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案6(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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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商法教案国际商法教案绪论第一章 合伙法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代理法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第八章 票据法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第十章 反倾销法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 考 题 课时安排 3w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所有权
2、及风险的转移。4 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第五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5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买方和卖方的义务2、货物风险的移转6w 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货物风险的移转7w 思考题思考题w 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8w 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6课时9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规范的总称。国际货
3、物买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货物货物”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移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移动的物品;动的物品;“买卖买卖”是指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行为;是指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行为;“国际国际”是指所买卖的货物跨越一国国界。是指所买卖的货物跨越一国国界。二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0(一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1.大陆
4、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2.2.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和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3.3.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1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5、 (公约第11条)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12(二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3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w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
6、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14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15(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00)1、E
7、组 2、F组 3、C组 4、D组 16w 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17w F组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18w C组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
8、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19w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
9、指定地点)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已完税交货已完税交货 20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一、国际货
10、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21一、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2w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w(1)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这是基本特征。营业地标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与当事人国籍没有关系。w(2)国际货物
11、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动产。w(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w(4)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较复杂。23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一)发价(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2、发价要求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二)(二)接受(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 24(一)(一)发价(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
12、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25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 26 3.发价的撤回和撤销(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2)发价的撤销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
13、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27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合理期限”以过而终止28(二)(二)接受(接受(Acceptance)1.
14、接受的含义 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29w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w 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15、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30 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他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1)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2)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31 5
16、.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3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1、首部、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w(一一)关于商品的名称关于商
17、品的名称 w(二二)关于商品的品质关于商品的品质 w(三三)关于商品的数量关于商品的数量 w(四四)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包装 34(一一)关于商品的名称关于商品的名称w 名称是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w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w 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w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w 3
18、.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w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35(二二)关于的商品的品质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3.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36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
19、实物表示商品品质w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w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w(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w(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w(3)对等样品(Conter Sample)w 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w(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w(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w(3)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37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
20、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383.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39(三三)关于商品的数量关于商品的数量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正确掌握成交数量,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合理、规定数量
21、机动幅度,具体地主要涉及:w 1.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w 2.计算重量的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 40w 1.计量单位计量单位w 按重量计算: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克拉等w 按数量计算;件、双、套、打、卷、令、箩、袋、包等w 按长度计算:米、英尺、码等w 按面积计算: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w 按体积计算: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w 按容积计算:公升、加仑、磅等41 2.计算重量的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w毛重毛重(Groos Weight)商品本身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w净重(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以毛做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
22、计价。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w公量(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wA、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wB、公量=商品净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w 理论重量(理论重量(Theroeticai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
23、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w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i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42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
24、之类的术语。3.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四)(四)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包装43第三节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公约的规定)二、二、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44 根据公约,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五)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一、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45(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w 1.关于交货
25、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w 2.关于交货的地点 46关于交货的地点。有约定的按约定地点交货。无约定的:(1)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运输的,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2)不涉及运输的,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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