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课件(1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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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新闻 传播 伦理 法规 教程 课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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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传播与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创作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新闻媒介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必然会经常涉及著作权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新闻单位及其编辑、记者,以及在新闻媒介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都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他们的有些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新闻媒介又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根据著作
2、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有些作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多个主体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4.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关于著作权客体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一)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 2可复制性(二)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现行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对哪些作品应当禁止出版、传播已有具体规定。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
4、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由作者独享,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又称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主要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项,使用权又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
5、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方式。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则直接列举了以下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将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概称为“使用”。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些权利,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这些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都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取得报酬。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1.复制权 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这是复制行为与其他再现作品行为,如表演、广播、放映等的区别。二是该行为使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
6、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主要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2.发行权 传统的发行权是指通过转移作品的有形载体的占有或所有权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主体并不限于出版社,方式也不限于销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即公开发行。非公开地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发行行为。二是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发生。
7、这一方面是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另一方面也区别于出租,出租只是临时转移作品有形载体占有的行为。在各国著作权法中,要构成“发行”,必须通过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提供作品复制件。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网络技术给著作权法造成的最大冲击是彻底改变了作品的流通途径,即网络提供作品与传统作品发行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网上传送的结果并非作品复制件物理位置的变更,而是作品复制件数量的绝对增加。因此,网络传播并不能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不构成“发行”,不受“发行权”控制。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3.广播权 广播权有两个特征:一是作品传播是由传
8、播者单方发起的,受众只能被动接收,不能对内容和时间主动选择。二是传播模式属于大众传播,即“点对多”,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对于无线传播来说,信号覆盖的区域内任何人都可以同时接收。对于有线传播来说,有线节目的订户都能同时欣赏。第十二章 传播与著作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的网络传播行为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其中“提供作品”是指提供了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实际将作品发送至公众手中。即只要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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