应该同意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再次交由他人使用,因此可以不必征求作者意见而先行使用,使用后再付酬。关于法定许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法定许可必须合法。第十

    15、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2法定许可的作品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只有在发表后,才能推定作者同意他人再次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决定是否发表,不属法定许可范围。3法定许可以作者在发表作品时未曾声明对他人使用的保留意见为限。如果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就不能实行法定许可。4法定许可必须向著作权人付酬,支付方式或是直接交付著作权人,或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转交。5法定许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如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原题和原载何处,并且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有以下几项:1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2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3电台

    16、、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4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5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第四节 著作权侵权 一、直接侵权 一项特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关键是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免责事由。上述直接侵权者确无主观过错,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有过错的侵权者有所不同,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当网站的经营者中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载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往的网络服务中,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提供“深层链接

    17、”不涉及上载,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即构成“间接侵权”的各种行为都不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内,将其界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是出于适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以及这些行为的可责备性,因此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行为构成要件。间接侵权的类型包括以下两种:(一)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二)“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的后果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三)避免侵权的义务 1.通知与移除规则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但是当相关人提出异议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即采取“通知+移除”规则,这也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2.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第五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一)违约责任(二)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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